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文件
吉大发〔2019〕20号
吉 首 大 学
关于印发《吉首大学非职务性劳务费及其他
特殊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和《吉首大学科研
项目安全评估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校部机关各单位:
根据实际,学校对《吉首大学非职务性劳务费及其他特殊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吉首大学科研项目安全评估办法》,经校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首大学
2019年5月9日
吉首大学
非职务性劳务费及其他特殊劳务费发放
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八项规定”,规范学校非职务性劳务费及其他特殊劳务费的发放,根据《关于印发<省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2〕84号)、《关于开展省属其他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清理核查工作的通知》(湘纪发〔2012〕9号)、《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7〕7号)、《湖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管理办法》(湘财购〔2017〕9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务费支付管理规定》(湘人社函〔2014〕2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非职务性劳务费是指学校聘请校外专家、学者等为学校从事教学、指导、评审和咨询等专业技术服务工作和本校教职工完成所聘岗位职责之外的其他工作任务所发放的劳务报酬。
第二条 其他特殊劳务费主要指经学校党委或校行政会议决定,安排多部门人员共同参与的学校重大专项工作或突击临时性专项工作以及学校保卫、后勤水电等特殊单位夜班值班补贴等劳务报酬。
第三条 非职务性劳务费及其他特殊劳务费的发放坚持项目、标准、程序既定及总量控制的原则,经费开支渠道仅限于部门公用经费或有明确规定的专项业务项目预算经费或创收自留经费列支。项目(课题)组组织的评审费、讲座费发放应从对应项目经费中列支,但不得为课题组内部成员发放评审费。
第四条 发放基本原则
1、从严控制。教职工应服从工作安排,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要严格执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各类劳务费用的发放。
2、工作必需。劳务费发放应以工作必需为前提,校内人员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或本职工作以外的非职务性工作方可发放劳务费。
3、事先报批。经学校党委或校行政会议决定,安排由多部门人员共同参与的学校重大性专项工作或紧急突击性专项性等工作,须履行事先报批手续,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备案。
4、规范管理。严格非职务性劳务费和其他特殊劳务费发放标准和程序,强化规范管理。按照上级有关政策要求,应计入绩效工资的劳务费全部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控制。
第五条 适用范围
1、接受学校邀请或聘请,来校讲座、学术报告以及为学校提供指导、评审和承担与学科、专业建设相关工作的校外人员。
2、在本岗位工作职责范围以外,以专家身份参加专业性、学术性或科研性任务及其他各类评审、评比、招聘等的校内教职工(含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制外聘用人员)。
第六条 可以发放的项目类别及标准
1、评审鉴定类。主要包括:教学项目评审、论文评审、科研项目评审、学科专业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各类人才项目推荐评审、教学科研成果鉴定及工程或项目评标等(具体标准见附件1)。
2、评估评比类。主要包括:专项评估、资产评估及校内各项竞赛活动评比等(具体发放标准见附件1)。
3、论证咨询类,主要包括:技术咨询、项目论证及项目咨询等(具体发放标准见附件2)。
4、讲座报告类,主要包括:讲座、报告、辅导及培训等(具体发放标准见附件2)。
5、考试考务类,主要包括:本职教学任务外的各类考试命题、阅卷、监考和组考等(具体发放标准见附件3)。
6、其他特殊劳务费发放类别及标准详见附件4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得发放非职务性劳务费
1、教职工工作职责内的工作必须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自行安排在八小时之外完成的。
2、校内人员参加学校正常工作会议、学术活动、教研活动、培训学习、因公出差、节假日及寒暑假值班的。
3、校内人员以领导小组、工作小组成员名义参与校内各项工作的。
4、实行轮班制的人员,含休息时间轮班的。
5、在正常上班时间以外上班但单位安排了轮休、调休及补休的。
6、各类学科竞赛、训练活动指导,能以教学工作量计算已计入绩效工资核算的不得发放劳务费。
7、正常工作时间内,开展讲座、报告的校内党政管理干部以及评审、评比或验收等工作的专家组以外的校内工作人员,属于本职工作范围内的不得发放劳务费。
8、国家、湖南省规定的其他不得发放的情形。
第八条 发放审批程序
1、制表。按学校财务处要求编制非职务性劳务费及其他特殊劳务费发放审批表(附件5),要求注明姓名、职称(职务)等级、个人身份证、工作时间、事项或工作内容、经费支出项目、发放标准、税金及金额、银行账户等。
2、审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非职务性劳务非及其他特殊劳务费的审批,按照学校经费报账审批管理办法办理审签手续。
3、录入发放。非职务性劳务费及其他特殊劳务费的发放由发放部门在财务处个人收入管理系统中自行录入,并计入到个人的其他工资收入中,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相关规定
1、本办法所指发放标准对于校内人员均为税前金额,应依法纳税且纳税款项不得另行列支。校外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为税后金额,专家来校参加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指导等工作发生的差旅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学校可以给予报销。
2、受聘或柔性引进来校参加教学、科研、学科建设指导等工作的专家、学者,其劳务费发放符合相关规定的协议约定计发,无协议的按本办法执行。
3、非职务性劳务费及其他特殊劳务费发放严格按标准执行。各部门“一支笔”、项目负责人对所发生的所有劳务费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规性负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非职务性劳务费发放的名义套取相关费用。
4、各类项目评审、评估须有上级文件、学校文件或经分管校领导签批;成果鉴定须有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机构(或学术组织)的委托书或相关部门组织鉴定的文件,且出具明确的鉴定结论或鉴定证书。评审专家一般由3-7人组成(上级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工作人员1-3人(另有特殊需要的按实际情况酌情增加)。
5、学校临时性、突击性专项工作,牵头单位须以专门报告的形式经分管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后报学校主要校领导审批备案,并按附表6做好详细记录。
6、未列入本办法的其他非职务性劳务费及特殊劳务费发放项目,除有上级专门文件或政策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发放外,其他的一律不予发放。
7、本办法规定的发放标准均为发放标准上限,执行过程中均不得突破。
8、列入学校独立核算的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所有非职务性劳务费及其他特殊岗位劳务费的发放,除提供学校“非职务性劳务费及其他特殊岗位劳务费发放审批表”外,还需提供相应的支撑依据材料,否则财务处不予发放。
第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人事等部门对非职务性劳务费及其他特殊劳务费的发放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擅自扩大发放范围等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一律予以追缴;相关责任人员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原《吉首大学非职务性劳务费及其他特殊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吉大发〔2018〕5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人事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吉首大学非职务性劳务费发放类别及标准(评审、评比、评估与鉴定类)
2、吉首大学非职务性劳务费发放类别及标准(论证、咨询、讲座报告类)
3、吉首大学非职务性劳务费发放类别及标准(考试、考务类)
4、吉首大学其他特殊岗位劳务费发放类别及标准
5、吉首大学非职务性劳务费及特殊岗位劳务费发放审批表
6、吉首大学重大临时性突击性专项工作参与人员
劳务费发放审批备案表
附件1
吉首大学
非职务性劳务费发放类别及标准
(评审、评比、评估与鉴定类)
发放 类别 |
项目名称 |
发放标准 |
发放对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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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评比、评估与鉴定类 |
各类教学、科研课题、平台、项目、成果申报及验收、人才工程项目等学术评审 |
会议方式 300-500元/人/半天 |
校外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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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方式 200-300元/人/半天 |
校内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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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方式 200-300元/人/半天 |
校内外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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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50元/人/半天 |
工作人员 |
非工作时间或 非本职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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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相关 |
300-500元/人/半天 |
评审专家 |
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评议组长加100元/人/半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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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50元/人/半天 |
工作人员 |
非工作时间 或非本职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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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0元/人/天 |
资格审查、教学、科研工作量积分核算审核等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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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公开招聘面试费 |
200--300元/人/半天 |
面试专家 |
组长另增加100元/人/半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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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50元/人/半天 |
工作人员 |
非工作时间 或非本职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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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专业、技能竞赛等项目评审 |
