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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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大发[2017]5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预算管理,充分发挥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优化办学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构成。学校预算是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的资金保障,是学校依法理财、民主理财、规范理财的基础,是学校财务管理与控制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所有非独立法人二级单位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财务预算管理。

第四条  学校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和办法;科学合理地安排学校年度预算;监督预算的执行等。

第五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1日起至1231日止,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体制及管理职权

第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权结合”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党委会负责审议批准学校年度部门综合预算,审议批准年度预算总额调整方案,审定从不可预见费中调整安排的50万元及以上的预算。

第八条  学校校务会负责确定学校年度预算编制原则,审定从不可预见费中调整安排的5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预算,批准学校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第九条  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校财务预算编制、执行控制、检查监督、绩效分析等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职能管理部门是其归口预算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相关专项经费的归口申报、明细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负责分析本部门归口管理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是本单位预算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执行经学校批准下达的收支预算,坚持经费“一支笔”审批制度,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负责分析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章  预算编制原则和依据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学校预算的编制必须以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实际情况为依据,认真预测每一项收支,不能隐瞒收入,不能虚列支出。

(二)完整性原则。学校及校内各单位依法取得的所有收入及根据事业需要发生的一切支出,都要纳入学校财务统一预算。

(三)稳健性原则。预算编制坚持实事求是、稳妥可靠、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编赤字预算。

(四)精细化原则。专项经费尽可能细分到具体项目和责任单位,学校对项目经费的申报、论证、分配、使用、审计和评价实行全过程管理。

(五)专款专用原则。按上级或拨款部门的特定要求,对有固定用途的收入,按规定用途直接下拨到项目,专款专用,不挪用不透支专项经费。

(六)透明性原则。建立学校教代会报告学校财务情况制度,建立预算编制和实施全过程的监督制度,实现学校“信息公开”。

(七)刚性原则。预算经学校党委会审定并下达后,应严格遵照执行,一般不再调整和追加。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法规和制度。

(二)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规定及有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计划,企业及其他社会团体设立的专项资金计划。

(三)学校年度党政工作要点及各部门年度工作计划。

(四)学校年度收入情况。

(五)学校各单位上报的年度经费预算草案。

(六)学校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七)其他。

 

第四章  预算编制程序

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关系到学校稳定和教育事业发展,校内各预算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切实加强预算编制的组织,按照规定的要求、程序和时间,及时完整地编报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  学校预算编制程序包括:预算编制工作布置,预算申报,预算论证,编制预算草案,财经管理工作小组审议、党委会审定、教代会审议等阶段。

(一)预算编制工作布置。每年下学期,财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下年度学校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与方法,向全校各单位布置下年度预算申报工作。

(二)预算申报。学校各二级预算单位根据预算申报要求,结合本部门(单位)预算年度工作计划提出真实、详细、准确的年度预算申请,向财务处报送下年度预算。

(三)预算论证。财务处对各部门(单位)提出的预算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汇总,会同各部门或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论证,并与预算单位沟通协商和征求分管校领导意见,结合学校预算总收入情况,提出分项目预算建议数。

(四)编制预算草案。财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和学校预算年度的收支预测,在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编制学校部门综合预算草案。

(五)财经管理工作小组审议。财经管理工作小组对预算草案进行审议,提出修改意见。

(六)校务会初审。根据财经管理工作小组提出的预算草案修改意见,财务处进一步修改完善预算,报校务会初审。

(七)教代会审议。年度预算方案经校务会初审通过后,由财务处负责人代表校行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预算总体方案,并提请审议。

(八)党委会审定。根据教代会审议提出的预算草案修改意见,财务处进一步修改完善预算,报学校党委会审定。

(九)发布预算文件。党委会审定通过的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校内发布实施。

 

第五章 预算编制方法

第十六条  根据预算管理方法及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采用多种方法相结合的方式编制预算。

(一)固定预算法。已明确收支数的项目按确定数编制预算。如各类财政拨款、有合同约定的收支项目等。

(二)定额预算法。有分配标准的部分日常公用经费及专项经费以定额标准为依据,根据各项参数计算确定预算。

(三)概率预算法。收支数有较大不确定性的项目,按其实现可能性大小确定预算。如学费收入按估算的收费率测算。

(四)总额控制法。非定额或无法确定分配的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按照工作任务及往年经费安排和使用情况实施总额控制。如职能部门综合业务费、零星维修费、零星行政设备购置费等支出预算。

