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大发【2014】50号 关于印发《吉首大学信访接待工作规则》等系列规章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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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文件

 

吉大发〔2014〕50号

 

吉首大学

关于印发《吉首大学信访接待工作规则》等

系列规章制度的通知

 

各学院、直属单位、校部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建立健全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学校制定或修订了一系列规章制度,现将吉首大学信访接待工作规则》等26个规章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附件:吉首大学2014年制度建设相关规章制度

                                

                         吉首大学

                          2014年12月31日

附件

 

吉首大学2014年制度建设相关规章制度

 

 

1、吉首大学信访接待工作规则

2、吉首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

3、吉首大学关于加强“三公”经费审计监督的意见

4、吉首大学关于实行首问负责制的办法

5、吉首大学关行限时办结制度的

6、吉首大学办公用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7、吉首大学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8、吉首大学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9、吉首大学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10、吉首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11、吉首大学教学工作奖励办法

12、吉首大学评比表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

13、吉首大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

14、吉首大学新聘人员公开招聘实施办法

15、吉首大学劳动纪律管理暂行办法

16、吉首大学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办法

17、吉首大学人文社科科研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18、吉首大学自然科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19、吉首大学自然科学科研经费配套管理办法

20、吉首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经费配套及管理办法

21、吉首大学校级自科类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22、吉首大学校级科技创新团队支持计划管理办法

23、吉首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24、吉首大学人文社会科学专家库管理办法

25、吉首大学后勤实体负责人待遇管理暂行办法

26、吉首大学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建设节约型校园的实施办法

 

 

 

 

 

 

 

 

 

 

 

 

 

 

附件1

吉首大学信访接待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密切联系群众,正确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保证信访渠道畅通,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行为,维护学校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规定》《湖南省信访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有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按照规定和职权范围应当由学校或有关部门处理的事项。

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和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有效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学校及各单位主要领导和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提供便利条件;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不断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信访工作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坚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处理信访事项,分管校领导为信访事项负责人,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和张家界校区党政办(以下简称学校信访部门)根据信访事项性质负责受理学校信访工作。

第六条  学校信访部门要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分管信访工作,并设置专职岗位处理信访有关事宜。学校信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导信访人依法信访。

(二)受理群众来电来信(含传真、电子邮件),接待群众来访,处理应由学校信访部门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

(三)承办上级单位和学校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并负责上报处理结果。

(四)协调处理涉及多个部门之间的信访问题,负责向学校有关单位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并督促、协调、检查信访事项的落实情况和信访工作情况。

(五)及时、妥善地处理突发事件和集体上访事件,向学校领导及上级机关报告重大、紧急信访事件。

(六)做好矛盾排查和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学校信访活动动态,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做好超前化解矛盾的工作。

(七)研究、分析、总结学校信访情况,通过信访渠道分析校情民情,及时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为民主办学、依法治校服务。

(八)根据学校领导和上级部门要求,定期上报全校信访统计数据和其他工作材料。

(九)认真做好信访材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应指定一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信访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信访工作,建立必要的信访工作制度,保证本单位信访工作顺利进行。

(二)承办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并报告处理结果。

(三)阅批信访件,接待来访,处理一般信访事项。

(四)对重要信访事项或重要信访信息及时上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或学校信访部门,必要时直接报校领导。

(五)协助相关部门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

(六)做好信访的答复及相应的教育疏导工作。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应确定一名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处理信访事项,以确保来信来访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处理日常信访工作,受理信访件,接听记录信访电话,接待信访人。

(二)根据上级领导或本单位信访负责人的批示处理信访事项。

(三)收集、记录、整理并妥善保管信访材料,按规定和要求上报重要信访信息、信访统计数据。

第九条  学校成立信访协调小组。协调小组成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张家界校区党政办、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法律事务室)、人事处、学工部、保卫处、资产处、后勤处、基建办、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信访协调小组由校长办公室牵头,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对信访情况进行分析,研究信访处理中的问题,遇有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随时召开会议进行研究讨论。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条  学校信访部门、各职能部门、各学院应通过有效方式公布本单位信访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及地点等相关信息,为信访人提供方便。

