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文件
吉大发[2012]16号
吉 首 大 学
关于修订《吉首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
通 知
各学院、直属单位、校部机关各单位:
经校务会研究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吉首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颁发给你们,请组织广大教职工认真学习,并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吉首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12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科学技术研究水平,加快学科建设发展步伐,建设高水平大学,充分调动和发挥教学、科研及管理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留住人才,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种类包括:科技成果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奖励、优秀出版学术著作奖励、青年科技之星奖励、科研管理先进单位奖励等5种。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学校专项划拨,由科技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和对象是本校在编在岗正式教职工和本校离退休教职工。调离学校的教职工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策(上级组织部门调动除外)。
第二章 奖励办法
第五条 科技成果奖励
科技成果奖励是指对以本校为第一主持单位和本校参与合作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包括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社科规划课题研究优秀成果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国务院各部委组织的科研奖励且证书盖有国徽章)、授权专利(奖励文件、证书和专利授权通知书等均以政府法定职能部门公文原件为准)的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1、科技成果奖
国家级科技成果特等奖: 100万元
国家级科技成果一等奖: 50.0万元
国家级科技成果二等奖: 20.0万元
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 5.0万元
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 3.0万元
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 1.0万元
参与国家级科技成果特等奖单位排名2-3或个人排名2-6:50万元
参与国家级科技成果特等奖单位排名4-10或个人排名7-20:30万元
参与国家级科技成果特等奖单位排名11-20或个人排名 21-50:20万元
参与国家级科技成果一等奖单位排名前2或个人排名2-4:20万元
参与国家级科技成果一等奖单位排名3-5或个人排名5-9:15万元
参与国家级科技成果一等奖单位排名6-10或个人排名10-15:12万元
参与国家级科技成果二等奖单位排名第2或个人排名第2:10万元
参与国家级科技成果二等奖单位排名3-4或个人排名3-5:8万元
参与国家级科技成果二等奖单位排名5-7或个人排名6-10:7 万元
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5.0万元
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3.0万元
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0万元
参与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单位排名第2或个人排名2-3:2万元
参与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单位排名3-4或个人排名4-7:1.5 万元
参与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单位排名5-7或个人排名8-12:1 万元
参与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单位排名第2或个人排名第2:1.5万元
参与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单位排名第3或个人排名3-5:1万元
参与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单位排名4-5或个人排名6-9:0.8万元
参与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单位排名第2或个人排名2-3:0.5万元
参与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单位排名第3或个人排名4-5:0.3 万元
参与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单位排名4-5或个人排名5-7:0.1 万元
2、专利奖
职务科技成果获得国家授权专利的主要研究人员,按专利类型进行奖励(专利维护费由专利申请人自己负责支付)。
发明专利: 3.0万元
实用新型专利: 0.5万元
外观设计专利: 0.5万元
第六条 学校评审的青年科技之星每人奖励0.5万元,学校评审的科研管理先进单位,每个单位奖励0.2万元。
第七条 优秀学术论文奖励原则
为保护知识产权,优秀学术论文奖励对象是本校在编在岗正式教职工和本校离退休教职工,对第一单位必须署名为“吉首大学”字样且又是“吉首大学”的第一作者发表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不含增刊)的高质量学术论文进行奖励。奖励原则为:同一篇学术论文(包含中、英文)被多家学术刊物转载(收录)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社科类和自科类杂志分级不一样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源期刊奖励金额高于转载(收录)期刊的按源期刊奖励核定,转载(收录)期刊不奖励;源期刊奖励金额低于转载(收录)期刊的按最高转载(收录)期刊奖励核定;源期刊实施了奖励,只补偿奖励源期刊与最高转载(收录)期刊的差额;源期刊没有奖励,论文被转载(收录)期刊多次转载(收录),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奖励一次;以同一主题发表的学术论文按一篇计算,奖励一次。转载(收录)期刊的学术论文以源期刊当年发表的为准。
为保证奖励科学、合理,前一年论文奖励须等到第二年九月后落实奖金发放。
