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大发〔2014〕34号 关于印发《吉首大学“国培计划”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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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文件

 

吉大发〔2014〕34号

 

 

 

吉首大学关于印发

吉首大学“国培计划”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各学院、直属单位、校部机关各单位:

《吉首大学“国培计划”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已经6月25日校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首大学

2014年7月8日

 

吉首大学“国培计划”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级教师培训计划”(以下简称“国培计划”)在我校顺利实施,规范项目经费管理,提高项目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培计划”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教师厅〔2013〕1号)、《湖南省“国培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湘教国培办〔2011〕1号)、吉首大学校长办公会议纪要〔2011〕5号、〔2013〕6号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培计划”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拨款,适用于我校实施的“国培计划”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以下简称“示范性项目”)、中西部农村骨干教师培训项目(以下简称“中西部项目”)和湖南省教师培训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省培计划”)而确立的各个子项目。

第三条 “国培计划专项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设立专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绩效考评,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学校国培办)和项目实施学院在组织年度项目申报时根据培训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编制项目预算,制定专项经费管理方案,经财务处审核后,“示范性项目”报国家教育部国培办,“中西部项目”和“省培计划”项目报湖南省教育厅。

第五条 项目经费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六条 “国培计划”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培训期间发生的食宿费、交通费、专家劳务费、教学资源费、场地设备租用费、项目总结费和业务费等。

1、学员食宿费是指学员在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用或按有关规定标准给予的培训补贴。

2、专家费是指培训期间专家的授课费、食宿费、交通费。

3、教学资源费是指课程资源、学习资料的设计开发、编辑制作、修改完善及印制等所需费用。

4、场地设备费是指培训期间所需教室、实验室和相关设施、设备的租赁费用。

5、项目评估总结费包括开展项目绩效评估所需费用,进行项目总结、制作项目总结材料所需费用。

6、业务费包括项目调研与方案研制、专家咨询费,培训期间所需要的项目会议费,直接参与培训组织、实施和服务等工作的除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补助费和其它支出(如宣传、公杂费等),此项支出不高于总经费的3%。

第七条 “国培计划”专项经费到账后,按照“示范性项目”、“中西部项目”和“省培项目”分别设立专项。根据校内各部门承担的培训工作任务职责划分专项经费,按文件规定开支,专款专用。

1、学校按总经费的10%收取场地及设备租赁费;

2、总经费的5%由继续教育学院管理,主要用于培训项目的评审、评估、验收等管理工作所需的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劳务费、日常办公费、信息管理平台运行费等;

3、总经费的85%划拨到项目承担学院,主要用于支付培训期间发生的食宿费、交通费、专家劳务费、教学资源开发费、公杂费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补贴等。

第八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与批准项目相关的各项支出,不得用于弥补与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它支出。  

第九条 项目经费支出须严格执行预算,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培训经费。

 

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办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应及时会同学校财务处编报决算并报送教育部国培办和湖南省教育厅,须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十一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  接受教育部、财政部、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对我校“国培计划”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的不定期抽查或专项监督检查。各子项目承担学院要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经费,并建立健全项目经费管理责任制,各项目首席专家(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学校相应职能部门等按职责承担相应责任。各项目承担学院及校内相关职能部门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于违规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学院的经费使用情况是该项目实施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的结果,是上级主管部门作为项目预算调整、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和今后申报 “国培计划”项目时进行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学校审计、纪检监察对“国培计划专项经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单位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本办法,制订各国培子项目经费管理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吉首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7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