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大发[2005]16号 吉首大学关于印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6个财务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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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文件

 

 

 

 

吉大发[2005]16号

 

吉首大学关于印发《预算管理暂行

办法》等6个财务制度的通知

 

各院(系)、各直属单位、校部机关各单位:

《吉首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吉首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吉首大学各级负责人经济责任制(试行)》、《吉首大学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吉首大学报账规定》和《吉首大学实践教学专项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等6个财务制度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单位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1、《吉首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2、《吉首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3、《吉首大学各级负责人经济责任制(试行)》

      4、《吉首大学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暂行办法》

      5、《吉首大学报账规定》

      6、《吉首大学实践教学专项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五年四月七日

 

 

 

 

 

 

 

 

 

 

 

 

 

 

主题词:财务  制度  通知

吉首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5年4月7日印发

   印数:85份  

吉首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发挥学校的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强化预算管理,合理配置办学资源,保障和促进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产业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预算的管理权限

第二条  学校校务会是学校收入和支出总预算的最高主管机构。

第三条  学校预算经校务会通过发文后,委托主管财务的副校长一支笔审批执行。

第四条  学校收入预算一经确定,由有关的教学院系和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落实,他们有权代表学校积极组织收入,有责任监督各项收入按计划足额上交学校。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原则

第五条  学校预算管理编制要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必须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六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稳健的原则,要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按类别逐项预算,编列预算年度可支配的各项收入,没有把握的收入只能积极争取,不能纳入预算。

第七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深化改革、提高效益的原则,运用“零基预算”方法,确定预算金额。

支出预算要本着“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要求,合理按实按细编制,首先要按“适度从紧”的原则,保证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一般公用支出等基本支出,然后按照“量力而行,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根据学校工作的需要和财力可能,安排急需的项目支出。

第八条  学校的整体预算应设立一定的预备费,以防不时之急。学校年度内每月事业费和自有资金的银行滚存余额应高于每月必保的人员工资和水、电、燃料等日常消耗开支的总额。

 

第四章  预算编制的时间、内容和方法

第九条  学校预算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编制,一般在预算年度开始前,即每年12月下旬编制上报第二年的预算。

每年10月,学校各教学院(系)、机关各部门按照学校的统一要求编报第二年的预算。

每年11月,学校财务处对各教学院(系)、机关各部门上报的预算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并编制学校第二年预算的建议方案,经学校校务会议审定通过后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每年12月,学校财务处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下达的第二年度财政拨款控制额度和编制预算的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详细编制第二年度的财务预算方案,经校务会议审定通过后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条  学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补助)、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不含预算外资金)、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其他收入(含从独立学院取得的办学分成)、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上年结转等。

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事业单位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等。其中基本支出包括人员支出、一般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项目支出包括专项公用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挖潜改造资金等。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运用零基预算方法,先编制收入预算,后编制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的编制,先由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准确的在职教职工人数、离退休人员数、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数、各类成人教育函授学生数以及第二年度各类学生毕业人数和计划招生人数,然后由财务处根据以上信息及历年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按类别逐项测算、编列可支配的收入。

支出预算的编制,先由各院(系)、各单位按学校要求填报项目,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归口收集、汇总,最后财务处根据预算年度学校事业发展计划,按照预算编制的原则编制学校支出预算。

 

第五章  预算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由财务处根据各单位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校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汇总并核定预算控制数。学校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再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批复后执行。审批程序为“两上两下”。

 

第六章  预算的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各级领导、全体教职工都要增强预算意识,强化预算的刚性和严肃性,确保预算的完整性。学校按照管事与管钱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支出预算切块管理,即将支出预算先归口到相关职能部门,预算资金的再分配由各分管校领导按照要求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并审批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支出预算的执行实行“统一管理、定额包干、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各院(系)、各单位必须按学校和相关职能部门下达的预算指标重新安排本单位预算及使用计划,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交财务处监督执行。日常用款由各单位确定的财务负责人“一支笔”审批。

第十五条  凡列入学校预算的支出项目,都要严格按照预算中列明的项目金额办理,都要严格实行经费开支的项目管理制度,都要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的预算收入按其来源和归类相应由各分管校领导监督各院(系)及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执行,在规定期间入帐和上交(一般不能跨年度)。

 

第七章  预算的调整

第十七条  学校预算一经确定,具有对全校经济活动的约束力,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的,经学校校务会研究后报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八条  一般预算项目调整必须按原预算批准程序由校务会议审定,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减收或增支的决定。