第十一条  学校领导信访接待日为每周二下午,具体安排由校办公室负责并公布。

第十二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请求、事实、理由。

信访人如采取口头或电话形式提出投诉请求,信访接待人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请求、事实和理由。

多数人反映共同意愿和要求的,应当采取书信等方式提出;

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三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四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秩序和公共秩序,不得侮辱、威胁、殴打信访工作人员。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受理:

(一)对本校各级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对关于教育方针、政策、制度、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咨询;

(三)其它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属于学校信访受理的事项。

第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信访请求,不予受理,应告知信访人并说明情况:

(一)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二)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正在办理的;

(三)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信访请求;

(四)信访请求不明确或无实质内容的;

(五)信访人主体不明,无法核实的;

(六)不以信访为目的,使用谩骂、造谣等带有恶意性质的;

(七)其它按照相关规定不属于学校信访范围内的事项。

第十七条  各单位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人姓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收到信访事项后,应登记编号,及时送交本单位信访工作负责人阅示。单位信访工作负责人根据信访事项的内容、本单位的职责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信访事项或处理权限属于本单位的应由本单位信访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单位信访负责人无法处理的应报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处理意见。

(二)信访事项涉及下属单位或其工作人员的,可以送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办理,并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三)如信访事项处理权限不属本级或本单位的,经分管领

导批准、登记后转送上一级信访部门,或告知信访人向有处理权限的单位或部门提出。

第十九条  信访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或部门的,应由相关单位或部门协商处理。因职责不清、受理有争议的,报学校信访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应报有关领导批准后,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延期办理的应告知信访人延期的理由。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事项办理后,应将处理意见书面或口头答复信访人。口头答复信访人处理意见的,应将答复意见记录在案。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答复30日内向学校信访部门书面提出复查请求,学校信访部门应在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如需提交学校相关委员会(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相关职能部门或学校信访部门应在相关委员会(领导小组)做出决定后尽快书面答复信访人。

信访人如对复查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的上一级信访机构提出复核请求。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对信访人的合理要求,能够解决的要及时给予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要讲清道理,耐心说明;对于不合理的要求应做好说服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和上级信访部门。同时应在职权范围内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

第二十四条  学校信访部门发现各单位在处理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促提醒,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它需要督办的情况。

收到改进建议的单位应当在1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六章  信访工作纪律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不得隐匿、篡改或扣押信访材料。

第二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向外泄漏或者传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单位。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时限的规定,对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要及时上报,不得隐瞒、谎报、缓报。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保守信访工作秘密,加强对信访资料、信息的管理,防止信访资料、信息的遗失,不得私自复印、保存、销毁信访材料。

第三十条  信访工作中因失职、渎职、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导致严重后果的,学校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和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吉首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设高水平国际化大学,全面实施人才培养规划,促进学术梯队建设,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扩大学校在国际学术界的影响,学校有计划安排和鼓励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履行岗位职责好、业绩突出、有培养前途的学术骨干出国出境进修学习与学术交流,以快速提高我校特色学科、重点科研项目的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的教学、科研和管理能力,为学校科学发展储备人才。

为了规范因公出国(境)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国家《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中办发〔2013〕16号)、《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行〔2014〕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分类

根据因公出国(境)人员不同情况,可分为以下四类:

(一)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

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指由教育部留学基金委等国家项目资助的人员(包括攻读学位、从事博士后研究、进修、访问学者等)。

(二)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

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指由学校派遣,出国(境)经费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支付或由国(境)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支付,到国(境)外学习、进修或研究的人员。

(三)公派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

公派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指我校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正当途径获得国(境)外亲友资助或取得国(境)外学校(研究机构)奖学金等资助或完全自筹经费赴国(境)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学习、进修或研究,并经审批纳入单位派出计划的人员。