300-500元/人/半天 |
校外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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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0元/人/半天 |
校内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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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50元/人/半天 |
工作人员 |
非工作时间 或非本职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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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评估、咨询、论证、评审、鉴定及评比等(教学、学科、资产清查处置、房地产测绘与评估、基建维修、综合考核等) |
会议方式 300-500元/人/半天 |
校外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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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0元/人/半天 |
校内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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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方式 200-300元/人/半天 |
评审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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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150元/人/半天 |
工作人员 |
非工作时间 或非本职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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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评审、答辩 |
1、博士论文开题、中期考核、预答辩按100-200元/生/专家(专家限5-7人);博士论文答辩按200-400元/生/专家(专家限5-7人)。学校博士后进站、中期考核出站等环节的专家费参照博士论文答辩环节标准执行。 2、硕士论文开题、中期考核、预答辩按50-100元/生/专家(专家限5-7人);硕士论文答辩按100-200元/生/专家(专家限5-7人)。 |
评审、答辩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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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主席按上述标准上浮50% |
答辩委员会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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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秘书200元/人/半天 |
答辩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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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招标评审 |
校管项目 |
评审时间不超过2小时(含)的,300元/人,超过2小时的,每小时增加100元/人,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聘期为评审招标文件(包括文字和技术参数)的专家的报酬参照评标专家报酬执。 |
校外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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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时间不超过2小时(含)的,200元/人,超过2小时的,每小时增加100元/人,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
校内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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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项目 |
按《湖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费报酬管理办法》(湘财购〔2017〕9号)执行。 |
评审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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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50元/人/半天 |
工作人员 |
非工作时间 或非本职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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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报及其他 编审费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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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吉首大学非职务性劳务费发放类别及标准
(论证、咨询、讲座报告类)
发放类别 |
项目名称 |
发放标准 |
发放对象 |
备注 |
校 外 专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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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咨询类 |
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平台、项目咨询论证 |
3600元/人/天 |
院士、国内外知名专家 |
税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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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元/人/天 |
正高级咨询专家 |
税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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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元/人/天 |
副高级咨询专家 |
税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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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1500元/人/天 |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
税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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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计发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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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 |
半天 |
两天以类(含) |
超过两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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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 |
所规定标准的60%执行 |
按所列标准执行 |
第一天、第二天:按所列标准执行;第三天及以后:按所列标准50%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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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访谈或勘察 |
按上述以会议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费相关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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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 |
按次计算,每次按上述所列标准的20-50%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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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专家 |
学术类:正高级不超过500元/人/半天、其他人员不超过300元/人/半天;其他类:不超过200元/人/半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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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报告师资培训类 |
院士 国内外知名专家 |
1500元/人/小时 |
校外专家 |
1、半天最多按四小时计算; 2、所发劳务费为税后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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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高级咨询专家 |
1000元/人/小时 |
校外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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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高级咨询专家 |
500元/人/小时 |
校外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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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专家 |
学术类:正高级不超过1000元/次;其他人员不超过500元/次;其他类:不超过300元/次(职务性工作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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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培计划培训 |
严格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7〕7号)和《吉首大学“国培计划”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吉大发〔2014〕34号)文件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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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吉首大学非职务性劳务费发放类别及标准
(考试、考务类)
发放 类别 |
项目名称 |
发放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