第十九条  未列入预算,而在年度中又必须开支的项目,应先填写立项报告和预算追加申请表,在学校财力允许的情况下,2万元以内的项目,由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审批;2万元以上5万元以内的项目,经分管财务副校长同意后,由校长审批;5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分管财务副校长和校长同意后,报校务会议审议通过。所有预算追加,在审批前都应在财务处备案,并在年终作追加

第八章  预算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条  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财务处负责对学校预算的执行进行监督控制,并按时向各级领导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预算的完整性、合理合法性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九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吉首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基建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经费的投资和使用效益,根据会计法规和建设单位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核算、决算和监督工作,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学校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按规定及时编报会计报表。

第四条  基本建设计划是控制基建规模、办理基建拨款、进行基建财务核算的依据,基建职能部门在编制基建计划时,应根据学校建设资金可供量进行安排。

第五条  基建资金来源:国家核拨的基建经费、学校自筹基建经费和其他基建经费。

第六条  基建资金的管理应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必须用于经批准的基建项目,不得截流、挤占和挪用。基建投资应控制在当年计划投资额度内,单项基建项目投资总额和开支范围应控制在批准的投资范围内。

第七条  基建资金在建设期间的存、贷款利息计入待摊投资,冲减或计入工程成本。

第八条  工程建设成本是基建财务管理的核心内容,加强成本核算和管理,对防止建设项目超规模、超计划具有重要作用。工程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不包括被安装的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二)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三)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勘察设计费、工程前期报建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借款利息、公证及质监费、土地使用税、概(预)算审核费、(贷款)项目评估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费、其他待摊投资等。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包括:聘请人员工资、工资附加费、劳动保险费、办公费、差旅费、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四)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林木购置、培育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第九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具体计算办法按财政部财建字(2002)394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执行。

第十条  建设工程应按国家政策法规和学校有关制度实行招投标制,以保证工程质量,节约经费开支,明确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实行合同管理制和廉政责任制。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大宗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付款条件、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条款,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付款。按照有关规定,在签订建筑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廉政合同。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实行项目工程监理制,达到报建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聘请监理公司进行监理,支付工程款须取得监理公司出具的工程进度证明,作为付款凭证。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实行审计制。学校审计部门应参与建设工程的全过程监督。参与建设工程投资概算、设计预算、造价上限的审定;参与建设工程的合同审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项目决算书,决算书资料先经学校基建处初核,再经基建处移送审计处审计;由审计处出具审计意见书,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复后,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根据工作需要,接受上级部门指定的或学校聘请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复审。未有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财务部门不得支付工程竣工决算款。

第十四条  基建经费支出管理权限及审批程序。

(一)基建经费:一次性经费支出在3万元以内的,由基建处处长和财务处长或分管副处长会同签批;350万元必须由主管基建工作的副校长和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会同签批;50万元以上的由校长签批。

(二)经费开支先由经办的专业人员签字,再根据经费支出管理权限按基建处处长财务处处长或分管副处长主管基建工作的副校长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会同签批校长审批的工作流程,依次签批,以作为支付依据。

第十五条  预付备料款一般不得超过单项项目工程建筑安装工程量的10—15%,并根据周转情况陆续冲抵工程款,凡不具备条件的不得拨付工程款。

第十六条  拨付工程进度款要与工程进度相适应,工程价款结算单据要有各专业人员签字,施工方要开具正式建安发票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七条  工程价款支付总额不能超过合同总价的80%,尾款待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后结算。在支付竣工决算款时,要核实工程暂付款及已付工程款是否已扣回,同时按合同条款扣质量保证金,计算出实际付款金额,付清竣工决算款。

第十八条  质量保证金按施工合同约定比例提留,不得低于施工合同价款的3-5%,待质量保证期满,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合同条款支付。

第十九条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未列入年度基建计划的,只能支付前期费用,不得预付工程款。

第二十一条  所有竣工的基建工程项目都应编制竣工决算,对于两个以上单项工程的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完工后,应先编制单项工程竣工决算,待整个项目完工后还应编制项目竣工的总决算。

第二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各编制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二十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的主管部门是基建处,基建处应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三个月内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财务等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消,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二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合同、项目预算、承包合同、施工质量检验单、工程项目验收单、竣工结算单(包括工程中标价、增减洽商等)、审计部门的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资料;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学校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帐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帐帐、帐证、帐实、帐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报表:

1、封面;

2、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4、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5、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二)、竣工决算说明书。主要内容如下:

