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购〔2012〕14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

HNPR-2012-12011

湖南省财政厅文

 

湘财201214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严格政府采购程序,强政府采购文本标准化建设,实现政府采购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6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省财政厅通过全面清理2005年以来印发的政府采购文件,总结政府采购实践经验,制定了《湖南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时如遇以前省财政厅印发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湖南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

     

 

 

 

 

 

                        ○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工作规范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国库司,省预防腐败局,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共印500

  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2625日印发


附件:

 

湖南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

 

  

 

第一部分  政府采购基本行为规范…………………………1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行为规范………………………4

第三章  采购人行为规范…………………………………………5

第四章  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规范…………………………………12

第五章  评审专家行为规范………………………………………21

第六章  供应商行为规范…………………………………………23

第二部分 政府采购通用程序及文本………………………27

第一章 政府采购基本程序………………………………………………28

第二章 预算管理程序及文本……………………………………………29

第三章 计划管理程序及文本…………………………………………35

第四章 项目委托程序及文本……………………………………………45

第五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程序及文本………………………………54

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程序及文本………………………………65

第七章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程序及文本……………………………71

第八章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程序及文本…………………………………75

第九章 政府采购档案管理程序及文本………………………………76

第十章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程序及文本………………………83

第十一章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程序及文本……………………102

第十二章 政府采购行政执法程序及文本………………………………130

第三部分 政府采购操作规程及文本……………………153

第一章 公开招标操作规程…………………………………………………154

第一节  委托代理协议签订…………………………………………………154

第二节  招标文件编制………………………………………………………154

第三节  招标信息发布及招标文件发售…………………………………159

第四节  招标文件澄清及修改…………………………………………159

第五节  评标委员会组建………………………………………………160

第六节  投标及开标………………………………………………………160

第七节  评标……………………………………………………………162

第八节  中标结果通知及中标信息公布………………………………167

第九节  其他规定…………………………………………………………168

      公开招标文件………………………………………………………………169

第二章  邀请招标操作规程………………………………………………246

第一节   委托代理协议签订……………………………………………246

第二节   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246

第三节   资格审查………………………………………………………248

第四节   招标文件编制…………………………………………………249

第五节   开标、评标………………………………………………………249

第六节   中标结果通知及中标信息公布………………………………249

邀请招标操作规程示意图…………………………………………………250

      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251

资格预审文件…………………………………………………………253

第三章  竞争性谈判操作规程……………………………………………281

第一节  签订委托代理协议………………………………………………281

第二节  成立谈判小组……………………………………………………282

第三节  制定谈判文件……………………………………………………282

第四节  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285

第五节  谈判………………………………………………………………288

第六节  确定成交供应商…………………………………………………291

第七节  其他………………………………………………………………292

竞争性谈判操作规程示意图………………………………………………294

      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295

争性谈判文件……………………………………………………………297

第四章 询价采购操作规程…………………………………………………367

第一节  签订委托代理协议………………………………………………367

第二节  成立询价小组……………………………………………………367

第三节  制定询价文件……………………………………………………368

第四节 确定询价的供应商名单………………………………………371

第五   询价………………………………………………………………373

第六节  确定成交供应商…………………………………………………375

第七节  其他………………………………………………………………376

询价采购操作规程示意图…………………………………………………377

询价采购公告………………………………………………………………378

询价文件……………………………………………………………………380

第五章  单一来源操作规程………………………………………………447

第一节  单一来源采购适用条件…………………………………………447

第二节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编制、澄清及修改………………………447

第三节  响应文件递交……………………………………………………448

第四节  组建采购小组……………………………………………………448

第五节  谈判评审…………………………………………………………448

 发布成交公告、发出成交通知书………………………………449

第七节  其它………………………………………………………………449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451


 

 

 

 

 

 

 

 

第一部分

 

政府采购基本行为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政府采购有关名词。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财政性资金,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和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集中采购目录,是指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品目类别。

采购限额标准,是指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最低金额标准。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视同货物。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有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政府采购对象,包括各类专业服务、信息网络开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运输服务,以及维修与维护服务等。

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使用招标以外的方式进行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保护环境、节能减排、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国家和本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目标。

第六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人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县级以上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第七条 政府采购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职责清晰、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实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能。

第八条 政府采购各当事人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湖南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章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行为规范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行管采分离。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促进政府采购透明、规范、高效。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积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服务国家和本省社会、经济发展目标。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范围内按时制定并公布全省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十四条 除财政部指定的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外,湖南省财政厅依法指定“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为全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第十五条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财政预算实行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的,经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批准采购人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负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并对评审专家按照“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负责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建立和维护。

财政部门不得向申请入库的供应商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政府采购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审批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建立职业资格制度,依法开展对职业资格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当事人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其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依法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依法查处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控告和检举。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财政部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采购人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 建立内部管理制度

采购人应当加强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明确内部政府采购职能机构,建立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依法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一)采购人应当建立政府采购联络员制度,确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申报和有关联络事宜;

(二)采购人应当建立采购需求制定、计划申报、项目评审、现场监督、合同签订及项目验收等关键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形成协调、制衡的工作运行机制;

(三)采购人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对政府采购项目分项立卷存档,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项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二十四条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采购人应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执行政府采购项目,不得无预算采购或超预算采购。

采购人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二十五条  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采购项目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人应当首先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并按照财政部门确认批复的采购类型、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实施采购,不得先采购后确认,或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政府采购项目已列入年初部门预算的,应当及时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合理安排采购时间,在9月30日前完成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项目属于年中追加预算的,应在项目指标文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二十六条  确定政府采购方式

