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文件
吉大发[2012]2号
吉 首 大 学
关于修订《吉首大学实践教学
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直属单位、校部机关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吉首大学实践教学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吉首大学实践教学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2月修订)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实践教学专项经费的管理,发挥实践教学经费的使用效益,保证实践教学环节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修订本管理暂行办法。
一、实践教学专项经费支付项目及计算标准
1、课程见习
师生比:1︰30(师生比是指每个教师所指导的学生人数,下同);
经费标准:学生10元/人/门;教师10元/人/门。
2、综合认识实习、特殊专业专项实习(时间一周且市外)
师生比:1︰30;(特殊专业专项实习师生比1︰20)
经费标准:学生105元/人;教师560元/人。
3、艺术写生、生物野外实习、工科类综合实习(时间两周以上且市外)
师生比:1︰20
经费标准:学生210元/人;教师1000元/人。
4、毕业实习
师生比:集中实习1︰15,分散实习1︰30;
经费标准:本科生603元/人,专科生520元/人;
教师:指导本科生571元/人,指导专科生 473元/人。
5、医学生实习
师生比:1︰30;
经费标准:临床见习90元/人/年(包括所有费用);毕业实习学生1000元/人/年(包括所有费用);教师473元/人。
6、毕业论文(设计)打印费
经费标准:文科类30元/人,理、工科类40元/人。
7、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打印费
经费标准:15元/人
二、实习教学专项经费支付范围
实习教学专项经费在包干额度内的支付范围包括:
1、各学院实习安排联系、检查所需的差旅费用及指导教师费用;
2、上交实习单位管理费;
3、实习教学资料、办公用品及文印费;
4、实习交流业务费;
5、学生实习期间住宿、水电费、交通(含行李费、市内交通费)以及伙食补贴费。
三、实践教学专项经费管理
1、各教学单位于每年11月25日前将下一年度实践教学经费预算计划报送教务处实践教学科,教务处根据培养计划和实践教学大纲审核报送学校审批后,由学校划拨到各教学单位。各单位实践教学经费预算计划须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单位盖章,不得虚报。
2、实践教学经费实行“经费包干、专款专用”,按项目管理。在项目经费总额度内,各教学单位按本办法中第二条“实习教学专项经费支付范围”的规定按项目包干使用,其中项目经费总额的三分之一可由学院统一支配用于经费支付范围的前四项,其余三分之二用于经费支付范围中的第五项(学生开支)。集中实习时如出现分组的路费不同的情况,学院可以再将路费开支进行统一管理,余下经费再按人头分到各小组使用。
3、各教学单位在学生实习前两周,将教学院长审核签字的“实习教学实施计划表”和实习方案上交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并作为借款凭据。
4、实习结束后,各教学院将实习总结、实习完成情况汇总表等相关实习材料报送教务处实践教学科,教务处审核实践教学完成情况,并出具证明,再到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5、各教学院在完成实践教学计划后,需按时完成报账手续。对因各种原因未完成某项实习教学任务的院,该项实习经费在年底由学校财务处扣回。
6、各教学院在年终做出全年实习经费使用情况总结交教务处实践教学科。
7、各实习队必须严格按批准后的《实习教学实施计划表》中所列任务安排每天的实习工作,不能因经费原因而随意缩减实习天数,凡虚报实习天数者,除追回多领的实习补助费外,并按《吉首大学教学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实践教学专项经费的支付
1、各教学单位在学生实习前凭经教务处审批的“实习教学实施计划表”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医学院实践教学经费借款由教务处医教办审核签字盖章,张家界校区实践教学经费由教务办审核签字盖章)。未经审核签字、未盖公章的一律不能办理借款。
2、实习结束后,凭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审核后开具的实习证明(医学院实践教学经费由教务处医教办审核、出具证明,盖实践教学科公章,张家界校区实践教学经费由教务办审核签字,盖教务办公章),到财务处(财务办)办理相关报账手续,经费支出凭证需由学院院长和分管实践教学的副院长审核签字。未开具证明、未盖实践教学科公章(教务办公章)的不能报账。
3、学生的实践教学经费按实施项目报账,由学院统一开支的经费(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三分之一)应在规定额度内、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凭有效票据报账;用于学生的经费开支(不少于项目经费总额的三分之二)应在规定额度内、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凭有效票据报账,因特殊原因未能取得有效票据的,可由学院领导签字造册登记发放。各项实践教学专项经费不得挪作它用。
4、指导教师除按经费标准支付实习指导费外,再按20元/人/天补助生活补贴,交通费用实报实销,住宿费可在前述三分之一的包干经费控制额度内酌情解决,但以上三项费用总额应不超过前述三分之一的包干经费控制额度。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吉首大学实践教学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吉大发[2005]16号)文件即行废止。
六、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教学工作 实践教学 经费管理 暂行办法 通知
吉首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2年2月22日印发
印数: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