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价费[2007]92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 关于2007学年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湘价费[2007]92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减轻学生家庭负担,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7〕4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34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07学年公办学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收费

1、2007学年秋季义务教育“一费制”,仍按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和非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两种情况分别确定。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一费制”继续由课本费和作业本费两项构成,非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一费制”继续由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构成。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一费制”标准按附表一执行,非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一费制”标准按附表二执行。针对秋季教育教学特点,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1)课本费:核算办法继续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湘价费〔2007〕1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各市(州)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严格按省教育厅颁布的用书目录、当地实际征订的课本版本和使用实验课本与非实验课本的情况,及省物价局核定的课本价格,在不超过本通知规定的课本费标准的前提下,具体核定各地实际执行的课本费标准。

(2)作业本费:秋季学期初二、初三年级减去中考指导丛书,小学六年级和初中三年级增加寒假作业本。课堂作业本和寒假作业本凡未经市(州)物价部门核定价格和其它作业本未经省物价局核定价格的,一律不得计入“一费制”作业本费中。有关出版发行机构和印制单位要严格执行省、市(州)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质量标准,保证出版印刷质量,组织好作业本的出版和供应。收取作业本费后,凡未提供相应作业本,或提供的作业本达不到规定数量和质量标准,及未经省、市(州)物价部门核定价格的,按乱收费查处。作业本费具体标准见附表三。

2、进一步规范“一费制”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

(1)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一费制”外,除向自愿住校学生收取寄宿费和向自愿在校就餐学生收取伙食(搭餐)费外,严禁再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2)非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一费制”外,除向自愿住校学生收取寄宿费、向自愿在校就餐学生收取伙食费、向跨县(市、区)就读学生收取借读费(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子女就近入学的除外)和根据自愿原则,按市、县级物价、教育部门核定价格收取校服费外,对未纳入附表所列的课程基础训练、同步教学实践训练、配套图册和教育类期刊等教辅资料和其他代收费,继续实行最高限额控制和在限额内自愿选择的办法,限额标准为每生每期小学一、二年级25元,三至六年级35元,初中55元。

(3)伙食(搭餐)费继续委托市(州)物价、教育部门管理,按学生自愿和“保本不盈利”原则,可采取规定每餐最高定额标准等办法进行管理;不准强制学生在校就餐,自愿在校就餐学生的伙食费只准按月收取,不准按学期预收;不准强制学生在校购买日常生活学习用品和校园商店消费卡,违者按乱收费处理。

(4) “一费制”和自愿收费最高控制限额外与学生学习相关的其他教育期刊和学生保险,一律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向出版发行单位和保险公司购买,不得由学校统一代办,任何地方、任何单位不得强制摊派。

二、高中阶段教育收费

1、公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学费和代收费标准,继续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2006学年公办高中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06〕80号)的规定执行。与学生学习相关的教育期刊资料和学生保险,一律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向出版发行单位和保险公司购买,不准强制向学生摊派。

2、未举办民办高中的省、市(州)级示范性高中择校生取消学费项目,择校费标准从2007学年起统一规范为: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市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1800元。择校费不准跨学期预收。向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可按规定收取代收费,但不得再收取学费。择校生“限人数”和“限分数”的政策,仍按湘价费〔2006〕8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3、已摘牌和暂停资格一年的省级示范性高中在摘牌后或暂停资格期间,学费标准、招收择校生比例及择校费标准按市级示范性高中执行。

三、普通大中专教育收费

1、省内公办普通大中专学校普通本科、高职高专、中职中专学校的学费继续按2006年标准执行,具体学费标准见附表四、五。各学科专业继续按培养成本划分为农林地矿类、文史哲理类、经法教管类、工科体育类、医药公安类、艺术与新闻传播类等六大类,各大类包括的具体专业代码见附表六。民族班学生按相应专业的学费标准减半收取。公安类学校招收的公安类学生不分专业按公安类收费标准执行,非公安类学生按所在专业的收费标准执行。师范类学生除艺术与新闻传播类学生外,不分专业按教育类收费标准执行。鉴于中南大学、湖南大学学费标准已经国家发改委公告公布,2007学年仍按湘价费〔2005〕59号文件执行。

2、从2007年新生起,除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的学校对第一次免费补考不及格要求重修的学生可按规定收取学分学费外,其他学校一律不得再收取重修费。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允许学生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一次不及格的,第二次及以后的补考按每门20元收取补考费。

