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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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大发[2017]5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基建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学校基建投资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基建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第四条  基建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基建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建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二)投资效益原则: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项目管理原则:项目经费管理从项目立项到竣工决算,贯穿全过程,整体控制,与建筑工程配套的附属工程应纳入项目核算。

第五条  学校对基建资金实行单独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管理形式。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实行学校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分工协作,职责明确、权责一致的管理原则。基建(后勤)、财务、审计部门分工协作,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

(一)基建(后勤)部门是学校基建投资和造价控制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制定项目资金需求总体计划、政府采购计划及年度项目建设资金需求计划;参与竣工项目财务决算;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进程及资金计划,办理工程价款的结算审核及付款审批手续,合理控制项目建设成本;建立项目合同台账,逐笔、序时登记合同执行的相关信息;协助水电管理部门与施工单位结算水、电费。

(二)财务部门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资金进行核算管理,实施会计监督。其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基本 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按计划筹集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用款;编报年度基本建设项目财务预决算,参与竣工项目财务决算;办理基建款项支付,正确核算工程成本,及时提供基建项目财务信息,监督和控制建设资金合规、有效使用;参与施工合同的签订和竣工验收;配合竣工项目造价审计工作;协助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三)审计部门对基本建设实行全过程监督,对项目资金来源与使用、预算编制与执行、建设成本控制、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资产交付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学校基建预算是根据批准的基建项目,结合年度建设计划和财力状况,按项目编制的项目预算的总和,是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建预算实行零基预算。

第八条  基建项目预算(概算)由基建部门负责编制,包括项目总预算和年度资金预算。预算编制、申报、审批及预算调整、预算结余与结转,严格按学校预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基建预算编制应当以批准的概算为基础,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总投资规模、范围和标准以内。年度资金预算申报应根据经费来源,按项目建设成本支出分类编报,其中项目建设管理费应单列。

第十条  基建项目投资计划和年度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预算(概算)的,应编制预算(概算)调整报告,并严格按基建变更程序和预算管理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当加强预算审核和执行管理,严格预算约束,适时跟踪预算执行进度,及时掌握项目预算执行动态,依规定组织开展项目预算绩效评价。

 

第四章  成本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成本是指学校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二)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三)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主要包括: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环境评价费、节能评估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贷款评估费及其他债务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类费用;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及其他损失;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支出;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

(四)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林木购置、培育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学校基建管理部门从基本建设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项目总控制数内分年度据实编报和使用。基建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管理费。其中:

(一)项目建设管理费列支的办公费、加班费、差旅交通费应严格执行学校相关费用管理规定。

(二)一般不得发生业务招待费,确需列支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

(三)基建临聘人员及其薪酬、施工现场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须经学校人事部门及分管校领导核定并审批。

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项目建设管理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非法收费和摊派;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项目符合规定的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发生的支出;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

 

第五章  价款结算管理

第十六条  工程价款结算是指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十七条  办理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应严格按合同约定进行并与工程形象进度相适应。按有关规定,签订施工合同并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才可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支付额度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并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形象进度陆续抵扣工程进度款,至全部抵扣完。

第十八条  工程完工后,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根据结算审计意见书,按照审定工程结算数扣除已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和工程质量保修金后的金额支付工程尾款。竣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尽快办理。

第十九条  按照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结算按合同约定进行。

第二十条  工程款支付审批权限和程序:施工方拨付款申请(支付证书)→监理审核→校方代表复查签字→基建、财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会签→分管基建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会签(10万元及以上)→校长签字(50万元及以上)。

项目建设管理费支付审批权限和程序按学校相关费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工程款支付按工程项目资金来源分别以财政国库直接支付或银行转账支付方式结算,付款时凭合法合规票据、结算资料、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和付款批复将资金汇入合同收款方银行账户内。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必须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十二条  基建、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办理资金支付。

 

第六章  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各编制部门要认真执行有关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财务、基建部门共同完成。学校应加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与领导,在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后3个月内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工作。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事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编制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包括基建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第二十七条  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时,应按规定将待摊投资支出按合理比例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转出投资价值及待核销基建支出。

第二十八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及到位情况,财政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到位情况;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分配情况;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竣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尾工工程情况;历次审计、检查、审核、稽察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项目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履行情况;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包括项目概况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资金情况明细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明细表;待摊投资明细表;待核销基建支出明细表;转出投资明细表。

(三)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汇总表;资金情况审核明细表;待摊投资审核明细表;交付使用资产审核明细表;转出投资审核明细表;待核销基建支出审核明细表。

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材料经学校审计部门或上级管理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由基建会同财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上级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获准批复后,基建部门应及时依批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资产管理部门核对交付使用资产清单、办理产权登记并实施后续管理;财务部门依据项目决算批复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  年终,财务部门需编制学校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财务决算报表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报表;基本建设类项目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七章  监督与问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基建业务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与权限,确保基建业务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项目支出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认真审核付款凭证、项目合同、工程进度证明材料和其他相关资料,依法依规严格审批经费开支。

第三十四条  财务人员应加强对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有关部门提交的价款支付申请及凭证、审批人的批准意见等进行审查和复核,复核无误后方可办理价款支付手续;对不合规或违法违纪的资金支付行为,财务人员应制止并及时提出意见或报告。财务部门要加强财务稽核工作,定期对项目资金支出进行重点稽核,确保财务制度及项目预算的效执行。

第三十五条  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各环节的审计、监督。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财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相关责任单位要及时纠正。对违反财经法规和制度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应加强和完善基建档案的管理,妥善保管建设、财务、审计等档案,并按规定办理档案移交。

第三十八条  使用财政专项、国债资金等建设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