(五)零基预算法。人员经费、行政部门业务费、设备购置经费、修缮经费、基本建设经费等项目经费上年预算结余清零,按预算年度实际需要与可能,审议预算期内各项费用的内容及其开支标准,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编制费用预算。

(六)滚动预算法。分配到学院或个人及团队的教学、学科建设、科研等项目经费上年预算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预算年度综合考虑工作任务、实际需要与可能、上年结转等因素编制预算。

 

第六章 收入预算的内容和编制

第十七条  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校通过多种渠道取得的各类非偿还性办学资金的收入计划。收入预算的编制以国家预算法规和高校财务制度为基础和依据。

第十八条  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学校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非偿还性办学资金的收入都必须纳入收入预算。学校收入预算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指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基本支出补助由财务处依据财政预算文件编制;项目支出补助由财务处会同相关项目管理部门依据上级拨款文件或上年实际数编制。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由财务处按上级拨款文件及有关要求测算编制。 

(三)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由财务处会同教务处、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就业处及其他校内有关单位依据各类学生规模、预算年度招生计划、国家收费标准、委托培养合同等测算编制。

(四)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由科技处、社会科技处依据学校科研工作计划、科研协作项目、科研成果取得情况及国家有关政策测算编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学校附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由财务处会同附属单位依据学校有关规定或协议编制。

(六)经营收入。指学校在教学、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由资产、后勤等部门根据预算年度经营项目业务量和取费标准测算编报。

(七)其他收入。指学校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捐赠收入、租金收入、投资收益等。由相关业务部门(单位)以有关协议为依据,结合往年收入情况测算编报。

 

第七章  支出预算的内容和编制

第十九条  支出预算是预算年度中学校用于教学科研活动、其他事业活动的资金支出计划。支出预算编制要符合学校建设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部门(单位)工作职责;要充分论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要结合学校财力,根据“轻重缓急,择优遴选”的原则安排。

第二十条  按现行有关规定,支出预算主要包括: 

(一)基本支出。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1、人员经费。指学校支付给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各类临聘人员的薪酬、绩效、社会保障费以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人员经费预算由财务处会同人事处依据国家工资政策、上级部门规定及学校分配制度,按照编制按照核定的人数及规定的支出标准等因素测算。

2、公用经费。是指学校及校内各单位维持正常运转、履行职能日常办公所需的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文印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等方面的开支。公用经费由财务处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学校定额标准、往年经费使用情况,结合上级下达的预算控制额度编制。 

(二)项目支出。是指公用经费之外的,为了完成部门常规性工作任务而持续(每年)发生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支出。包括:

1、教学业务费。指学校用于各类、各层次教育教学、课程建设、实习、学生培养等方面的项目支出。由学校确定各类教学业务费预算控制数,教学主管部门在预算总控制数内,根据预算年度教育教学任务、办学规模、经费分配标准等测算并编报项目明细预算。

全日制本专科教学业务费按不低于学生学费收入的30% 安排;研究生教学业务费按学校有关制度规定的标准安排;预科教学业务费按设定的项目,参照本科教学相应的经费标准安排;继续教育教学业务费按学校相关办学制度文件规定的学费收入提成比例安排。

2、学科建设费。指学校用于学科方面的项目支出。根据预算年度学科建设计划、国家及学校经费政策测算安排。

3、科学研究费。指学校用于科研方面的项目支出。根据学校科研经费立项、配置经费政策测算安排。

4、人才队伍建设费。指学校用于引进人才和师资培养等方面的项目支出。根据学校预算年度人才引进计划、师资培养计划及资助政策测算安排。

5、学生事务费。指学校用于学生奖助学金、学生活动、思政等方面的项目支出。国家、学校有资金配置政策的,按相关政策规定安排;无经费配置标准的,根据工作计划,结合往年经费安排及使用情况测算安排。

6、基础能力建设费。指学校用于改善基本办学条件的基本建设、维修、管网路改造、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的项目支出。根据学校建设规划、预算年度实际需要及财力可能,确定各块预算总控制数,各业务主管部门在总控制数内按轻重缓急原则编报明细预算。

7、行政管理费。指学校用于校级行政管理部门(不含各类学生思政教育部门)开展行政管理活动的项目支出。根据往年经费安排及使用情况测算安排。

8、后勤保障费。指学校后勤保障部门用于提供后勤保障服务的项目支出。服务外包的物业费根据合同安排,其他项目经费根据工作任务结合往年经费安排及使用情况测算安排。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不超过预算年度可自主支配收入1.5%的比例安排机动经费,用于不可预计且急需的开支。