3、专升本学生升入本科后,学费按升入年级相应专业学费标准执行,不得以重修、补修课程名义收取重修费、补修费或类似费用。预科班学生正式划分专业前按附表学费标准执行,正式划分专业后按升入年级相应专业的学费标准执行。对报名参加专升本考试的学生,不准收取报名考试费。

4、普通高校热门专业数不超过本校所有专业数的20%,热门专业学费标准上浮比例不超过一般专业学费标准的30%。各学校凭教育部、省教育厅下达的本年度招生专业目录和本校所有专业目录,到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相关部门办理上浮学费核准手续,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手续。热门专业及其学费标准须在学校招生简章、学生录取通知书、校园网和学生缴费地点明确向学生公示。凡未按规定办理热门专业核准和《收费许可证》登记手续并公示的,一律不得按热门专业收费。农林类和师范类专业,不纳入热门专业收费范围。高职学校国家和省精品工科专业,国家和省教学改革试点工科专业收费标准可适当上浮,上浮比例不超过一般专业标准的10%,核准手续及要求参照普通高校热门专业办理。高职高专个别因设备投入多、培养成本高的专业,确需突破附表学费标准的,由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另行核准。

5、实行学分制改革并按学分制收费的学校,由学校根据《湖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试行办法》(湘价费〔2006〕122号)制定学分制方案和学分制收费方案,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经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验收批准后执行。《试行办法》下发前按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应按《试行办法》的规定重新制定学分制方案和学分制收费方案,重新向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报批。凡未按规定批准的,不得按学分制收费。

6、从2007学年起,学生退费由按学期退费改为按月(一年按10个月计算)退费。即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

7、高校服务性收费按《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校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7〕78号)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四、切实加强收费资金管理和对收费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学校的学费收入和其它合法收入应全部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各级地方政府、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挤占、挪用和平调学校的学费收入和其它合法收入,不准对学校的学费收入征收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

各地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收费执行的监督和检查。新生入学期间,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对本地各级各类学校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将组织进行抽查。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发现,除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外,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学校领导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2007年秋季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涉及的事项,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湘价费〔2007〕13号、湘价费〔2006〕80号和湘价费〔2006〕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各类公办学校接此通知后,要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服务价格登记证》手续,申请今年执行热门专业收费政策的高校要及时到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办理热门专业核准手续,8月31日以后不再受理。

附表一:2007年秋季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收费标准表

附表二:2007年秋季义务教育非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收费标准表

附表三:2007年秋季义务教育“一费制”中作业本费标准表

附表四:2007年本专科学校新生学费标准表

附表五:2007年中专新生学费标准表

附表六:普通高等院校学科专业分类表

附表一:

2007年秋季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收费标准表

单位:每生每期/元

年 级

“一费制”标准

其中

寄宿费

(最高限额)

伙食费

搭餐费

农村

(黑白版)

城镇

(彩版)

课本费

作业本费

书籍课本费

音像教

材费

(录音

磁带)

课堂

作业

课程

基础

训练

寒假

作业

同步

教学

实践

训练

政府

投资

为主

社会

投资

为主

(含学

生公

寓)

黑白版

彩版

由市(州)物价、教育部门按保本不盈利原则管理

由各市(州)物价、教育部门核定

小学

一年级

51

57

24

30

7

5

8

3

4

20

80

150

二年级

52

58

25

31

7

5

8

3

4

20

80

150

三年级

77

85

43

51

7

7

13

3

4

27

80

150

四年级

77

84

47

54

7

7

13

3

23

80

150

五年级

99

106

68

75

7

7

14

3

24

80

150

六年级

99

109

65

75

7

7

17

3

27

80

150

初中

一年级

193

210

138

155

13

10

27

5

42

80

150

二年级

194

215

135

156

13

10

31

5

46

80

150

三年级

170

194

99

123

20

10

36

5

51

80

150

注:1、除表列收费项目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2、伙食费和搭餐费不得同时收取。

附表二:

2007年秋季义务教育非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收费标准表

单位:每生每期/元

年级

“一费制”

标准

其中

寄宿费

(含学生

公寓)

最高

限额

借读费

伙食费

其他代收

费定额

杂费

课本费

作业本费

彩版课本费

音像教材费(录音磁带)