(四)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是指时间一般在1个月以内的因公参加国际会议、培训、技术考察、科研合作、贸易洽谈、校际互访等人员。

 

第三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的选派原则及职能部门职责

(一)派出人员按照聘任工作的需要,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原则,坚持因事定人,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国(境)任务必须与本人所从事的工作密切联系,专业对口。

(二)组织部负责管理人员的审批和政审,以及教学人员的政审。

(三)人事处负责教学人员的审批,出国(境)培训任务计划的制定。培训计划包括年度派出规模、经费预算、派出人员的选拔、派出项目的落实等,按统一要求实施计划管理。

(四)财务处负责将人事处编制的预算向上级财务部门报批,及时支付经批准的各项费用。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因公出国(境)任务的实施,即手续的办理、联络协调、出国(境)报告的收集及上报等工作。

 

第四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的选派条件

(一)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

申请人除应符合当年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类别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岗位考核条件:

1.申请国家公派出国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大学本科毕业人员一般应有(本校)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具有硕士学位人员一般应有(本校)二年以上的工作经历;获得博士学位人员不作工作经历要求。

2.申请人在出国前两年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原则上不低于学校规定的工作量定额(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在校工作不满两年的,按实际在校工作的年限考核),并在教学、科研和其它方面取得较好的成绩。

(二)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

1.高级研究学者应是学校的学科带头人、学科梯队后备人员或创新团队中的骨干,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50岁以下的教学科研一线教师优先考虑。出国时间为3-6个月。

2.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应是在本学科领域内做出突出成绩,确需出国培养的教学、科研和管理骨干,年龄在45岁以下。出国时间一般为6-12个月。

3.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应是具有博士学位、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的优秀青年教师,年龄不超过40岁。出国时间为6-24个月。

4.派出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过硬、身体健康。

5.外语达到上级部门组织的“全国外语水平考试”的出国标准或同一语种外语专业本科毕业,或近10年内曾在同一语言国家留学一年以上。留学基金委的单独项目按项目要求确定语言要求。

(三)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

1.按照有关规定,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时间(含离、抵我国国境或口岸当日,下同)不超过10天。出访2国(地区)不超过8天,出访1国(地区)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的团组,每次出访最多不超过2国、时间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

2.根据学校工作需要,临时出国(境)人员由相关学院、职能部门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财务确认经费来源可靠,送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报校长办公会决定。

3.出访团组要注意节约,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铺张浪费。出访人员乘坐经济舱,安排标准间。团组出访用餐应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

4.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对外收授礼品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出访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出访期间须主动接受学校及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及时请示报告。

6.出访人员必须接受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的行前教育。公务活动中注意内外有别,严守外事纪律,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严禁出入赌博、色情场所,自觉维护国家形象。

7.出国(境)人员离境前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做好离境期间的教学、管理等的移交、安排工作。返校后,须办理销假手续。

8.因公出国(境)期间,护照(通行证)应统一保管。

9.出访任务结束7天内将护照(通行证)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上交省外事办保管。

10.省管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按上级部门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五条  因公出国(境)管理原则和要求

(一)学校组团(或参加双跨团组即由中央的部、委、办、局及下属经外交部授权具有出国审批权的公司以及外省、市、自治区组团邀请我校人员参加,或由我校组团,邀请外单位人员参加的团组)派出的人员出国(境)考察、访问立项时,严格遵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二)个人申请因公出国(境)者,根据学校每年制定的出国培训项目方案,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推荐,学校统一组织选拔考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

(三)出国(境)前,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

(四)出国(境)人员在完成校内审批程序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外公示5天以上,公示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路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

出访团组执行出访任务后,须在1个月内填写出访后公示材料,内容包括出访的实际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等,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进行出访后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出访团组负责人对公示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五)其它手续均须符合国家及湖南省相关规定。

 

第六条  各类出国(境)人员的待遇

(一)相关费用

1.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按有关规定由国家全部或部分支付其出国(境)及在国(境)外学习的有关费用。