第八条 源期刊论文奖励
人文社会科学按照CSSCI(2012年-2013年)来源期刊进行奖励,自然科学按照CSCD(2011年-2012年)来源期刊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如下(奖励等级见附件1--5):
1、在《Science》和《Nature》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万元。
2、A类:在《中国社会科学》(中、英文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万元;(中英文只能奖励一次);在《中国科学》(中、英文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万元(中英文只能奖励一次)。
3、B类:在列入附件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认定为B类的,每篇奖励1.0万元。
4、C类:在列入附件的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认定为C类的,每篇奖励0.6万元。
5、D类:在列入附件的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认定为D类的,每篇奖励0.3万元。
6、E类:在列入附件的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认定为E类的,每篇奖励0.1万元。
7、在《光明日报》(理论版)、《人民日报》(理论版)发表的学术论文在0.3万字(含0.3万字)以上,每篇奖励0.5万元, 0.2万字以上(含0.2万字),每篇奖励0.3万元。
8、发表在国外学术期刊(上一年为SCI或者EI源期刊上的外文学术论文按照C类奖励。
9、发表在期刊上的人文社会科学类学术论文必须在0.4万字以上(或满2个版面),否则不予奖励,在期刊网上或刊物网页上查不到的论文不予奖励。综述性(述评性)文章、国外论文翻译成中文(译文)的文章不予奖励。
第九条 转载期刊奖励
1、自然科学论文被国际三大索引SCI、EI、ISTP之一收录的 (三大索引收录情况以科技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提供的、对我校当年在该所发布的“全国科研机构论文SCI、EI、ISTP收录情况”排名有贡献的检索结果为准,漏检的三大索引论文没有奖励), EI每篇奖励0.6万元(EI只奖励在源期刊发表而被收录的论文,EI奖励论文不包括会议论文收录的);ISTP每篇奖励0.3万元。
SCI按影响因子分级: 因子在1以下,8000元/篇;1.01-2之间,10000元/篇;2.01-3之间,15000元/篇;3.01-5,20000元/篇;5.01以上,25000元/篇.
SCI(数学):因子在0.1以下,8000元/篇;0.11-0.15,10000元/篇;0.16-0.20,15000元/篇;0.21-0.50,20000元/篇;0.5以上,25000元/篇。
2、人文社会科学论文全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的每篇另外奖励1.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论点摘登每篇另外奖励0.2万元。人文社会科学论文全文被人大复印资料转载的每篇另外奖励0.2万元。
第十条 音乐、舞蹈、美术等三个学科发表的学术论文在学校论文奖励等级中的D类和E类分别可算作C、D类。
第十一条 出版学术著作奖励
出版学术著作奖励主要是对本校在编在岗正式教职工和本校离退休教职工(仅指第一作者)出版的字数在18.0万以上(含18.0万)的学术专著进行奖励。教材不属于奖励范围。具体办法如下:
1、凡申请本项奖励者,可在专著出版后参加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的等级评选。专著出版时必须在专著的扉页上标注“吉首大学学术成果”字样等。
2、按照奖励办法标准评选,但每次获奖的专著数不得超过每年申请奖励的学术专著总数的60%。
3、出版学术专著奖励等级分为一、二、三等。奖励金额分别为1.5万元、1.2万元、0.8万元。获得省社科成果奖的专著不再参与出版学术专著奖励评审。
4、本项奖励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专家审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凡得票数超过参会评委人数90%的,给予一等奖励;超过80%的,给予二等奖励;超过70%的,给予三等奖励,结果报请主管校长审批,公示无异议后办理奖金发放手续。
5、出版学术专著奖励每二年评审一次,一般在11月份以前申报并初审完毕,12月份进行最终评定。
第十二条 其它相关规定
1、在上述各类报刊上发表的艺术作品(歌曲、美术作品,不含漫画作品),按学术论文的1/4奖励经费计算。
2、特聘专家在校聘请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不予奖励。
3、凡是调离学校的教师(组织调动除外),以及学校同意调走但没有办理手续实际上已调离学校的教师(含人事处停发工资的教职员工),均取消当年的奖励。
4、在上述各类报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需持登载学术论文的报刊原件及学术论文复印件,经院(部)主管科研领导或者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后于规定时间内到科技处办理复核手续,在公示无异议后办理奖金发放手续。凡是学术造假者(出现学术不端行为者)取消论文奖励。
5、同一篇文章学校其它职能部门已经奖励,科技处不再重复奖励。
6、在校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教师科研奖励的发放由财务处直接划拨到教师个人相应科研账户;研究生科研奖励的发放由研究生或其导师代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起执行,原制定的《吉首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吉大发[2010]44号)予以废除。所有奖励从2012年1月1日或第1期起计算;转载(收录)论文根据转载(收录)的公布实际年度按照本办法执行,三大检索收录以发布当年为奖励年度。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件1
人文社会科学(CSSCI)
社会科学(B 类 期 刊CSSCI 62种) 每篇奖励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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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刊物名称 |
主办单位 |
1 |
管理世界 |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
2 |
管理科学学报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科学部 |
3 |
中国软科学 |
中国软科学研究会 |
4 |
中国管理科学 |
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等 |