第二十二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创收项目,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提成业务经费,并下达专项预算。

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非独立法人后勤服务实体,其经营支出按企业会计制度实行成本核算制。

第二十三条  各类“纵、横”项专项资金拨款,遵循“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原则,在资金到校后,由经费项目实施单位或主管部门凭相关经费文件到财务处办理经费指标下账手续。

 

第八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四条  经学校党委会审定后的年度预算在校内具有法定强制性和刚性,财务部门和各预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与学校收入预算有关的各职能部门有权代表学校积极组织收入,有责任监督各项收入按计划足额上缴学校。 

第二十六条  支出预算数只是财务指标控制数,不是资金分配,各经费使用部门要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按批复的预算数安排好年度经费使用计划,按国家和学校财务制度,办理财务核算程序,严格财务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改变支出用途,确保专款专用及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财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核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控,对无预算及变更资金用途的应予拒付;对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分析,及时向校领导报告,并将督查意见及时通报有关经费使用部门。 

 

第九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八条  学校年度预算下达后,除非遇到重大突发性事件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或学校事业计划和任务有较大调整,否则,在10月份以前原则上不受理预算调整申请。

第二十九条  预算调整的经费来源包括年度预算安排的机动经费、年中收回的项目结余经费、收入预算超收。

第三十条  调整预算需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财务处审核后按预算审批程序办理报批。申请报告应该陈述新增项目或调整项目开支数额的原因、所需资金总额及其构成和测算依据,并经分管业务校领导签署意见。

第三十一条 平时遇到重大突发性事件或正常运转特办、急办事项,预算调整按以下权限审批:2万元(含)以下,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2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后依次报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批;5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经学校财经管理工作小组审议后提交校务会议审定;50万元以上,经学校财经管理工作小组审议后提交校党委会议审定。

第三十二条 每年10月上旬,财务处根据预算执行进度督查情况,分析统计超预算收入,及时收回支出预算结余和终止执行的支出项目预算,根据增收和收回预算资金的总量以及预算调整申请,集中拟定年度预算调整方案,按年初预算立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调整预算一经审定批准后,即可开始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在单位间或项目间调整预算。按规定申请调整的支出项目,在审定未通过前,各单位一律不得实施项目或签订购销合同或承诺业务。

 

第十章  支出预算结余与结转

第三十四条  支出预算结余包括:支出项目实施完结剩余的预算、支出项目终止未执行的预算、年终支出项目预算余额。支出预算结转是指年终预算结余直接结转至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十五条  预算结余的处理。截止10月上旬的预算结余按本制度第三十五条相关规定处理。年末财务决算以后,对年度预算的结余进行分类处理:

(一)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结余,按上级收回或继续结转下年使用的规定处理。

(二)学校从自有资金安排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学生事务等业务经费或专项经费预算结余,按制度规定分配到各教学院(部)或课题组的,结转下年继续使用;未分配或不须分配到各教学院(部)或课题组的,年末予以注销。

(三)学校按公用经费管理办法安排的行政办公经费预算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行政及教辅部门(单位)综合业务费预算结余,年末予以注销。

(四)按会计制度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提取的专项基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五)其他从学校自有资金安排的专项资金结余,无论工作是否完成,年末予以注销。其中,已施工但未竣工、或虽已竣工但未进行财务结算的基建和维修工程项目、已实施采购程序但未付款的设备购置项目,按未完成的预算数申报下年度预算,作为优先安排项目

第十一章 决算

第三十六条  每年年末,财务处按照《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上级部门的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经校务会审议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各种报表。

(二)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收入、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

2、往来账的清理情况;

3、年度内清产核资情况;

4、重大筹资事项(贷款的规模、期限、利率和年度还本付息情况等);

5、重大投资项目(含对外投资、对校办企业投资等);

6、重大资产划转和资产处置情况;

7、收入和支出中重要不利因素的影响;

8、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三)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说明。主要包括:

1、收入预算完成情况;

2、支出预算完成情况;

3、对预算执行存在重大影响的事项说明;

4、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二章  预算监督、考评与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财务处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学校综合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三十九条  财务处定期对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检查、督促相关单位采取措施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条  各预算单位负责人应对预算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并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及使用效益负责。

第四十一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学校年度预决算、特殊项目或重大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实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预算编制的程序与决策的事后监督,并依据相关规定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项目经费建立绩效评价制度,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财务处负责解释。2005年颁发的《吉首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吉大发[2005]16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在执行中如与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不符的,以国家和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