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研究生处
研通〔2014〕15号
关于印发《吉首大学研究生教育活动经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直属单位、校部机关各单位: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进一步推进我校各培养单位的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学校为各培养单位划拨一定数额的研究生教育活动经费。为了规范培养单位研究生教育活动经费管理,学校制定了《吉首大学研究生教育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已经校务会正式通过,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吉首大学研究生教育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进一步推进我校各培养单位的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学校为各培养单位划拨一定数额的研究生教育活动经费。为了规范培养单位研究生教育活动经费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使用原则
研究生教育活动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财务处、研究生处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执行。
二、经费使用范围
研究生教育活动经费用于各培养单位进行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各类研究生文体活动。其研究生活动经费使用应遵循下列规定:
1.单次活动经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70%;
2.餐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
3.不得用于电话费和研究生的劳务报酬;
三、经费划拨
每年由研究生处从学校研究生教育活动预算中,根据各培养单位在校研究生人数和工作量按比例划拨研究生活动经费,其研究生在校人数达50人之内(包括50人),按3000元划拨,超过50人以上按人均60元划拨。
四、管理与审核
1.下拨到各培养单位的研究生教育活动经费由培养单位党总支书记(哲学所、林产化工重点实验室负责领导)负责账目管理和经费审批,研究生秘书具体使用。
2. 下拨到各培养单位的研究生教育活动经费每笔支出必须有相关发票、收据等证明,并由党总支书记、研究生秘书签字后,粘贴报账单到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
3. 学校研究生教育活动经费由研究生处、财务处共同管理,学校监察、审计部门检查监督使用情况。
五、其他
1.研究生教育活动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研究生处办公室 2014年7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