2.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费用在5万元人民币以内,由学校全部支付其出国(境)及在国(境)外的学费、住宿费、交通费,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部分自理。

3.公派自费留学人员:学校将保留其公职,资助国内往返交通费一次,其余费用(包括国内外的签证费、语言培训费、国外学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均由个人支付。

4.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

出国(境)费用应纳入预算管理。各学院、职能部门应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预算制定出国(境)计划,严格将因公出国(境)经费开支控制在预算内,未纳入预算的出访计划,原则上不予列支。   

因公临时(一个月内)出国(境)人员,其在国(境)外开支按《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标准执行报销,国内差旅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个人校内待遇不变。

(二)工资福利待遇

出国(境)进修人员的基本工资仍按原方式发放,绩效工资从其出国(境)的第二个月起暂停发放,按期返校报到工作后的第二个月起恢复发放绩效工资。

1.出国(境)3-6个月(不含6个月)者,返校工作后全额补发出国(境)进修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

2.出国(境)6-12个月(不含12个月)者,返校工作后全额补发出国(境)进修期间70%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3.出国(境)12个月(不含12个月)以上者,返校工作后全额补发出国(境)进修期间50%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4.各类出国(境)进修人员在出国(境)进修期间所取得的业绩可按相关政策享受相应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5.留学人员从出国(境)的第二个月起工资暂停发放。按期返校报到后,当月恢复其在校的一切人事、劳动等关系,三个月后一次性补发出国(境)期间的按照文件精神应获工资。学习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单位代为缴纳,待其回国返校工作后再从补发的工资中扣除。

 

第七条  其他事项

(一)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申请延长留学期限必须经学校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且只能申请一次。获准延期的公派自费留学人员,延长期间的工资不补发,其它费用自理。

(二)出国(境)学习一年以上(含一年)者,学校为其保留岗位并由其他教师分担其工作量,支付其学习期间工资和各项保险。学习者回校后须为本校服务五年,服务期间原则不再批准公派出国(境)学习。

凡在校服务年限不满离职者,须向学校交纳有关补偿费、违约金等费用,即:应服务年限工资总额+学校支付的学费-已回校服务年限的工资总额。不赔偿者,学校不予办理其调动、辞职等手续,并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责任。

(三)凡申请出国(境)人员必须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并与学校签署协议后,(注:该协议内容是在校服务年限不满离职者,须向学校交纳有关补偿费、违约金等费用,)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私自出国(境),擅离工作岗位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除名等严肃处理。

(四)未经学校批准,逾期不归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擅离工作岗位处理。

(五)学校有关部门将合力对全校范围内因公出国(境)工作进行跟踪、评估,实施有效监管,对不按规定报批,弄虚作假,不按报批内容、路线和日程出国(境),通过因私渠道执行公务或公款报销因私出国(境)费用以及本规定中指出的其它违反外事和财务纪律的违规违纪行为,将根据相关法规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组织部、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附件3

吉首大学关于加强“三公”经费审计监督的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的审计监督,促进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三公”经费审计监督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审计监督意见。

第二条  “三公”经费是指通过学校财务预算安排或其他财政资金拨付的以下支出:

(一)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开支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和培训费等支出。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保险费和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三)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主要包括餐费、住宿费和交通费等。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三公”经费审计监督,是指审计部门对“三公”经费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凡是管理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学校各部门、学院、后勤实体以及学校控股的校办企业等都是“三公”经费审计监督的对象。

  第五条  “三公”经费的审计监督范围

  (一)“三公”经费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

1、“三公”经费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2、“三公”经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是否有效。

(二)“三公”经费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

全面检查“三公”经费的预算编制、审核报批和执行情况,各单位要从紧开支“三公”经费,不得超预算开支,不得调剂其他资金用于“三公”经费,做到“三公”经费决算数不超过当年预算数。

