学校各单位、教职员工: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从2019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将可以享受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为了更好的为教职工办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从2019年1月1日起,我校将采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远程办税端的方式,由个人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我校在职职工、返聘退休人员、以及学校临聘工作人员须通过下载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发布的APP 或者登录电子税务局网站 (https://its.hntax.gov.cn/)“个人所得税”客户端填写个人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方式申报,并准确填写任职受雇单位信息,学校将根据教职工个人填写的信息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2.按照税法规定,新的个人所得税按照每月预扣,按年汇算清缴的方式申报。专项附加扣除中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教职工,需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之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其他5项专项附加扣除若未能及时申报,也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汇算清缴,不会影响教职工全年应纳税总额。
3.教职工应当依法对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相关规定留存资料以供税务机关核查。
4.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远程客户端已经上线,因我校于1月18日左右发放工资,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通过APP申报后,我校要在三天后才能收到填报信息,请教职工务必于1月15日前注册、完善个人信息并提交报送(见附件4),以便学校及时进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操作。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8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