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大发【2014】36号 关于修订《吉首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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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文件

 

吉大发〔2014〕36号

 

 

 

吉首大学关于修订

《吉首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直属单位、校部机关各单位:

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经校务会研究,重新修订《吉首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首大学

                             2014年8月28日
吉首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2014年7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和规范我校国内差旅费管理,参照《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有关规定以事业经费、后勤实体经营经费、基建经费开支差旅费的校内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省财政厅公布的差旅费标准调整信息适时调整。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严格执行出差及差旅费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六条 教职员工常驻异地校区工作,享受异地校区工作有关补贴的,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不享受本办法相关补助。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它交通

工具

校级领导、二级及以上教授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位

经济

凭据报销

其他正高人员及二级单位正处级实职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位

经济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位

经济

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如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执行学校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省内长沙及地级市出差(吉首市、张家界市除外),按每人每天校级领导、二级及以上教授400元、其他正高人员330元、其余人员300元的标准限额执行;其它地区出差,按每人每天校级领导、二级及以上教授350元、其他正高人员300元、其余人员280元的标准限额执行。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异地校区间出差原则上应住校内宾馆,若因特殊情况需住校外,应在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范围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省外出差,执行学校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表);省内出差,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补助标准为省外、省内长沙市及地级市(吉首市、张家界市除外)每人每天80元;省内其他地区(包括吉首市、张家界市)每人每天50元。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自带公务交通工具的,应在差旅费报销单据中如实申报,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按规定标准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先申请,后出差”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差。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定的经费负责人)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及差旅费报销的审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及差旅费报销由分管该单位的校领导审批;校领导出差及差旅费报销,按《吉首大学报账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补助,不再报销相关票据。若出差地机场离城市较远,且确实只能乘出租车前往机场,可凭机票限报一次出租车费用,出租车发票日期必须与所乘飞机航班日期吻合。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异地校区间出差,由党办校办(张家界校区党政办)或校内其他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费用应当由出差人员所在单位差旅费承担,校内单位间不得相互接待。

第二十五条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原则上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确实因酒店、机场的原因不能用公务卡结算的,可用现金结算。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或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无出差审批单的,不予报销差旅费;有出差审批单并实际出差,但无城市间交通票据或无住宿费发票的,无论实际发生费用与否,均不报销相关费用,伙食费补助和市内交通费按本办法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参加会议,由会务费开支或由会议举办单位负担食宿费的,学校不再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会议通知明确统一安排食宿但费用自理的,会议期间食宿费凭会务开出的合法有效票据据实报销,不再发放伙食费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本办法规定报销。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经学校批准到外埠单位实(见)习、挂职锻炼、对口支援、学习进修,以及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脱产学习等的差旅费及其间补助,按照学校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引进人员调动工作由学校承担差旅费的,在途期间差旅费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其行李、家具托运费凭票据实报销一次。

第三十一条  经学校领导批准,由职能部门或学院组织学生外出参加各类竞赛活动的,外出期间食宿统一安排,费用在批准的限额内凭票据实报销,不再发放伙食费补贴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要加强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出差天数确认、差旅费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应当对差旅费报销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室应当加强对各单位出差管理和差旅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四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其它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处会同审计处、监察室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以科研经费、见习实习费列支差旅费的,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差旅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吉首大学省外出差差旅费标准表

 

 

 

 

 

 

 

 

 

 

附表

吉首大学省外出差差旅费标准表

 

金额单位:元/人·天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

市内交通费

校级领导、二级及以上教授

其他人员

北京

500

350

100

80

天津

450

320

100

80

河北

450

310

100

80

山西

480

310

100

80

内蒙古

460

320

100

80

辽宁

480

330

100

80

大连

490

340

100

80

吉林

450

310

100

80

黑龙江

450

310

100

80

上海

500

350

100

80

江苏

490

340

100

80

浙江

490

340

100

80

宁波

450

330

100

80

安徽

460

310

100

80

福建

480

330

100

80

厦门

490

340

100

80

江西

470

320

100

80

山东

480

330

100

80

青岛

490

340

100

80

河南

480

330

100

80

湖北

480

320

100

80

广东

490

340

100

80

深圳

500

350

100

80

广西

470

330

100

80

海南

500

350

100

80

重庆

480

330

100

80

四川

470

320

100

80

贵州

470

320

100

80

云南

480

330

100

80

西藏

500

350

120

80

陕西

460

320

100

80

甘肃

470

330

100

80

青海

500

350

120

80

宁夏

470

330

100

80

新疆

480

340

120

80

吉首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8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