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文件
吉大发〔2014〕7号
吉 首 大 学
关于修订《吉首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办法》的
通 知
各学院、直属单位、校部机关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吉首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首大学
2014年3月5日
吉首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办法
(2014年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帮助患重大疾病且发生支付困难的教职工,根据上级工会关于开展职工医疗互助工作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简称“医疗互助金”),是全校教职工(含在职、退休人员)(以下同)自愿参加的群众性医疗互助工程,旨在弘扬团结友爱,济贫帮困,奉献爱心的优良传统,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第三条 “医疗互助金”遵循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参加人员从交纳医疗互助金后的下月开始享受医疗互助金补贴。
第二章 互助金来源与管理
第四条 “医疗互助金”由学校行政、工会、教职工共同出资建立。学校每年投入10万元(教职工福利费),校工会每年投入10万元,教职工自愿参加医疗互助的,每人每年缴纳人民币120元,统一由学校财务处在工资中一次性代扣转入互助金专项账户。
第五条 校内外各单位、社会团体、海内外校友捐赠。
第六条 利息收益和积累。
第七条 “医疗互助金”委托学校工会设专户管理,全部存入银行,专款专用,每年结算一次,帐务公开。
第八条 校工会建立“吉首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补助情况登记簿”,用作记录、反映教职工年度医疗互助工作情况。
第三章 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医疗互助金”管理工作机构
(一)学校设医疗互助金管理委员会(简称“互助金管委会”),由校工会、人事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监察室、审计处、离退休处、教代会福利组等有关人员组成。管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主任由校工会主席兼任,副主任分别由校离退休处和人事处负责同志兼任。
(二)“互助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由校工会、离退休处、财务处、校医保专干、教代会福利组等有关人员组成,主任由校工会副主席兼任。
第十条 “互助金管委会”职责
(一)根据国家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研究修订大病医疗费用互助办法。
(二)掌握医疗互助金的收交及使用管理情况,研究调整有关规定。
(三)每年1月集中办理大病医疗补助的审批,3月份完成互助补助的发放工作,5月处理上年度的大病医疗补助遗留问题。
第十一条 互助金管委会办公室职责
(一)认真执行《吉首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负责办理申请医疗互助金和退出的工作。
(三)负责医疗互助金的日常管理,定期向“互助金管委会”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四)完成“互助金管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校审计处和监察室负责监督和审查医疗互助金管理使用情况。互助金管委会主任每年向教代会书面报告互助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每年底由各分工会、离退休工作处向互助金管委会办公室提供本单位教职工调入、调离等异动情况名单。
第四章 补助对象、补助范围、标准及程序
第十四条 补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参加本医疗互助金的教职工。
调入的教职工在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后,申请参加本医疗互助,并交纳个人互助金,从下月起可享受本互助金补助。
教职工调离本校(含自动离职、辞职)或被学校除名,所交纳的个人互助金不予退还,同时不再享受本互助金的补助。教职工去世,当年已享受医疗互助补助的,不退还当年缴纳的互助金,未享受医疗互助补助的,可以退还当年缴纳的互助金。
第十五条 补助范围:教职工因重大疾病、重大意外伤害,在医保中心和学校补充医疗保险报帐后,个人自付费用超过4000元及以上部分。
第十六条 下列疾病为重大疾病(参照湘西州医保确定的病种)
(一)大面积急性心肌梗塞住院抢救和脑血管意外住院抢救治疗者。
(二)尿毒症需长期做血液透析者。
(三)恶性肿瘤。
(四)急性重症肝坏死,急性重症胰腺炎。
(五)安装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冠状动脉支架、人工股骨头、全髋关节置换或实施器官移植者。
(六)高血压病、冠心病、糖尿病、肺心病等出现器官损害或功能衰竭者。
(七)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有骨关节损害或多脏器并发症者。
(八)其它经过医保中心认可的医疗机构鉴定确诊的重大疾病。
(九)重大疾病以外其它疾病产生的数额较大的自费医疗费用,申请人凭正规医疗机构开具的正规发票,起付在1万元(含 1万元),按照审定金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视为重大意外伤害:
(一)见义勇为造成重伤与致残。
(二)火灾、触电导致重伤和残疾。
(三)交通事故造成重伤或致残。
(四)其它经“互助金管委会”鉴定认可的重大意外伤害。
第十八条 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本互助金不予补助:
(一)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的伤害。
(二)犯罪与违法、违纪、违章造成的伤害。
(三)自杀自残。
(四)非治疗性美容、整形。
第十九条 补助标准: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及学校按有关政策报销后,仍需个人承担的住院起付标准费(门坎费)、政策部分自付费、完全政策自付中内置材料和自费药费、比例自付费、特殊病种门诊费在个人账户费用用完后的自付部分。
凡医保不予报销的自费药、门诊等费用参照第十六条第九款执行。
年度补助标准为:
1、最低起付线: 4000元(含4000元);
2、4000元至1万元的部分补助35%;
3、10001元至3万元的部分补助40%;
4、30001元至6万元的部分补助45%;
5、60001万元至9万元的部分补助50%;
6、90001元以上的补助60%;
7、补助最高支付额为10万元。
第二十条 因重大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报账及肇事方赔偿之后,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其年度补助标准参照第十九条执行。
第二十一条 凡参加医疗互助的教职工在同一个互助周期年内多次因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意外伤害事故而住院治疗,可累计申请补助,但累计补助总额不得超过最高补助限额。
第二十二条 申请补助程序:申请补助人员应填写互助金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党总支或分工会)签署审核意见,报互助金管委会办公室,办公室受理后提交“互助金管委会”研究审批。
申请互助金补助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大病医疗互助金补助申请表;
2、意外伤害事故证明及医疗鉴定残疾证明书或复印件;
3、校医保办《吉首大学职工医疗困难补助费审批表》;
4、校财务处医疗报销记账凭证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对申请本互助金弄虚作假人员,一经查实,一律追回所享受的补助费,并通报批评,同时清退出大病医疗互助。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行,由“互助金管委会”负责解释。
吉首大学教职工参加大病医疗互助金申请表
编号: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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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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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参加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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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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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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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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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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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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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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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自愿申请参加吉首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同意并遵守《吉首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办法》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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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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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委 会 意 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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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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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补助申请表
编号: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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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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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医疗互助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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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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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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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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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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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 年 月至 年 月患 病, 在 医院治疗。个人自付了 元,特申请大病医疗互助金补助。
申请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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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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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委 会 意 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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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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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3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