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七条  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一)采购人采购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具备以下条件的,经湖南省财政厅批准,可依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自行组织实施分散采购;不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

3、采购人员经湖南省财政厅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三)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采购人采购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择优选择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以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选择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四)采购项目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或者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择优选择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符合项目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中介代理机构。采购项目计划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采购人应通过公开择优选择或者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二十八条  签订委托协议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  确定采购需求

(一)采购人应当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和规定,并贯彻厉行节约要求。

不得奢侈浪费,超标准采购。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违反其他政府采购政策和规定。

(二)委托采购时,采购人应当明确采购需求编制人,编制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政府采购业务专用章)后提交采购代理机构。需求编制人应当配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

第三十条  落实政策功能

采购人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自觉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产业政策,支持“两型社会”建设,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三十一条  遵循回避原则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和有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顾问;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六)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应予回避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遵守评审规定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应自觉遵守采购纪律,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接受供应商贿赂或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串通,损害国家或他人利益。

(一)采购人可以委派代表参加本单位项目评审,委派代表人数不得超过评审成员总人数的1/3。

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本单位项目评审的,应当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采购人代表应坚持独立公正评审、末位表态的原则,不得担任评审小组组长,不得先于其他评审成员发表评审意见,不得对其他评审成员进行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不得干涉其他评审成员的独立评审。

(二)采购人纪检监察人员应当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纪检监察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采购现场纪律,不得发表与监督无关的意见,不得干扰正常评审工作;发现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及时指出和纠正,并向财政部门报告。

(三)采购人除参与评审的采购人代表和纪检监察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审工作现场。

(四)采购人除参与评审的采购人代表外,任何人员不得接受政府代理机构支付的评审劳务或以补贴、津贴、费用等名目、形式发放的现金及等价物。

第三十三条  履行保密义务

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应当自觉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以下信息:

(一) 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信息;

(二) 评审专家及评审的有关情况;

(三) 尚未公布的中标(成交)结果;

(四) 不得公开的供应商报价;

(五) 供应商的投标文件;

(六) 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保密事项。

第三十四条  确认中标(成交)结果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人不得无故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署意见。采购人5个工作日内未书面签署意见且未书面向财政部门提出异议的,视同自动确认评审报告和评审结果。

采购人经批准自行组织采购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五条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一)采购人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中的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质量标准等实质性内容应当与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一致。不得无故拖延和拒签,不得与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实行网上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的项目,应当签订电子合同,并按电子合同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电子合同备案、网上验收确认和网上资金支付。

(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确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三)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遵循先验收后付款的原则,采购项目特殊确需支付合同预付款项的,必须在采购文件中载明,经专业担保机构对合同履约提供担保后方能按采购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项。

(四)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组织履约验收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载明的质量、服务等有关条款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合同金额超过300万元的,采购人应组织本单位纪检监察、财务、技术人员成立验收小组或者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验收;合同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采购人应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或者邀请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查验收。参与验收的人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采购人不得无故拒绝已按照采购合同约定事项完成应尽义务的供应商提出的履约验收申请。

第三十七条  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采购人不得无故拖欠政府采购合同应付款项,不得借机向供应商索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八条  应对质疑与投诉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有关规定,妥善处理政府采购质疑事宜。采购人作为被质疑人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采购人作为被投诉人的,应当在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对《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给予书面回复,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三十九条  接受监督检查

采购人应积极配合、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有关材料,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十条  其他行为规范

(一)采购人对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其符合特定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情况说明,并进行审查。

(二)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调整的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除外。

(三)政府采购活动一经开始,未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采购人不得随意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活动。

第四章  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规范

第四十一条  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运行机制: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增强服务意识;应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规制度的学习,提升执业水平;应建立内部考核制度,定期考核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等。

第四十二条  接受委托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计划及政府采购目录确定的范围代理政府采购事项,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代理业务或者非法利益。

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工商注册地不在湖南省内拟在本省开展业务的,应当持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证书》复印件向湖南省财政厅备案。经湖南省财政厅备案需要在省本级以外地区开展代理业务的,应持湖南省财政厅备案证明至负责项目监督管理的财政部门登记备案。

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工商注册地在湖南省境内,需要在工商注册所在市(州)以外地区开展业务的,应当持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证书》复印件至负责项目监督管理的财政部门登记备案。

第四十三条  签订协议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及采购方式与采购人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采购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制作采购文件

(一)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核实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对采购人提出的不合法要求应予拒绝,并负责做好解释工作。

(二)对采购人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表中不明确、不完善或者不合理的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采购人,要求其在合理时限内作出调整和修订。

(三)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产业政策,应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议融资、信用担保等政策功能条款;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采购文件中应当载明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采购文件中应当明确具体的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没有规定的内容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采购文件中应当载明全部实质性内容、无效投标(响应)条款和法定废标条款。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计划金额300万元以上的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不得少于40%和20%;采购计划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不得少于50%和25%。

第四十五条  组织标书评审

采购文件应提交采购人审核,经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政府采购业务专用章)确认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邀请3名以上专家对采购文件的技术参数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第四十六条  发布采购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有关规定首先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发布采购信息,同时也可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及其他媒体发布采购信息。

第四十七条   提供或发售采购文件

政府采购项目需要公告采购信息的,信息公告发布前,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或发售采购文件。

招标(谈判)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询价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收取采购文件制作费用,不得超标准收费。

第四十八条  变更、澄清

(一)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招标文件发出后,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