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文件
吉大发[2008]36号
关于印发吉首大学
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直属单位、校部机关各单位:
经校务会研究通过,现将《吉首大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切实维护我校财经工作纪律,规范各种收费行为。
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
吉首大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收费和票据管理,防止乱收费行为,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范围为我校各学院、中心、馆所、机关部门和相对独立而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二级事业管理单位,已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不在此列。
第二章 收费项目
第三条 学校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和培训收费四类。
第四条 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报名考试费三项。
第五条 学费是指向各类普通、成人和高等函授教育本专科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第二学位学生、双专业学生、双学位学生、辅修专业学位学生、各类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博士研究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等)、以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形式学习的本科阶段的学生、自费来华留学生、参加高等学历教育文凭考试学生、自考助学班学生、应用型自考大专班学习的学生等按国家和湖南省物价、财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六条 住宿费指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 报名考试费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或自行组织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入学考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水平考试,网络教育学生入学考试,专升本考试,保送生测试,艺术类、体育类学生入学专业测试,高水平运动员以及其他特殊类型学生入学测试,来华留学生申请、注册和考试等招生入学报名考试(含笔试、复试或面试),一次补考不及格参加第二次及以后的补考,向参加考试的考生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 代收费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如代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收取的各类学生成人教育考试、自学考试、英语过级考试、计算机过级考试报名考试费、普通话测试报名费、教材费、新生体检费、军训服装费、医学等专业需统一的服装费、公寓用品代收费、保险费和其他代收费。
第九条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在校师生以及校外人员、单位提供自愿选择的非教学服务和校内有关部门确因管理需要并具有实际服务行为而收取的费用。
第十条 培训收费指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职工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向其收取的培训费用。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学校各类学生的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和是否学校特色热门专业等属性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批准。
第十二条 住宿费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综合考虑实际成本、住宿条件等因素,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分类分级制定和核定标准。
第十三条 报名考试和培训费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学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制定,并分别报州、市和省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代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服务性收费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学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结合学校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分别报州、市和省物价局批准确定。
第四章 收费受理
第十六条 学校财务处对全校各类收费的立项、报批、核定、年检等实施统一管理,各单位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均应报财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学校拟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应至少提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送财务处审核、报批。申请内容必须填报:拟收费项目、对象和依据(国家、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主管部门有关文件及成本核算的论证报告)。
第十八条 拟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办理收费立项的程序为:拟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呈报收费立项申请报告到财务处,财务处审核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上报市州和省物价等相关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立项。
第五章 收费票据
第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收费,必须到财务处领取由财政或税务部门印制的票据,除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外严禁私自购买、印制票据。
第二十条 学校各类收费应向交费对象开出有效票据。校内各部门之间在进行商品交易、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索取票据。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在开具票据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套联一次性如实填写,并加盖吉首大学财务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凡需到财务处领取票据的,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期限、款项用途,并加盖公章,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所领取的票据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转借、转让、撕毁和代开收据。票据用完后必须及时到财务处交清所收取的全部款项,办理记帐手续,并以旧票据换领新票据。错开的票据不准撕毁,必须把三联全部注明“作废”字样,粘贴在原票据位置,一并上交财务处;没有用完的票据也一并上交财务处。若有遗失或撕毁,均视为已经收取费用,根据责任,每张收据按上本收据的最高收款额的五倍计算,由开票人或票据管理人员负责赔偿。