  (三)“三公”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1、因公出国(境)费用是否真实,是否按照批准文件的内容执行,是否严格按规定的人员名单、人次、天数、经费标准、出访路线执行,有无弄虚作假的行为;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有无挪用资金、转嫁费用的行为;有无巧立名目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是否真实,是否按照相关的规定执行,公务车辆购置是否严格执行规定的排量和车价标准,有无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有无违反规定接受捐赠车辆或者配备越野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有无借用、占用下级单位或者其它单位车辆,有无接受企业捐赠车辆;公务车辆购置是否在编制范围内安排经费和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公务车辆运行维护的日常监管是否科学合理;公务车辆维修、保险、加油等是否严格执行定额标准、定点管理和单车核算,公务用车的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是否高于社会平均水平;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有无弄虚作假和套取资金的行为。

  3、公务接待是否严格履行公务接待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接待标准,有无超规格、超标准接待;有无借单位接待之名为个人请客送礼、利用接待费套取现金的违纪违法行为;公务接待费用报销的审查程序是否严格,有无未经批准先接待后补办相关手续,有无将接待费在其它项目中列支,或转移到所属二级单位、其它单位列支;有无压低接待费支出基数,致使接待费支出规模不真实的问题。

4、重点关注是否将“三公”经费列入“办公费”“会议费”“维修费”,是否将“三公”经费支出转嫁到下属单位、有关企业或者服务对象等问题。

(四)“三公”经费使用的公开情况

各单位每年年底要对“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对照年初预算进行内部稽查,并按照校务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工作,自觉接受教职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审计部门进行“三公”经费审计,有权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一)相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年度预算文件和调整预算的文件;

(三)对出访事由、内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进行审查批准的

相关文件,以及因公出访组团、人员数量和出访停留时间、费用标准等相关文件资料;

  (四)公务用车配备审批文件、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运行费用情况等资料;

  (五)公务接待的公函(包含通知、邀请函等)、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陪同人员名单、人数、费用标准等资料;

  (六)“三公”经费开支的相关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财务会计资料;

  (七)“三公”经费公开情况;

  (八)审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七条 审计部门对“三公”经费的审计监督采用常规审计监督与专项审计调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特别是在财务收支审计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项目、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投资审计项目等审计实施方案中,将“三公”经费审计作为审计的重点内容。将“三公”经费支出数额大的单位和教职工反映强烈的重点单位纳入“三公”经费经常性审计监督的范围。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开展“三公”经费审计监督工作,不得阻碍、干涉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对“三公”经费的审计监督权,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资料。监察部门要及时查处拒绝、阻碍、干涉“三公”经费审计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审计部门对在“三公”经费审计中发现违反财经法规和纪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学校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违纪、违规等行为,审计部门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等部门。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审计部门移送的审计处理建议,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部门。

第十一条 强化审计整改督查。审计部门将加大“三公”经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要求被审计单位限期报送问题整改回复,并针对问题推动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管理,建立“三公”经费管理的长效机制。对“三公”经费使用中存在问题严重、整改措施不力的单位,向纪检部门提出问责建议,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当向学校报告“三公”经费审计结果,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通报或者向教职工公布“三公”经费审计监督结果,加大“三公”开支的透明度,不断规范“三公”经费的管理。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办理“三公”经费审计监督

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审计人员在审计监督过程中的重大过失和违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规、法律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吉首大学关于实行首问负责制的办法

 

切实加强机关工作作风建设,提高管理工作效率,为广大师生员工及外来办事人员提供优质、高效、满意的服务,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对师生员工及社会人士到各机关单位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部门的制度。首次依照职责接待的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各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业务职能确定责任内容,实行首问负责制受理及处理结果情况登记制,建立登记台账,对重要来访人员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或办理事项、结果等进行登记。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对不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将办事人引导至承办人,或将有关事项转交承办人;承办人不在岗的,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代为接收、转交,负责跟踪办理,并对接待办理事项进行登记,注明办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住址、联系电话,办理事项,所收材料的名称、数量,以及首问责任人、承办人、联系电话、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