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大发【2014】37号 关于印发《吉首大学学生缴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id="vsb_content">

 

 

 

 

吉首大学文件

 

吉大发〔2014〕37号

 

 

 

吉首大学关于印发

《吉首大学学生缴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直属单位、校部机关各单位:

根据学校实际,经校务会研究,制定了《吉首大学学生缴费管理规定》。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首大学        

2014年8月28日    

 

 

 

吉首大学学生缴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缴费管理,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确实保障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南省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缴费是指学费(含学年制学费和学分制学费)、住宿费、代收费等各种学杂费的缴纳。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包括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预科生、三本托管生、研究生等各类学生。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和各类短训班学生的缴费管理另行规定,不在本规定之内。

第四条 高等教育属非义务教育,学校依法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学生要树立诚信意识,在校就读期间应履行依法依规缴费的义务。

第五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等途径,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章  缴费时间与缴费方式

第六条 学校根据湖南省物价管理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按学年度收缴学杂费。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缴费时间、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缴清学杂费。

第七条 缴费时间

(一)新入学的学生应按入学录取通知书的有关缴费规定,于入学报到时缴清当年学杂费。

(二)已在校的学生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的前两周内缴清学杂费。

第八条 缴费方式

学校主要采取银行批量代扣、网银自助缴费、POS刷卡缴费等形式收取学杂费,原则上不收取现金。

(一)银行批量代扣:在规定的缴费时间内,学生将应缴学杂费足额存入学校统一为每位学生开立的个人银行卡中,由银行代扣代缴学杂费。

(二)网上自助缴费:已开通个人网上银行业务的学生或家长,可在规定的缴费时间内通过网银将学杂费划转到学校开户银行账户。

(三)银行代扣代缴未成功或不能通过网银缴费的,应于开学报到后的二周内到财务处POS刷卡缴费。

第九条  为方便在规定的集中缴费时间以外补缴学杂费的学生缴费,财务处每月集中两次办理银行批量代扣收费业务,并集中将缴费收据送交学生所在学院,由学院转交。缴费生只需将应缴费存入缴费的银行卡即可。

第十条  学校为方便学生缴费及向学生发放奖助学金、勤工助学酬金和办理各类退费结算,统一为每位学生开立个人银行卡账户,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如不慎遗失,应立即到银行销户和重新补办卡,并及时将补办的银行卡账号报送财务处。

第十一条 缴费收据的出票

学校收取学杂费后,财务处开具非税收入专用收据。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是学杂费结算的重要凭证,学生应妥善保管。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出票时间如下:

(一)新入学的学生缴费收据由财务处于学生报到前一天送交学生所在学院,由学院于新生报到时转交新生,新生凭缴费收据办理有关入学手续。

(二)在校学生缴费收据由财务处于学期开学后两周内送交学生所在学院,由学院负责分发。

(三)在财务处收费现场缴费的,由财务处直接出具票据给缴费学生。

第十二条 三本托管生的缴费时间和缴款方式根据张家界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学杂费的缓缴

第十三条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及时足额缴纳学杂费的,应申请办理助学贷款或通过其他途径筹集学费。申请的助学贷款或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学杂费未到位而不能按时缴费的,可以通过“绿色通道”申请缓缴。学生欠费缓缴批准后,学校可以先给予注册,取得当年学籍。

第十四条 住宿费和代收费原则上不予缓缴。学生每次申请缓缴学杂费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学年。各学院对缓缴学杂费的总量进行控制,学生办理缓缴的金额、期限、人数等由学院酌情决定。

第十五条 学校每学年第一学期初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办理“绿色通道”手续。申请缓缴学杂费的学生,必须在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缓缴申请,如实填写《缓缴学杂费申请表》,并附交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请缓缴学杂费需提供的相关材料主要包括:镇或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或父母工作单位出据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助学贷款相关材料;家庭主要成员签署的意见。

第十七条 学生应严格履行缓缴申请的承诺,积极筹措资金,做好缴费计划,在缓缴期内足额补缴所欠学杂费。办理了缓缴手续又确实不能在缓缴期内缴费的特困学生可以申请延期缓缴,但累计缓缴金额不得超过两个学年的应缴费金额。

 

第四章  学籍异动的缴费

第十八条 学生在读期间发生学籍异动且转入专业或年级的缴费标准与原专业或年级不一致的,从转入学期起,按转入专业或年级的缴费标准收取。第二学期转入的,转入专业或年级缴费标准与原专业或年级不同的,按差额部分多退少补。

第十九条 经学校批准休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免缴学杂费,复学后按所就读专业及年级的缴费标准缴费。

 

第五章  学杂费的结算与退还

第二十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退学、休学的,学校按政策规定办理学杂费结算和退费。学费、住宿费退费原则上按月计算(一年按十个月计算),学分制学分学费、代收费按实结算。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况下的学生可办理退费:

(一)新生缴费后放弃入学资格;

(二)自愿退学;

(三)学生死亡。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以及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予退费。

第二十三条 退费金额的确定

(一)新生缴费后放弃入学资格的,退还全部学费和住宿费。体检费、军训服装费、书籍费等代收费据实结算。

(二)学生自愿退学的,按教务部门确定的学籍取消日期及每学年实际学习时间结算学费和住宿费,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收取。书籍费等代收费据实结算。

(三)学生死亡的,按教务部门确定的学籍注销日期及每学年实际学习时间结算学费和住宿费,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收取。书籍费等代收费据实结算。

(四)学生休学、应征入伍等保留学籍的,已缴学杂费的按自愿退学的退费办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退费审批程序。学生办理退费按离校程序单所列程序,分别到有关部门办理退费审批。

(一)学费退还。本专科生须经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处(张家界校区教科办)和财务处负责人审批;研究生须经学生所在学院、研究生处和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二)住宿费退还。须经学生所在学院、学工部(张家界校区后勤服务中心)和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三)结余书籍费退还。须经学生所在学院、教材管理中心、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五条 在校学生书籍费按学年代收及结算。

第二十六条 退费方式。所有退费原则上不退现金,均以转账形式退回到学校统一为每位学生开立的个人银行卡。

 

第六章 无故欠费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足额缴纳学杂费,逾期两周不缴纳学杂费,且又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缓缴手续的,视为无故欠费。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无故欠费学生做如下处理:

1、当年不予注册;不予登记考试考核成绩;实行学分制收费的,不得选修课程。

2、不得参与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定。

3、不得参评各类荣誉称号和学生干部的评选。

4、学生无故欠费超过一个学年,经多次催交仍然既不缴费又不办理缓缴手续的,按放弃学籍处理。

5、对未缴清学杂费的毕(结)业生,缓发毕(结)业证书、学位证书,不提供学习成绩和学籍证明。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伪造经济困难证明材料获得缓缴学杂费,经查实视为恶意欠费。恶意欠费除按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处理外,学校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吉首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8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