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文件
关于修订《吉首大学科研经费配套及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直属单位、校部机关各单位:
经学校校务会研究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吉首大学科研经费配套及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请组织广大教职工认真学习,并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吉首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配套及管理办法
(2012年3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科研经费的管理制度,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社科规划办和湖南省科研主管部门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第一完成单位为吉首大学、归口科技处管理和组织申报的科研项目,学校其它部门申报的项目的经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依据《吉首大学各单位职责范围》规定,科技处负责组织学校除教学改革以外的科研项目申报及在研项目与结项的管理与服务,党建项目归口到组织部管理,高校政治思想课题归口到宣传部管理,人事厅项目归口到人事处管理,其它项目按主管单位下达的对口部门管理,其项目的申报与结项由科技处协助指导,均按照本办法执行管理。
第三条 只有本校在编在岗正式员工和本校离退休教职工享受科学研究课配套政策,凡是调离学校的员工不享受科学研究课题配套政策(组织部门调动除外)。外单位(外聘)人员以我校名义申报的国家级、省级等各级各类项目立项后,学校不给予配套经费。凡是主持在研科研项目的人调离吉首大学不享受配套政策,且科研课题与经费不得随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而随人转走,项目负责人可继续在学校账户按照国家规定开支使用。凡是主持在研科研项目的主持者连同项目一起调入(转入)吉首大学不享受配套政策。省教育厅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高校重点实验室平台开放基金项目和产学研示范基地项目不予配套。以吉首大学为第一单位名义申报且经过学校科技处组织申报的课题适用于本办法,学校其他部门申报的科研课题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中“科研经费”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或学校提供的用来完成合同中规定的科研项目并进入学校帐户的经费(应提供正式立项文件、申报材料及经费划拨证明等认定材料)。
本办法中“纵向科研项目”指国家、省(部)级政府部门的科研管理机构按一定程序下达到我校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项目”和“其它纵向项目”三类。
“国家级项目”指“973”“863”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面上项目、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面上一般、地区项目、重大研究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海外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香港、澳门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专项类基金、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项目)、国家社科规划基金项目(重大项目、重点、特别委托项目、年度项目、外翻、文库、西部项目和后期资助项目、艺术、军事、教育学科单列项目,国家软科学项目)。
“省部级项目”指国家教育部、科技部和体育总局等国家部委局下达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和重大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社科规划基金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项目和省软科学研究项目。
“其它纵向项目”指省政府主管厅下达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含省情咨询项目(社科院)。只有主管部门的立项文件而无相应部门经费资助的项目为“纵向指导性项目”。
对于省社科规划基金(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的立项不资助项目按照有最低经费的额度实行配套。
本办法中“横向科研项目”指从企业承接的项目、各级党政部门、事业单位承接的应用型及产业开发型科研项目,只有经费而无立项文件的纵向科研项目按横向科研项目对待。
科研项目立项后,其科研经费由学校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管理。学校用于科研的拨款如各类联合基金、博士、硕士科研启动经费、校级科研经费、留学基金等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五条 经费开支实行在科技处监管下的课题主持人负责制,课题主持人按照相关课题的经费管理办法,每年按研究任务提交年度经费使用计划,在核定经费数额中开支。
第六条 学校对本校在编在岗正式员工获得的国家、省部级纵向科研课题提供配套经费,在项目结题后实行一次性配套到位。国家、省部级课题允许推迟一年结题,推迟一年仍没有结题的,在此基础上延期第一年扣除配套经费的20%、延期第二年的再扣除后续配套经费的30%,延期二年以上的取消全部配套。应结题时间以课题申请书填报申请完成的时间为准计算。
1、对每个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973”“863”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每项最高配套限额60万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每项最高配套限额50万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一般)每项最高配套限额35万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每项最高配套限额30万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每项最高配套限额40万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每项最高配套限额25万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青年每项最高配套限额15万元、国家软科学科学项目立项资助项目每项最高配套限额10万元, 国家软科学科学项目立项不资助项目每项最高配套限额3万元;项目经费在限额以下的,学校按经费的1:1给予配套;其中国家社科基金西部地区研究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按此标准的1:0.5配套。