各单位自行印制的、没有加盖“吉首大学财务专用章”的票证均视为违规无效票证,付款人有权拒付。
第二十三条 票据使用。
1、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统一使用“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
2、服务性收费和培训收费中对校外单位与个人的收费统一使用湘西自治州(张家界市)地税定额发票;学校与校内二级单位、二级单位之间、二级单位与个人之间、二级单位内部往来结算等收费项目统一使用湘西自治州地税局制发的“湖南省吉首大学往来结算统一凭据”。
3、不属于本规定所界定的科研课题资助专款、赞助费、捐赠款、集资款、赔偿费、资料费等统一使用湘西自治州(张家界市)地税局印发的“×××其他收入统一发票”。
第六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各项收费行为应符合国家的政策、法规,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按照湖南省物价局颁发的《吉首大学收费许可证》《吉首大学服务价格登记证》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五条 学校收费的主体为财务处或由财务处委托的单位或部门。适应于集中收费的由财务处统一组织收取;特殊情况或零星收费可委托单位或部门收取;采取委托收费的须由财务处根据收费项目、标准等出具收费委托书,并据此领取由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进行收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公示亮证收费制度。收费人必须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收费,规范使用票据。严禁超范围、超项目、超标准收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收取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和培训费,统一纳入财务处管理和核算,不得截留、隐瞒、挪用、坐支和私存。各类收费应在该业务完成后一周内交财务处。对一次收费金额不足1000元的零星收费,经财务处同意,可实行定期上交制度,每周一上交上周的零星收费。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收费检查监督制度。由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室定期对各委托收费单位的各类收费、上缴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各收费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主动、及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章 收费使用
第二十九条 学费、住宿费、报名考试费属非税收入,收取后先上交省非税收入管理局,由省财政国库处返回后方可使用。其中,学费、住宿费是学校经费的主要来源和学校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全部纳入学校综合财务收支计划,统一核算,统筹支出。
第三十条 艺术、体育类招生、研究生入学、专升本等考试报名费和二次补考费的使用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校园网络入户使用费收入,90%上缴学校,10%作承办单位相关管理与维护费用。
第三十二条 凡以合同形式体现的校产承包、租赁、托管费全额上缴学校财务,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后勤服务实体经营服务性收费按学校审定批准的后勤实体目标管理合同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其它收费按以下分类确定使用比例。
1、第一类
①校内有关单位所收取的宣传展版、绘画、刻字、海报等摆放与制作费用;
②学校创办刊物的版面费、稿件处理费、刊登的广告费及各类声明等收取的费用;
③利用学校档案、文献资料收取的各类费用及利用公共图书资料等开展的出租书刊、光盘等租金;
④按学校规定出国讲学或工作的酬金返还部分;
⑤学校仓储对外服务收取的费用;
⑥计算机实验室、琴房等空余时间开放的服务性收费;
⑦各类经学校许可收取的教室、会议室、体育活动场馆及设施、实验室设备等对外开放收取的场地费或临时有偿使用场地、设备、设施收取的费用等;
⑧用学校配备的设备或设施在空闲时间开展的对外复印、打字、刻录光盘资料等收取的费用;
⑨正常教学活动之外开展的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属于该类别的,学校无具体规定的收费,其收费总额的30%上缴学校,收费总额的70%作为承办单位的营运及业务费;学校另有具体规定的,按学校规定管理执行。
2、第二类
①机关单位服务性办证收取的各类证书工本费、手续费、报名费、各类公证资料或证明、学习成绩审定的相关费用;
②出售公费制作的礼品的收入;
③学校各类职务职称晋升资格评审费及其科研成果鉴定费;
④上级规定的必须进行的业务培训费、水平测试费等;
⑤校内职能部门按相关规定收取的治安处罚、违章违纪处罚、罚款、滞纳金、各类损坏公物赔偿费等;
⑥学生会堂及学生俱乐部等学生社团专用场所收取的场地及设施临时使用费、演出门票收入等;
⑦经学校许可收取的公房租金及各类招投标收入;
⑧用学校公务车辆空余时间开展的服务性运输收费;
⑨博物馆门票收入;
⑩校内职能部门按规定出售报废材料、设备的变价收入。
属于该类别的,除国家和学校有专项管理办法之外的收费,其收费全额上缴学校,学校再按不同性质安排使用。
3、第三类
①上级职能部门要求代收的各类行政事业性费用,包括户籍管理费、身份证费、提档费、录取费、体检费、军训服装费等;
②学校相关部门收取的各类使用公物保证金、预收款(含学生书籍费)等。
该类费用均按代管费方式管理,专款专用。收费单位应及时定期清理并办理相关退费事宜。
4、第四类
①利用业余时间,在校内开办的各类非学历短训班(含与外单位合作举办)、考试补习班等所收取的报名费、培训费、测试费等;
②本专科生英语三、四、六、八级考试报名费、本专科生英语三、四、六、八级冲刺补习费、计算机等级考试费、普通话水平测试报名与培训费等。
该类收费均按总额(若应上缴上级管理部门,上缴标准应出示上级文件,按扣除上缴款后的余额计算总额)的15%上缴学校,按总额的85%作为收费单位的营运与业务费支出。
5、第五类
校内摊点管理费、校内外车辆在校内场所停车费,按收费总额的25%上缴学校,75%作为收费单位的业务费。
第八章 违规与惩处
第三十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者属违规收费行为:
1、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收费标准的;
2、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调整收费标准的;
3、不使用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收费票据,或擅自印制、转让转移、代开收费票据或者超范围使用收费票据的;
4、各单位各项收费不上交财务处列收列支的;
5、其他违反法规的收费行为。
对有以上乱收费行为之一者,学校将责令其立即停止收费行为,视情节轻重将所收款项退还缴费者或予以没收,并处所收款项一到两倍的罚款,由财务处从相关单位绩效津贴及其他经费中扣除。同时,学校将对该单位、单位经济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国家行政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收费人员(含委托收费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规行为:
1、收费时不开具有效票据的;
2、收费后不入帐或不按规定及时上交财务处的;
3、公款私存的。
对有以上行为之一的收费人员,由学校纪委、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经济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从下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所列各项规定与学校其他收费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财务工作 收费管理 暂行办法 通知
吉首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8年9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