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2、会计帐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4、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5、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

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建字[2002]394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  年终,财务部门须编制学校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财务决算报表包括:

(一)资金平衡表;

(二)主要指标表;

(三)基建投资表;

(四)本年度基建投资完成情况表;

(五)待摊投资明晰表;

(六)交付使用资产明晰表;

(七)未清算往来款项明晰表。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吉首大学各级负责人经济责任制(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的财经工作,明确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在经济工作中的权利和责任,严肃财经法纪,规范学校财经工作秩序,不断提高学校财务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教财[2000]14号)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经济责任制。

第二条  学校财经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领导体制。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集体领导,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决策管理体制以及“财力集中,财权下放”、“事权与财权统一”、“上一级管好下一级,上一级带动下一级”“谁决策,谁签字,谁负责”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各级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制。

第三条  本制度中的经济责任是指经济责任人在任职期间对所管辖单位的经济活动及经济活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效益性负有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

第四条  本责任制所称负责人,是指学校校长、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分管业务校党政领导、财务处处长、各院(系)、各直属单位、校部机关各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二级独立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后勤实体主要负责人。

第二章  校长经济责任

第五条  校长作为学校的法人代表,是学校财经工作的总负责人,具有统一领导和管理学校财经工作的法定权力,对学校财经工作负有法律责任。

第六条  校长负责审定学校重要经济决策、分配政策和财务管理办法,校内各类经济分配政策、收入提成及提成比例、津贴标准和评定方法等均须校务会议审议,校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校长负责审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财务收支计划、基本建设规划及自筹基建计划、资金筹措和使用计划。

第八条  校长负责审定学校财务决算报告,对学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校长负责领导学校资产管理工作,保证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合理配置和使用资产。

第十条  校长负责学校重大支出项目及重大经济决策的审批,对对外投资、对外借款、对外经济合同、对外捐赠、信贷等项目签字负责。

第十一条  校长负责审定学校各级财务机构的设立方案,依据《会计法》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章  主管财务副校长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协助校长领导学校财经工作,直接对校长负责。

第十三条  负责审查学校会计信息、会计资料和财务会计报表、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对签字事项负责。

第十四条  负责组织学校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规、制度,做到令行禁止,严肃财经法纪,整顿经济秩序。

第十五条  负责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算、财务决算、教代会财务报告, 对超出预算的支出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六条  负责学校资金筹集,加强预算管理,确保重大经费开支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十七条  组织或参与学校重要经济决策(如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贷款计划、重要经济合同或经济协议)、分配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的制定。

第十八条  组织和领导学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制止校内乱收费行为。

第十九条  负责审议学校各级财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方案,加强对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和二级单位经济责任人的管理、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条  负责督促学校产业管理部门加强学校对外投资的的管理,明晰学校与校办产业之间的产权关系,确保校办企业和后勤服务实体、对外投资及其他承包单位上交利润、分成和有关费用、收益等。

第二十一条  负责督促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加强对学校资产的管理,合理配置、使用学校资产,保证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负责审批学校资产的处置。

第四章 分管业务校党政领导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  自觉遵守《会计法》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对分管部门的经济活动负责。

第二十三条  负责组织所分管部门按照学校统一的财经政策、财务制度,制定所分管业务范围的经济活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并负责监督、检查,对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资料的合法性、计划性、真实性、效益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负责在分管业务范围内对学校切块的预算经费统筹安排、合理分配。对预算经费使用效果承担责任,对切块预算经费开支的重要会计事项签字负责。

第二十五条  负责组织所分管部门执行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保证及时、足额向学校上缴收入、交纳费用。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和学校资产管理规定,对分管范围内资产处置等经济事项审议上报、签字负责。

 

第五章  财务处长经济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校长、主管财务副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管理学校的正常财经工作。

第二十八条  负责或参与学校财经政策、财务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实施。

第二十九条  负责组织编制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和调整预算的方案,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控制预算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负责组织编报学校年终财务决算,积极开展财务分析,提交财务分析报告,为校领导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向教职工大会报告学校财务工作情况。

第三十一条   积极组织落实学校应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合理调度和科学运筹学校资金,努力从财力上保证学校各项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

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

第三十二条  参与学校对外投资、对外借款、信贷等重大经济事项的立项、论证,参与学校经济活动分析与预测,为学校制定财经政策提供有效信息资料。

第三十三条  保证学校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配合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管理与核算工作,确保与资产管理部门“帐帐”相符。