课堂

作业

课程

基础

训练

寒假

作业

同步教

学实践

训练

小计

小学

一年级

158

101

30

7

5

8

3

4

20

200

150

由市(州)物价、教育部门按保本不盈利原则管理

25

二年级

157

99

31

7

5

8

3

4

20

200

150

25

三年级

184

99

51

7

7

13

3

4

27

200

150

35

四年级

183

99

54

7

7

13

3

23

200

150

35

五年级

230

124

75

7

7

14

3

24

200

150

35

六年级

233

124

75

7

7

17

3

27

200

150

35

初中

一年级

358

148

155

13

10

27

5

42

200

200

55

二年级

360

145

156

13

10

31

5

46

200

200

55

三年级

339

145

123

20

10

36

5

51

200

200

55

注:1、个别学校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新增收费项目和突破规定住宿费标准的,必须报省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2、杂费构成:(1)基本杂费小学90元,初中110元;(2)科技活动费小学1元、初中2元;(3)帮困保学费4元;(4)预防体检费4元;(5)小学一年级学生守则、学生证每生2元,初中一年级校徽、学生守则和学生证每生3元;(6)信息技术教育费,小学五年级以上学生25元。经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现代技术实验学校和经批准由社会资金投资了电脑教室的学校,小学五年级以上的学生可在附表的“一费制”标准基础上增加信息技术教育费15元。

3、经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现代技术实验学校,借读费每生每期加收50元。借读费不得跨学期收取。

附表三:

2007年秋季义务教育“一费制”中作业本费标准表

单位:每生每期/元

年级

课堂作业

课程基础训练

同步教学实践训练

寒假

作业本

合计

品德

语文

数学

英语

历史

地理

化学

物理

生物

合计

小学

一年级

5

2

3

3

8

4

3

20

二年级

5

2

3

3

8

4

3

20

三年级

7

2

3.5

3.5

4

13

4

3

27

四年级

7

2

3.5

3.5

4

13

3

23

五年级

7

2

3.5

3.5

5

14

3

24

六年级

7

2

4.5

4.5

6

17

3

27

初中

一年级

10

2

5

5

5

3

4

3

27

5

42

二年级

10

2

5

5

5

3

4

4

3

31

5

46

三年级

10

3

6

6

6

3

6

6

36

5

51

附表四:

2007年本专科学校新生学费标准表

单位:每生每年/元

湖南师大

湘潭大学

长沙理工大学

(本科)

其他本专科学校

高职学校

本科

专科

本科

专科

农林地矿类

3400

2900

2700

3600

3000

文史哲理类

3800

3100

2800

3800

3200

经法教管类

4000

3400

3100

4000

3500

工科体育类

4200

3500

3200

4500

4000

医药公安类

5500

5000

4200

5500

4200

艺术与新

闻传播类

表演美术类专业

8000

8000

7500

8000

7500

其他类专业

6000

6000

5500

6000

5500

1、中南大学、湖南大学各专业收费按湘价费[2005]59号文件执行。

2、预科班学生正式划分专业前,按每生每年4000元的学费标准执行;正式划分专业后,按所在专业的学费标准执行。

3、艺术与新闻传播类的师范生,表演专业(含美术)湖南师大5400元,其它本专科学校本科4800元,专科4400元。其它专业湖南师大5000元,其它本专科学校本科4200元,专科3800元。

4、公安类学校招收的公安类学生不分学科按公安类收费标准执行,非公安类学生分别按学科分类收费标准执行;师范类学生除艺术与新闻传播类学生外,不分学科按教育(师范)类收费标准执行。

附表五:

2007年中专新生学费标准表

单位:每生每年/元

普通中专

职业中专

文、农、林、师范类

1900

1300

工科、卫生、体育、服装、旅游、美容等应用技术类

2800

2000

经、法、教、管及其他

2000

艺术类

表演专业(含美术)

5000

3000

其他专业

3300

2000

医药、公安类

3000

2800

1、上述标准只适用于2007年度入学的新生,以前年度入学的学生仍按原规定执行;

2、普通中专艺术类的师范生收费标准:表演专业(含美术)2800元,其他专业2300元;

3、普通中专、职业中专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允许上下浮动10%。

附表六:

普通高等院校学科专业分类表

一、普通本科学科专业分类:

(一)农林地矿类

植物生产类:090101-090104

草业科学类:090201

森林资源类:090301-090303

环境生态类:090401-090403

动物生产类:090501-090502

动物医学类:090601

水产类:090701-090702

地矿类:080101-080105

(二)文史哲理类

哲学类:010101-010103

马克思理论类:030201-030202

社会学类:030301-030302

政治学类:030401-030404

中国语言文学类:050101-050105

外国语言文学类:050201-050237

历史学类:060101-060105

数学类:070101-0701012

物理学类:070201-070202

化学类:070301-070302

生物科学类:070401-070402

天文学类:070501

力学类:0701101

材料科学类:071301-071302

环境科学类:071401-071402

心理学类:071501-071502

(三)经法教管类

经济学类:020101-020204

法学类:03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