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文件
吉大发〔2014〕38号
吉首大学关于印发
《吉首大学学杂费收缴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直属单位、校部机关各单位:
根据学校实际,经校务会研究,制定了《吉首大学学杂费收缴工作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首大学
2014年8月28日
吉首大学学杂费收缴工作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杂费收缴管理,促使学杂费及时、足额收缴,完成学校收入预算,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学杂费是指经湖南省教育收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包括:学费(含学年制学费和学分制学费)、住宿费、代收费等各种学杂费。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预科生、三本托管生、研究生的学杂费管理。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和各类短训班学生的缴费管理另行规定,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内。
第二章 学杂费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学杂费管理工作由财务处、教务处(张家界校区教科办)、研究生处、学生工作部(张家界校区学工办)、各二级学院按职责配合进行。
第四条 财务处管理职责
1、财务处是学杂费收缴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学杂费收缴的组织、管理、考核与记录工作。
2、负责建立健全学生学杂费收取记录和明细帐目。
3、负责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到湖南省教育收费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教育收费核准或备案手续,按规定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
4、做好新生银行储蓄卡的开卡工作,配合招生就业处或研究生处将银行储蓄卡随同录取通知书邮寄给学生。
5、按收费标准收取学杂费,并及时向学生开据《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
6、配合各学院做好学杂费的催缴工作。
7、与张家界学院财务部门沟通联系,及时了解和传递三本学生缴费信息。
8、每日及时更新校园网学费查询系统信息,定期向有关管理部门和各学院提供除查询系统以外的学杂费缴费信息。
9、按年度(时间段为:上年12月21日—当年12月20)统计、总结全校学杂费收缴情况,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学费收缴奖惩方案,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五条 各学院管理职责
1、负责做好欠费生的思想工作,教育学生树立诚信意识,督促学生按时缴纳学杂费。
2、负责缴费“绿色通道”审批,审核、审定学生学杂费缓缴金额和时限。
3、负责对欠费生参评奖助学金、特困生补助、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各种评优评奖资格进行初审。
第六条 教务处(张家界校区教科办)管理职责
1、负责于本专科新生报到日20天以前将新生信息(含学号、姓名、性别、学院名称、专业及班级、身份证号码)提供给财务处,并于新生报到后两个月内准确完整地向财务处提供已注册新生名单,以便财务处及时、准确录入新生缴费信息。
2、及时准确向财务处提供实行学分制收费学生的相关信息。
3、及时准确向财务处提供本专科生转学、转专业、休学、留级、退学等学籍异动信息。
4、按照《吉首大学学生缴费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对欠费学生的注册以及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等严格把关。
第七条 研究生处管理职责
1、负责于新生报到日20天以前将研究生新生信息(含学号、姓名、性别、学院名称、专业及班级、身份证号码)提供给财务处,并于新生报到后两个月内准确完整地向财务处提供已注册新生名单,以便财务处及时、准确录入新生缴费信息。
2、及时准确向财务处提供研究生转学、转专业、休学、留级、退学等学籍异动信息。
3、按照《吉首大学学生缴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欠费研究生参评各类奖助学金、荣誉称号和学生干部等资格进行审定。
4、按照《吉首大学学生缴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欠费学生的注册以及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等严格把关。
第八条 学生工作部(张家界校区学工办)管理职责
1、负责于新生入学20天以前向财务处提供学生住宿信息(包括学号、姓名、学院名称、专业及班级、入住宿舍栋号),如每学年老生住宿有异动,应在学年开学20天以前向财务处提供异动信息。
2、按照《吉首大学学生缴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欠费本专科学生参评各类奖助学金、荣誉称号和学生干部等资格进行审定。
3、负责学生助学贷款管理工作,并对有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还款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督促学生及时足额偿还助学贷款。
第三章 学杂费管理工作奖罚规定
第九条 学校每年根据学杂费收缴情况,对学费收缴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奖励。
1、学校每年年底对各学院新老生欠费情况分别进行统计和排名,按《学生学费收缴奖励办法》相关规定对学费收缴工作成绩突出的学院予以奖励。
2、将学生学杂费收缴情况与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直接挂钩,具体标准按学校分配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奖励经费用于弥补单位开展相关工作的经费不足或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学杂费收缴相关管理部门未能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职责而严重影响收费工作或造成学杂费无法收回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吉首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8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