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标准范围
1、 劳务费发放严格按照《吉首大学非职务性劳务费及其他特殊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吉大发[2018]55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2、 非本文件发放范围的劳务费,有学校文件规定的按学校文件办理,如学校下文的评先、评优奖励等;有上级或州、市相关部门文件规定发放劳务费的,须经学校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同类发放只须到人事部门签批一次,并将签批的文件交财务处备案;后续发放只须注明文件名称及文号即可,不用再到人事部门签批);
3、 科研经费发放劳务费及审批按《吉首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吉大发[2017]51号)规定执行;
二、 报账手续
1、 非职务性劳务费及特殊岗位劳务费发放必须提供《吉首大学非职务性劳务费及特殊岗位劳务费发放审批表》(附件5)及相关证明材料;此外,校内人员还须提供《个人收入发放表》;校外人员开具劳务票。审批表按学校报账经费审批管理权限签批,个人收入发放表不须签字只做附件;
2、 重大临时性突击性专项工作劳务费发放必须提供《重大临时性突击性专项工作参与人员登记备案表》(附件6);此外,校内人员还须提供《个人收入发放表》;校外人员开具劳务票。备案表须校领导签批,个人收入发放表不须签字只做附件;
三、时间节点
本办法自2018年6月2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发生且尚未报账的,按照上级相关部门及学校原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此办法标准执行。
财务处
2018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