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大发【2014】18号 关于印发《吉首大学公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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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文件

 

吉大发〔2014〕18号

 

 

  关于印发《吉首大学公车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直属单位、校部机关各单位:

《吉首大学公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4月14日校党委会研究通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吉首大学

20144月23

吉首大学公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车的使用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湖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车辆是指所有权属学校的车辆,其使用范围为学校的公务活动。

第三条  学校车辆采取学校与直接管理单位两级管理,除保卫部门和后勤实体的业务用车由直接管理单位为主管理外,学校其它车辆统一由学校办公室和张家界校区党政办管理。

 

第二章  车辆的管理

第四条  学校汽车队管理学校公务用小车及学校的大客车、中巴车,并对由单位主要管理的车辆进行指导与监督。张家界校区公务用小车及学校大客车、中巴车由校区党政办管理。

第五条  车辆直接管理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事务,建立行车详细记录,定期组织驾驶人员学习业务知识和交通法规。          

第六条  学校车辆由专职司机驾驶,严禁其他人员驾驶。

 

第三章  车辆的使用

第七条  学校汽车队管理车辆(含张家界校区党政办管理车辆)的使用范围:

(一)小车、中巴车的使用范围:校领导公务用车;学校有关部门、单位特殊公务用车;离、退休校级领导在车辆允许情况下的市内用车;学校接待上级领导机关、特邀专家、教授讲学及来访客人用车;学校大型活动、外事、火警等紧急情况用车。

(二)大客车的使用范围:学校确定的上下班交通车;各校区间(同一城区)学生上课、实验、见习用车;学校大型活动、外事、火警等紧急情况用车。

第八条  除校领导的出差用车、离退休校级领导规定范围内的市内用车、上下班交通车和学校的公务接待用车外,其他单位及个人使用学校车辆实行收费制。

第九条  学校汽车队以外的车辆,直接管理单位应根据购车立项、工作需要规定车辆使用范围。

第十条  除特殊情况外,吉首校区和张家界校区之间的往返不安排学校公车,单程距离超过600公里的不安排学校公车。

第十一条  学校车辆应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不得随意在使用范围之外用车,严禁公车私用。学校不提倡私车公用。

 

第四章  车辆的保养与维修

第十二条  学校车辆的保养与维修厂家应属于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公开招标确定的范围,未经允许不得到非指定厂家保养与维修车辆。

第十三条  学校车辆的保养与一般维修应按车辆保养和维修要求及时进行,由汽车队(或车辆直接管理单位负责人)决定,一次性超过5000元的维修项目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一次性超过10000元的维修项目须经主管校领导同意,

第十四条  车辆的保养与维修应先由司机向汽车队(或车辆直接管理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车辆保养、维修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到指定厂家进行保养与维修。

 

第五章  车辆费用及收费

第十五条  学校汽车队车辆费用(含张家界校区党政办管理车辆)进入学校财务综合预算,由学校安排。直接单位管理的车辆费用由管理单位负责,但开支不能突破学校确定的额度。

第十六条  学校公车收费标准每年制定一次,即前一年的12月制定下年度的标准。

第十七条  学校公务用车收取的费用定期按各单位用车情况,由汽车队、张家界校区党政办汇总盖章,用车单位负责人签字后,送财务处结算。

第十八条  使用学校车辆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弥补学校车辆维持费,按学校相关规定开支。

 

第六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九条  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规定,严禁酒后驾车、超速行车,保证用车安全。

第二十条  驾驶员驾驶车辆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报告管理人员,在确定车辆处于良好状态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执行完公务后,应及时填写行车日志,内容包括用车单位、用车人、出发地、目的地、行驶里程、路桥费等。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不得将公车交他人驾驶,不得私自出车和公车私用。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未出车期间,车辆应停放于指定位置或场所,节假日应将车钥匙交汽车队统一保管。

 

第七章  车辆的报废

第二十四条  车辆的报废按照国家对机动车辆报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车辆管理单位按照《吉首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第八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颁布实施后,汽车队与车辆直接管理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实施,之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吉首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4月23日印发

附表

吉首大学车队派车单(存根) 

                                   编号:

用车部门

 

用车人

 

用车时间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起止地点

 

使用车辆号

 

驾驶员

 

办公室审批人

                20    年  月   日

 

……………………………………………………………………….

吉首大学车队派车单 

                                编号:

用车部门

 

用车人

 

用车时间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起止地点

 

起止公里数

 

使用车辆号

 

驾驶员

 

办公室审批人

                   20   年  月   日

行驶公里数

收费金额(元)

过路及停车费(元)

乘车人签名

司机签名

 

 

 

 

 

备  注

此表在执行完任务后由驾驶员交回车队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