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文件
吉大发[2011]51号
吉 首 大 学
关于印发《吉首大学报账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直属单位、校部机关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吉首大学报账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吉首大学报账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学校经济行为,方便广大教职工办理报账业务,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报账原则
(一)经济责任制原则。各单位的所有经费实行单位负责人负责制,即审批人对经费开支的合理性、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承担责任,在以后各级审计、税务、物价和财务检查中,凡发现不合规、不合法行为,将追究经济责任人责任。
(二)“财务一支笔”原则。各单位应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预算经费的审批,原则上由单位行政一把手直接管理本单位的财务,也可授权一名负责人分管财务或分管部分项目经费(确定的审批人应分别书面报校财务处和张家界校区财务办备案)。
(三)刚性预算原则。各单位要按学校预算管理规定,科学、合理、有计划地安排预算经费,全年经费支出要严格控制在年初下达的预算指标之内,预算超支不补;严禁跨项目、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开支和报销经费。
(四)监督控制原则。通过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及审批等实行对会计事项的事前监督和控制;通过财务主管会计报账审核对会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事中监督和控制;通过财务检查、审计、纪检监察实行对会计事项的事后监督和控制。
第三条 报账地点
学校所有经费必须统筹安排,由财务处核算管理,以学院和各处、部、室为核算单位,实行集中管理、分户核算。
(一)吉首校区各单位(包括教学、教辅、行政及后勤服务实体等单位)的经费收支业务在吉首校区财务处集中办理。
(二)张家界校区各单位(包括教学、教辅、行政及后勤服务实体等单位)的经费收支业务在张家界校区财务办集中办理。
(三)科研经费纵向收入在吉首校区财务处办理,横向收入视具体情况分别在吉首校区财务处和张家界校区财务办办理;科研经费支出按教职工或科研团队工作所在区域分别在吉首校区财务处、张家界校区财务办办理。
(四)基本建设经费收支业务在吉首校区财务处集中办理。
第四条 报账审批规定
(一)经费开支须由经费开支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关程序对支付单据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审批人必须拒绝批准。 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1、事业经费开支审批权限和程序:
⑴一项经济业务经费支出在2万元以内的(不含2万元),由各单位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
⑵一项经济业务经费支出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不含10万元),按单位主管财务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的审批工作流程,依次审批。
⑶一项经济业务经费支出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不含50万元),按单位主管财务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单位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的审批工作流程,依次审批。
⑷一项经济业务经费支出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不含200万元),按单位主管财务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单位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的审批工作流程,依次审批。
⑸一项经济业务经费支出在200万元以上的(含200万元),经校务会审议通过后,按单位主管财务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单位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的审批工作流程,依次审批。
2、基建经费开支审批权限和程序:
⑴一项经济业务经费支出在10万元以内的(不含10万元),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会同审批。
⑵一项经济业务经费支出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不含50万元),按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分管基建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的审批工作流程,依次审批。
⑶一项经济业务经费支出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不含200万元),按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分管基建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的审批工作流程,依次审批。
⑷一项经济业务经费支出在200万元以上的(含200万元),经校务会审议通过后,按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分管基建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的审批工作流程,依次审批。
3、借款审批权限和程序:
⑴一次性借款在2万元以下的(不含2万元),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由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⑵一次性借款在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不含6万元),按单位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分管财务校领导的审批程序,依次审批。
⑶一次性借款在6万元以上的(含6万元),按单位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的审批程序,依次审批。
(二)校领导公用经费视具体项目分别由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审批。
(三)学校统管经费视具体项目分别由分管财务校领导或校长审批。
(四)各单位财务负责人出差差旅费由分管校领导审批;校领导出差差旅费由校长审批,校长出差差旅费由党委书记审批。
(五)差旅费开支按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和规格执行。乘座飞机、软卧按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和审批权限,分别由单位主管财务负责人、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其它超规格、超标准支出,由单位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
(六)学校对外投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报账要求
(一)单据要求
1、发票: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收据: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并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
3、发票或收据必须注明单位名称、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商品名称(或附商品清单,或附POS机小票)、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不得涂改和挖补。
4、发票和收据报帐时,必须按经费审批权限由审批人审批。批准人、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手续齐全。
5、原始单据有错误的,应由开出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加盖开出单位印章。
6、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票据如有丢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财务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始单据的号码、金额和内容,并由经办单位经手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7、复印件一般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二)手续要求
1、办理支出报销业务,必须按规定取得或者填制合规合法的原始凭证,否则,不予办理。
2、报销的各类单据,必须注明支出用途和经费开支渠道,在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前提下,财务部门对各类支出按规定标准和开支渠道予以报销。对确因特殊原因超标准支出的,须按审批要求经相关单位负责人或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对超预算的支出,在按规定程序增加预算指标前一律不得报销。
3、用预算内经费(包括单位提成经费)购买图书、资料,均应由单位负责人、经办人、验收人签字,并凭图书目录到图书馆、资产处办理财产验收登记手续,附验收入库单报账。用科研经费购买图书,按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4、报销复印、打印费,需附打印、复印的资料清单,并由单位负责人、经办人签字。
5、报销购置设备及批量购置消耗材料,需附物资采购合同、验收入库单。凡固定资产购置,必须由资产处出具验收入库单;消耗材料购置,由单位指定经办人以外的人员清点验收后在发票上签字证明。处置固定资产需附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残值回收管理表、按要求必须上报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资产处置批复等。
固定资产的起点标准:单价在800元(含800元)以上,且使用时效在一年以上的实物资产。
6、报销加工费、零星维修费、设备维修费,必须附加工清单及工程结算单。
7、差旅费报销以出差审批单为审批依据,无须再在发票或报销单据上签批。若超标准超规格报销,按审批权限由单位财务审批人或单位分管校领导在超标票据上签批。
8、报销参加学术会议、学习培训、进修等相关事宜费用,需附相关通知或培训协议。
9、组团外出考察应事先获得单位分管校领导批准,考察完毕向审批校领导提交考察报告,考察经费报账须经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
10、各类借款需说明借款用途,附经费开支明细,并按用途在规定的项目经费中借支,专款专用,不得跨项目借款。除特殊情况外,各种借款应在一个月内报账,否则,前账不报,后账不借。
11、各单位以提成经费发放劳务酬金,要严格控制在学校规定的比例限额之内。校内各单位所有劳务酬金的发放均通过“个人收入发放统计系统”办理,并由学校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2、不允许以借支款预先发放各类人员经费。支付各类人员经费原则上由财务部门通过网银汇入收款人银行账户,确因特殊情况需由经办人代领代发的,需说明事由并经财务处负责人同意。
13、支付项目结算经费及其它报账经费应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资金划至收款单位或合同约定的收款人(法人或自然人)银行账户。
14、严禁将同一笔业务经费的开支化整为零,规避审批和项目管理规定。
第六条 其他事项报账规定
(一)科研经费的开支,按相关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后勤服务实体的经费开支,按后勤服务实体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三)实习、见习经费的开支,按照《吉首大学实践教学专项经费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四)维修、设备及大宗物质的购买等项目经费支出,按项目管理的相关制度执行。
(五)教职工医疗费的借支按《吉首大学职工医疗困难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学校以前其他文件相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财务工作 报账规定 印发 通知
吉首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年11月10日印发
印数: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