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文件
吉大发[2011]67号
吉 首 大 学
关于修订《吉首大学职工医疗困难补助费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直属单位、校部机关各单位:
《吉首大学职工医疗困难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经校务会讨论,决定予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吉首大学职工医疗困难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吉首大学职工医疗困难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
(2011年12月修订)
为减轻困难职工医疗费负担,学校决定设立职工医疗困难补助费。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确保职工医疗困难补助费真正补助医疗费困难的职工,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并依据国家有关医疗政策,修订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职工医疗困难补助费列入学校当年财务预算,每年划拨专项经费,设立职工医疗困难补助费专项帐目,专款专用。职工医疗困难补助费只补助学校在编在职在岗干部职工和学校离退休人员。
第二条 学校职工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检查职工医疗困难补助费的管理,审定大额医疗困难补助费的开支。后勤管理处负责医疗困难补助费管理的日常事务,后勤管理处医保办负责办理医疗困难补助费审核。
第三条 职工医疗困难补助费的支付按程序逐级审批, 10000元内开支由后勤管理处审批;10000元以上开支由后勤管理处签署意见,学校职工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超过10万元由后勤管理处签署意见,职工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后,校长审批。
第四条 职工医疗困难补助费只对以下事项产生的医疗费进行补助:
1、住院;
2、特殊病种门诊;
3、慢性病门诊;
4、工伤及职业病;
5、陪护、生活护理;
6、医疗保健人员医疗。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不列入医疗困难补助费补助范围:
1、违法犯罪、自杀、自残、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酗酒、打架斗殴产生的医疗费。
2、不在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项目内的医疗费用;
3、个人违反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拒付的住院费、特殊病种门诊费;
4、停薪留职人员医疗费。
第六条 学校对职工住院、特殊病种门诊、慢性病门诊医疗困难补助规定起补标准和补助标准。起补标准和补助标准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每年度进行修订。年度内个人自付费用累计在起补标准内的不予补助;累计超过起补标准以上的部分,分段计算给予补助。年度内个人支付超过12万元以上的部分,学校不再补助。学校起补标准暂定为3000元。自付费用小于或等于3000元不予补助;大于3000元的部分补助标准如下:
(1)3001元至10000元,学校补助50%;
(2)10001至50000元,学校补助60%;
(3)50001元以上,学校补助70%;
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提高10%,离休人员全额补助。
因患慢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当年门诊医疗费个人支付累计超过3000元,对超过的部分,除离休人员外,其他所有人员学校补助50%。离休人员全额补助。
第七条 工伤由本人申报,经学校人事部门与地方主管部鉴定确认,直接发生的医疗费(国家规定的自费药品和自费医疗项目除外)学校全额补助。其中:
1、床位费每床日最高不得超过50元,超过部分不予补助。
2、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转院、转诊医治,必须事先经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转院、转诊手续。事先未办理审核手续、未获批准的,转院、转诊后所产生的费用不予补助。
3、在工伤治疗期间,用于非工伤的医疗费不纳入工伤补助。
4、工伤已完成治疗病愈的,不再给予工伤补助。
5、按规定确认的职业病医疗费按工伤补助规定执行。职业病患者的医疗待遇只限于职业病本身。
第八条 学校对特殊病种、慢性病、工伤、职业病建立备案登记制度。特殊病种、慢性病、工伤、职业病患者本人申请填报《吉首大学特殊病种、慢性病、工伤、职业病患者审核备案登记表》(见附件)。学校职工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对特殊病种、慢性病、工伤、职业病患者进行审核确认并由医保办备案登记。医保办根据确认情况办理相关费用审核手续。
第九条 陪护费、生活护理补助费补助的条件和标准如下:
1、职工属恶性肿瘤晚期或住院期间有医院出具的病危通知或手术期间的病人,补助1人陪护费。
2、生活不能自理的危重病人,补助1人生活护理费。
3、危重病人、恶性肿瘤病人外出就医住院手术,一名陪护或护理人员,可凭相关证明及批准转诊、转院批件报销往返硬卧车票一次。陪护、护理人员乘车途中按出差对待,不计陪护、护理费。外出就医门诊治疗期,补助时间最多不超过10天,陪护、护理人员住宿费补助标准在50元/天以内,凭票据报帐。
3、职工住院期间需请陪护、护理人员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请陪护、护理人员。陪护、护理补助费用由医保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4、国家政策规定按月领取护理费的离休人员,住院期间需支付的陪护费、护理费补助费为按上述标准核算、减去领取护理费的不足部分。
5、有本校在职职工离岗陪护、护理的,不再补助陪护、护理费;
6、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确定为必须定期复查的恶性肿瘤患者,且有手术医院出具的复查证明,经审批,手术第一年内,凭有效票据最多补助三次往返硬卧车票或相当于该标准的其它类别交通费,其它费用自理(下同);手术第二年补助两次往返硬卧车票;手术第三年补助一次往返硬卧车票费;以后需复查,往返交通费用自理。
7、陪护费补助标准为30元/天; 生活护理补助费标准为20元/天。
第十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干部职工,因病在属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指定的定点医院住院,原则上不借支医疗费。住院医疗费用开支超过2万元,个人确实无力垫付的,可用本人全部工资、岗位津贴及当年绩效津贴作抵押,申请借支部分医疗费。每人每次借支不得超过2万元,全年借资次数不超过三次。住院医疗费结算(报帐)后应将借款退还学校财务。未按规定退还的,从报帐后的下一月起,从借支者的工资、岗位津贴、工作量津贴中逐月扣缴,直至全部扣完。
职工因病转诊、转院,学校不借支往返车费、住宿费、门诊费和门诊治疗费。
第十一条 住院医疗困难补助费报账必须具备以下单据:
1、住院疾病证明;
2、住院收费有效凭证复印件;
3、医保中心“住院医疗费汇总清单”。
第十二条 特殊病种或慢性疾病门诊医疗困难费补助费报账必须具备患者本人购药且日期一致的以下单据:
1、医生病历记录;
2、处方;
3、医疗收费有效发票;
4、购药电脑小票。
非患者本人、单据日期不一致以及单据不齐的均不予审核报账。
第十三条 职工医疗困难补助费不补助自行外地购药和自行大处方购药(一次购药超过1000元,一月购药累计超过2000元)。确实需要到外地购药或者确实一次购药超过1000元,一月购药累计超过2000元的,必须书面申请,医保办同意,委托学校职工医院代购。
第十四条 严禁利用虚假证明、票据套取职工医疗困难补助费。严禁违规审核、审批职工医疗困难补助费。对利用虚假证明、票据套取职工医疗困难补助费和违规审核、审批职工医疗困难补助费,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对当事人学校将依纪依规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职工医疗困难补助费原则上每月15日分别在吉首校区后勤管理处、张家界校区后勤办审批。遇节、假日顺延,寒暑假不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原《吉首大学职工医疗困难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04]13号)文件即行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职工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吉首大学特殊病种、慢性病、工伤、职业病患者审核备案登记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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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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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病种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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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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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 2、病史资料的复印件(门诊或住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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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办审核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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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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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吉首大学特殊病种、慢性病、工伤、职业病患者审核备案登记表
主题词:职工医疗 困难补助费 修订 通知
吉首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年12月31日印发
印数: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