5 |
管理学报 |
华中科技大学 |
6 |
中国行政管理 |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 |
7 |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
中共中央编译局马克思主义研究部 |
8 |
马克思主义研究 |
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等 |
9 |
哲学研究 |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 |
10 |
哲学动态 |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 |
11 |
世界宗教研究 |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 |
12 |
中国语文 |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 |
13 |
世界汉语教学 |
北京语言大学 |
14 |
民族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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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外语教学与研究 |
北京外国语大学 |
16 |
外国语(上海外国语大学学报) |
上海外国语大学 |
17 |
外国文学评论 |
中国社会科学院外国文学研究所 |
18 |
文学评论 |
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 |
19 |
文艺争鸣 |
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
20 |
音乐研究 |
人民音乐出版社 |
21 |
文艺研究 |
中国艺术研究院 |
22 |
电影艺术 |
中国电影家协会 |
23 |
历史研究 |
中国社会科学院 |
24 |
近代史研究 |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 |
25 |
中国史研究 |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
26 |
文物 |
文物出版社 |
27 |
经济研究 |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
28 |
世界经济 |
中国世界经济学会、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经所 |
29 |
中国工业经济 |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 |
30 |
金融研究 |
中国金融学会 |
31 |
中国社科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 |
|
32 |
会计研究 |
中国会计学会 |
33 |
中国农村经济 |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
34 |
经济学动态 |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
35 |
世界经济与政治 |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 |
36 |
政治学研究 |
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 |
37 |
求是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
38 |
中国法学 |
中国法学会 |
39 |
法学研究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
40 |
社会学研究 |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 |
41 |
民族研究 |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 |
42 |
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社版) |
中央民族大学 |
43 |
新闻与传播研究 |
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 |
44 |
国际新闻界 |
中国人民大学 |
45 |
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 |
中国传媒大学 |
46 |
中国图书馆学报 |
中国图书馆学会、国家图书馆 |
47 |
大学图书馆学报 |
北京大学、高校图情工作指导委员会 |
48 |
教育研究 |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 |
49 |
北京大学教育评论 |
北京大学 |
50 |
高等教育研究 |
华中科技大学等 |
51 |
体育科学 |
中国体育科学学会 |
52 |
北京体育大学学报 |
北京体育大学 |
53 |
统计研究 |
中国统计学会、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 |
54 |
心理学报 |
中国心理学会、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 |
55 |
旅游学刊 |
北京联合大学旅游学院 |
56 |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
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会等 |
57 |
开放时代 |
广州市社会科学院 |
58 |
学术月刊 |
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
59 |
社会科学研究 |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
60 |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
中国人民大学 |
61 |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北京大学 |
62 |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
浙江大学 |
附件2
人文社会科学(CSSCI)
社会科学(C 类 期 刊CSSCI 182种) 每篇奖励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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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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