第三十四条  参与审议、核定校内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实施校内统一收费,负责学校各级各项收费立项、审批,确保学校各级各项收费合规合法。

第三十五条  负责拟定学校财务机构设置方案,加强财会队伍建设,组织对财会人员的考核、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岗位聘任、轮岗交流。

第三十六条  负责对二级财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促使其遵守学校统一的财经政策。

第三十七条  认真执行《会计法》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严格进行会计核算,确保学校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

第三十八条  负责建立、健全财务处内部的会计监督和牵制制度,防止资金安全事故和财经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第六章   各院(系)、各直属单位、校部机关

各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

第三十九条  负责在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规和学校财经政策、财务制度,在学校统一财务制度下,建立、健全本单位财务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对本单位经济活动及经济活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自觉接受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财经制度,积极组织落实学校应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并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管理;不违规收取任何费用,不截留、私分学校收入,不私开银行帐户,不私设小金库。

第四十一条  负责制定本单位内部分配政策,在学校政策允许范围内,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严格支出审批手续,定期向教职工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全面负责管理本单位使用的资产,落实学校各类资产管理制度,定期与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对帐,确保资产安全与完整。

第四十三条  按要求向学校财务处上报年度预算申请,严格执行学校预算,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十四条  产业管理处处长经济责任还有:

(一)对学校后勤服务实体的财经工作全面负责;

(二)对学校后勤服务实体财务会计资料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三)负责审定校办产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代表学校对后勤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及各种收费、支出进行管理和监督,明晰产权关系,确保校办产业、对外投资及后勤各服务实体上交利润、分成和有关费用、收益等;

(五)负责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台帐,负责后勤服务实体及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负责落实后勤产业实体年度占用学校资产成本核算,形成报告;

(六)负责督促产业处财务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学校投资企业实行成本法或权益法会计核算,并审查或合并会计报表。

(七)对学校一般维修经费的支出及维修工程的质量签字负责。

第四十五条  基建管理处处长经济责任还有:

(一)负责建立建设项目的预算管理制度,对建设项目预算的客观性、严肃性和效益性负责;

(二)负责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度,对建设项目的工期、质量和验收负责;

(三)负责建立建设项目设计管理、造价监督管理制度,对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工程造价负责;

(四)负责建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度,对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工程量签字负责;

(五)根据有关财经制度、建设合同及施工进度,对建设项目经费支出签字负责,保证基本建设资金的安全,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六)对建设项目的决算资料、工程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  总务处处长经济责任还有:

(一)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管理制度,制定设备、房产等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加强学校财产管理,严格做到帐、卡、物相符,确保学校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清产核资工作;

(三)负责学校非经营资产转经营资产的界定报批工作,配合学校有关部门进行经营性资产的完全成本核算,对资产占用、租赁、处置的效益性、合法性负责,确保学校资产保值、增值;

(四)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学校具体要求,提出资产的配置、使用、添置计划,并对其负责。具体组织执行行政办公设备及家具的政府采购及招标、发标等项工作;

(五)对学校固定资产的上报或处置签字负责。

第四十七条  教务处处长经济责任还有:

    (一)负责组织制定年度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草案)报主管校长审定;

(二)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学校具体要求,具体组织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的政府采购及招标、发标等项工作。

(三)负责按照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进行教学仪器设备的清理工作,严格做到帐、卡、物相符;

(四)对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的处置提出意见,报资产管理部门按程序审批;

(五)负责协助主管校长具体组织实施实验室投资规划;

(六)负责学校教材的管理,对学校教材使用的计划性、时效性、效益性负责。

第四十八条  科技处处长经济责任还有:

    (一)负责学校科研经费及重点学科经费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和实施;

(二)对学校科研经费和重点学科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负责。

第四十九条  图书馆馆长经济责任还有:

    (一)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管理制度,制定全校图书财产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加强全校(含各院系资料室)图书财产管理,严格做到帐、卡、物相符,保证学校图书财产安全、完整,对使用学校预算经费购置图书资料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负责。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图书财产清查工作;

(三)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具体要求,按招标制度组织图书的采购工作。

 

第七章  二级独立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

第五十条  对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负责在国家财经政策、法规和学校财经政策、财务制度指导下,组织领导本单位财务工作,对本单位财经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十二条  负责在学校统一的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下,建立、健全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负责组织本单位财会机构和会计人员按照《会计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十四条  负责保证向上级有关部门和校财务处按时报送会计报表及年度财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