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大发【2014】10号 关于印发《吉首大学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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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文件

 

吉大发〔2014〕10号

 

 

 

关于印发《吉首大学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实施办法(试行)》的

 

 

各学院、直属单位、校部机关各单位:

现将《吉首大学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首大学

2014年3月25日

吉首大学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实施办法

(试 行)

  

为了切实保障学生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57号)文件精神及《吉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首市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3〕2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按照规定缴纳了吉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学校在籍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研究生适用本办法。张家界校区的参保学生按张家界市医保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和途径报销门诊医疗费。

第二条 参保学生以学制年为结算年度,即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大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缴纳参保费用之日起享受门诊医疗待遇。

第三条 未参保学生不享受规定的基本医疗待遇和学校规定的门诊医疗待遇。

第四条 门诊医疗费由吉首市医保局按有关规定下拨到学校,仅用于支付参保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无责任人的宠物致伤门诊医疗费。

第五条 参保学生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年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每次起付线为10元。参保学生发生医疗门诊费用,每次剔除10元后,根据门诊首诊医院和非首诊医院的不同情况,按下列比例给予门诊医疗费报销:

1、参保学生首诊医院发生门诊医疗费用每次剔除10元后,剩余部分按70%报销,学生个人现场缴纳10元起付线和余额的30%门诊费。学生门诊首诊医院为吉首大学医院。

2、学校医院批准到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每次剔除10元后,剩余部分按50%报销。门诊费用先由本人垫付,费用发生的30个工作日内,学生持学校医院转诊证明、就诊医疗机构门诊病历、门诊处方、门诊发票原件、疾病诊断证明,及医保证,经校医院审核符合要求,到学校财务处报销门诊医疗费。

3、寒暑假和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见习期间,学生因病需要接受普通门诊医疗时,到当地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每次剔除10元后,剩余部分按40%报销。门诊费用先由本人垫付,返校后的30个工作日内,持就诊医疗机构门诊病历、门诊处方、门诊发票原件、疾病诊断证明,及医保证,经校医院审核符合要求,到学校财务处报销门诊医疗费。

上述2、3项非校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报销办法为每月的15日、30日集中两天办理报账手续。学生先在校医院收费室审核需要提供的证件、报销金额,然后到财务处专门窗口报账。如遇节假日则时间向后顺延。

第六条 下列情况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1、学生自主要求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2、未经批准或审核不符合要求在校医院以外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3、已被医保机构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统筹范围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

4、湖南省医保目录外药品及诊疗服务项目费用;

5、有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门诊费用;

6、自杀、自残、酗酒、打架斗殴、吸毒等发生的门诊费用;

7、医学整形、整容、牙齿矫正、义齿等所发生的费用;

8、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无论因公、因私赴港澳台地区或出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七条 参保学生符合特殊病种条件的,可向市医保局申请享受特殊病种门诊,其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由市医保局单独结算。

吉首市特殊病种共21种,包括:恶性肿瘤、尿毒症、血友病、全瘫及特定部位骨折、慢性活动性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神经并发症之一)、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三级)、肺心病合并心衰、高血压病三期(有心、眼、脑、肾并发症之一者)、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肝硬化、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多发性硬化、腺垂体功能减退症、克隆病、慢性心力衰竭、痴呆、哮喘、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精神分裂症、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第八条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应诚实守信,严格遵守学生医疗保险制度的各项管理规定。如有外借或冒名使用“医疗证”、谎报医药费等行为,一经查实将对当事人按照医保有关政策给予相应处理。

第九条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应妥善保管从医保办领取的证件或凭证。因保管不当或遗失后被他人冒用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实行。本办法实施期间,国家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吉首大学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吉首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3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