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学校科学研究工作发展,充分调动教师参与科研的积极性,规范与合理使用项目间接费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等相关管理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二条 学校是间接费用统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并以直接提取方式将间接费用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条 间接费用的提取,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具体如下: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间接费用基础比例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3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20%。
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调整间接费用比例,具体如下:
(一)结项等级为“优秀”的,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6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
(二)结项等级为“良好”的,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30%。
(三)结项等级为“合格”,或以“免于鉴定”方式结项未分等级的,间接费用比例不再提高。
教育部人文社科类项目。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3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20%。
对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6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
人文社科类其他纵向项目按照相应主管部门的规定或者参照同类别项目的规定提取间接费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其他来源的自然科学类项目的间接费用应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20%。其中,对于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的预算制项目,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6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50%;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40%。
第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根据项目预算开立间接费用入账通知单;财务处据此将各类间接费用计提转入学校专门账户。
第五条 间接费用的使用范围
(一)管理费
对管理费提取有明确文件规定的,学校按相关规定提取;无明确规定的,按项目资助总额的5%提取,管理费由学校统筹,用于弥补学校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公共设施消耗以及有关管理补助支出等。
(二)绩效支出
绩效支出按照批复的间接费用总额扣除管理费后,纳入科研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由科研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的实际执行情况分次发放。
(三)间接费用预算调整依据对应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调整申请,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交由财务处进行预算调整。
第六条 绩效支出的发放
(一)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类项目的绩效支出分三次发放:项目立项时25%,项目中期检查合格后发放25%,项目结题后发放50%,未通过结题验收的不予发放;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绩效支出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拨款周期同步;其他项目结题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发放,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不予发放。
(二)绩效支出发放程序: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绩效发放申请,并按贡献大小确定发放方案(包括发放人员的姓名、金额、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银行卡号、联系方式等),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按财务规定发放。
第七条 我校作为项目负责单位,项目有子课题合作单位的,项目组可与合作单位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总额之内,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进行分解,协商提出间接费用分配方案,经科研部门审定后,在项目预算(书)或协议中明确,并据此向合作单位拨付间接费用。
第八条 我校作为子课题单位(课题合作单位)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原则上应按子课题经费占总经费的比例核定提取;若课题组已有明确约定的,项目负责人须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供课题经费总预算及分配方案,经科研管理部门确认后按课题组分配方案执行。
第九条 支付给个人的绩效费用,由本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管理。有明确规定不提取间接费用的纵向项目、校级科研项目和省部级以上科研平台开放基金招标项目,不提间接费用,也不再列支绩效支出。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发放绩效支出:
(一)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绩效评价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
(三)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四)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等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对于存在上述各项情形,绩效费如已发放的,学校有权追回。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社科处及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已发生的间接费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