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科研票据的使用,提升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13)57号)等国家法规及地方税务部门相关规定,结合学校科研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科研票据开票原则
(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来源取得的科研经费,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执行,不需开具票据。通过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取得的财政性科研经费,根据国家政策规定,若拨款单位无开票要求,则不需开具票据,直接凭银行结算凭证作入账依据;若拨款单位有开票要求,则予以开票。
(二)科研票据开票原则上“先到账后开票”,若拨款文件(通知)或科研合同约定先开票后拨款,在合同约定付款时间1个月之内,可按规定程序办理预借票据手续。
二、科研票据种类及开票内容
(一)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适用于取得的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科研经费,拨款项目的开票要求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13)57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发票。适用于非财政性科研经费拨款,即以吉首大学名义签订合同的横向科研项目拨款,拨款项目的开票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圆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三、开具票据的流程
(一)经费到账后开具票据的流程
1、开具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
(1)财务处根据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科研经费到账情况发出到账通知(每周星期五财务处网站公布)。
(2)票据申请人持拨款单位的拨款文件到财务处收费管理科开具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
(3)票据申请人持拨款单位的拨款文件和财务处出据的收据到经费主管职能部门办理科研项目登记备案乎续。
2、开具发票
(1)财务处根据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科研经费到账情况发出到账通知(每周星期五财务处网站公布)。
(2)票据申请人持拨歉文件或科研合同到州、市科学技术局科学成果与技术市场科办理技术合同认定证明。
(3)票据申请人持拨款文件或科研合同、技术合同认定证明到财务处收费管理科开具发票。
(4)票据申请人持拨款文件或科研合同、技术合同认定证明及财务处出据的收据到经费主管职能部门办理科研项目登记备案手续。
(二)经费到账前预借票据的流程
1、票据借用人持拨款文件或科研合同到州、市科学技术局科学成果与技术市场科办理技术合同认定证明。
2、票据借用人从财务处网站下载并填写《借用票据审请单》。
3、票据借用人绣《借用票据申请单》、拨款文件或科研合同、技术合同认定证明到财务处办理预借票据手续,由处室分管负责人签批后,财务处收费管理科借出票据。
4、预借票据的歉项到账后,财务处发出到账通知(每周星期五财务处网站公布),票据借用人到财务处核销借用票据。
5、票据借用人持拨款文件或科研合同、技术合同认定证明到经费主管职能部门办理科研项目登记备案乎续。
四、科研经费税费处理
凡不符合国家免税政策的科研项目,应严格依法缴税,税额从其到账经费中扣除。
五、其他管理规定
(一)票据使用人要真实、合规、合法使用票据,确保票据安全使用,并对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承担相应责任。
(二)同一笔科研项目经费蒂分次预借票据的,如项目负责人在上次办理预借票据后款项米能按期到位,不能再次预借票据。
(三)预借票据后,如拨款单位取消拨款,票据借用人应负贵追回原借出的票据,财务处收费管理科收回原票据后注明“作废”字样。
(四)票据借用人应当妥善保管票据,如发生票据丢失或科研经费不能到账而又米能追回票据的,应及时书面报告财务处,财务处再上报省财政厅或税务机关,票据借用人按相关规定登报声明作废并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
(五)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科研票据使用的违规行为:
1、开具与实际科研项目不符的票据;
2、虚开科研项目金额;
3、扩大科研票据使用范围;
4、转借、转让科研票据;
5、开具空白票据。
(六)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相关票据管理法规的规定,如有违反,一律按相关规定处罚,由直接责任人承担一切贵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贵任。
(七)财务处收费管理科每月月底需核清未到账票据,对开出票据一个月以上资金未到账的,实行催要制度,并对不能追回的票据根据财政或税务部门的处理决定发出处理通知。
(八)设置预借票据登记薄,对预借的票据登记备查台账,并定期向省财政或税务机关报告票据使用情况。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其他项目资金票据参照本办
法执行。
七、本规定由财务处会同相关经费管理部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