2、教育部重大社科研究招标课题配套最高配套限额20万元;省部级重大(除教育部社科规划研究重大课题外)和重点项目每项最高配套限额10万元;省部级一般项目每项最高配套限额5万元;教育部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是从已经立项的省教育厅重点和青年项目中推荐申报的,不重复配套,按就高不就低实行一次性配套(如果获得教育厅重点和青年项目实行了配套再获得教育部课题的,在进行教育部自科科研项目配套经费时扣除原来省教育厅自科科研项目的配套部分)。上述项目限额内,学校按项目经费的1:1给予配套。
3、厅级重点项目和青年项目(含省教育厅和科技厅等重点项目和青年项目):厅级重点项目每项最高配套限额5万元;厅级青年项目每项最高配套限额3万元;在限额内厅级重点项目类每个项目按照1:0.3给予配套, 在限额内厅级青年项目类每个项目按照1:0.2给予配套。教育厅一般项目实行划块经费: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每项0.4万元,理工医科每项0.7万元。
严禁同一题目或者相同内容同级别多条渠道申报,同一题目或者相同内容相同级别立项不予配套。
同一题目不同级别立项后仅仅按照最高级别的立项课题按照上述办法实行配套。
省教育高工委(党建项目、高校政治思想课题)、人事厅、科技厅计划项目、文化厅、卫生厅项目、省情咨询项目(社科院)等项目,学校按当年资助项目经费的1:0.2予以配套并按照本办法执行管理。
4、省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最高配套限额20万元。
5、联合国科学研究项目、国际合作科学研究项目,每个项目最高配套限额100万元,100万元以下项目的按照1:0.2给予配套。
6、教育部新世纪人才支持计划项目按照教育部文件要求给予配套,但最高限额每项不超过20万元。
7、省委宣传部社科规划基地按照省文件规定,学校每年给予运转经费。对其它基地的经费划拨按照主管部门文件执行。
8、省科技平台建设项目(重点实验室、重点基地、产学研示范基地)申报立项当年按照省里文件要求执行配套,此后视情况适当给予配套。省科技创新团队按照文件执行政策,但最高限额每年不超过20万元。
9、有主管部门正式文件确认的“纵向科研项目”中的子项目,视同同类“纵向科研项目”,不配套经费。纵向的开发、中试等非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学校不提供配套经费。对横向项目不给予配套经费。
10、作为合作单位参与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不含地区科学基金)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不含西部项目),由课题主持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课题立项及经费划拨复印件,并开具相关合作或参与项目证明,我校科研人员承担的项目子课题证明由课题主持单位出具并由课题主持人签字生效,学校不给项目经费配套但在评职称和科研积分时学校予以承认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 经费开支范围及比例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国家自科基金办、国家社科基金办等部门相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以及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要求执行本规定。
1、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落实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建立课题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将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1)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包括出租车费、飞机票等)、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办公费(含复印、打印、办公用品、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费、查询、邮寄、电话费等)、图书资料费、学术刊物订阅费、论文版面费、专利申请或维护费、学术著作出版费、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等)、国内学术交流费用、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它支出等。
(2)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的劳务等支出。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 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 20%; 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不超过 13%;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不超过 10%。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 5%。
如购置的设备是用来作为样机的部件或进行破坏性测试等(即不属于固定资产),经主管部门证明,可予以报销;如购置的设备属教学或科研固定资产,其购置程序按学校财务有关规定办理。
2、科研经费可用来支付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的加班费、参加项目的研究生和外聘人员的工资或加班费。
3、按照财政部与教育部规定,硕士生导师指导研究生可从导师课题经费中给其研究生支付劳务费或工资。
4、科研经费(含配套)可用于支付特支费:与项目有关的接待费、礼品费、培训进修、专家酬金等费用。
5、项目进行期间,纵向科研经费原则上不能用来支付出国费用(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除外);但项目结题后经费有剩余的,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可用于支付出国参加学术会议和出版学术专著等有关费用。
6、对于主要利用学校设备对外开展检测、加工或其它技术服务的横向项目,学校除按一般横向项目收取管理费外,必须按实到经费的5%预留固定资产维护费,单独建帐并全部用于维修、更新设备
7、科研管理费按照进校经费提取,按照财政部的文件规定的不超过10%执行。学校科研管理费按照项目经费总额(含配套经费)的5%执行提取(国家有规定按照规定办理,余下的从配套经费中提取)。学校自行设置的校级科研项目不提取管理费。
第八条 课题负责人不得无故中止项目,对同意中止的项目,剩余经费划归学校科研发展基金或按合同退还原拨款单位;被撤消的项目需退还全部拨款和配套经费,划归学校科研发展基金或按合同退还原拨款单位。
第九条 同其他单位合作的项目,需从校财务帐户拨出经费的,需经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同意,按财务规定办理。
第十条 任何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都必须实事求是,所有的报销凭据都要符合财务规定。
第十一条 为保证各类科研项目按合同完成,学校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和监督。对于经费使用明显不合理,导致项目不能按合同完成的,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2年起实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学校以前制定的科研经费配套及管理办法予以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