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文件
吉大发〔2015〕14号
吉首大学
关于修订《吉首大学研究生培养创新基地
建设管理办法》等系列规章制度的通知
各学院、校部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教育改革,促进研究生教育发展,规范研究生管理,学校修订了《吉首大学研究生培养创新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等6个规章制度,并经校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吉首大学
2015年5月18日
吉首大学研究生培养创新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2015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优质资源共享,强化研究生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研究生教育的整体水平,根据《湖南省研究生培养创新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加强和规范我校研究生培养创新基地的建设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培养创新基地含国家、省和学校基地。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三条 申报条件
1、创新基地的遴选以应用型学科为主,侧重于创新性强、应用性强的项目课题、研究领域。
2、创新基地的合作单位应具有高水平的科研开发队伍,先进的科研设备及科研条件,充裕的科研项目和比较充足的科研经费,系统而规范的科技和人才管理制度。
3、基地具有长期稳定合作培养研究生和拓展合作范围的潜力。
第四条 申报程序
校级以上(含校级)基地的申报,由培养单位根据基地申报
文件要求,与合作单位进行初步协商与沟通,草拟意向协议,填写《吉首大学研究生培养创新基地申报表》,研究生处组织专家成立评审专家组,对申报基地进行现场考察和评审,确定推荐立项建设基地,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启动挂牌仪式。
第三章 基地建设管理
第五条 组织建设。校级以上(含校级)基地的主要负责单位确定专门人员与基地合作单位确定的人员成立“协调工作小组”,负责进入基地师生的学习、科研、实践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条件建设。学校或学院与基地合作单位根据合作协议的规定共同对研究生开展创新实践活动期间所的生活、学习、工作必须的设施设备进行改善和添置。
第七条 师资建设。学校和基地合作单位共同推荐和遴选创新实践指导教师,开展必要的培训工作。
第八条 制度建设。“协调工作小组”根据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加强过程的规范化管理。主要负责的培养单位与合作单位间建立定期交流制度,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探索创新工作方式等。
第九条 创新基地建设周期以基地共建协议确定期限为限,一般为三年。基地主要负责培养单位须按年度向学校提交建设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创新基地一年中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经费使用、产业化和基地建设情况等,研究生处按照基地建设项目实施计划,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检查和评估。评估不合格者,取消其“吉首大学研究生培养创新实践基地”称号。
第十条 对协议到期的创新基地,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和合作成效,可续签协议;未续签者自动终止合作和取消相应基地资格。
第四章 基地经费
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创新基地按立项计划资助。校级创新基地建设经费3万元。
第十二条 创新基地建设经费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与项目无关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该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如下:
1、上交创新基地单位管理费。
2、基地建设项目必要的调研费。
3、创新实践项目经费。
4、与创新基地项目相关的图书、教学软件、办公用品费等。
5、教学研究、科研协作、学术交流业务费。
6、必需的学习生活设施建设费。
7、创新基地共建协议明确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校级创新基地建设经费根据年度建设情况按年度划拨,评估合格的基地在第二年划拨前一年经费1万元,评估不合格的基地取消经费。省级以上创新基地管理费一次性提取,具体按照财政部的文件规定的不超过5%执行,学校和培养单位自行设立的创新基地不提取管理费。
第十四条 创新基地建设经费由研究生处管理、监督使用。使用该经费时,须由培养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研究生处审批后,到学校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实施,原制定的《吉首大学研究生培养创新基地建设管理规定》(吉大发〔2012〕57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吉首大学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吉首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2015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研究生进行原创性学术研究和有应用前景的技术创新研究,特设立吉首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为规范科研创新项目管理,保证项目的良性运作,促进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科研创新项目的目标
加强研究生科研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各种创新和创业活动,引导研究生选择创新性强及富有挑战性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课题进行研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创新人才培养。
第三条 科研创新项目的类型
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包括国家、省和学校立项的研究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 项目实行“培养单位推荐,限额申报”,申报名额由研究生处根据当年具体情况确定。
第五条 申报条件
1、申请人为我校在读全日制非带薪非毕业班研究生。
2、申报项目的研究目标明确,立项依据充分,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及实验方案先进可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清楚,研究内容具有明显的创新之处;已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实验条件;预期成果切合实际;经费预算合理,研究时间能够得到保证。
3、研究生指导教师能切实指导项目研究,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和条件。
4、每位研究生在读期间最多只能承担一次科研创新项目。
第六条 申报程序
1、项目申请人根据所学专业、研究领域填写《吉首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申请书》,指导教师签署意见,报所在培养单位。
2、培养单位组织专家对申报的科研创新项目进行评审,按照申报限额择优向研究生处推荐,并签署推荐意见。同时,向研究生处报送《吉首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申请书》和《吉首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
3、研究生处对推荐的科研创新项目进行审核和公示,确定校级立项项目,并推荐省级以上科研创新项目。
第七条 申报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 已在国家、省部级立项的课题纳入学校科研创新项目的管理范围,不再在学校内重复立项。
第三章 项目经费及管理
第九条 科研创新项目的资助期限和金额
科研创新项目资助期限一般为1年,校级社科项目1500元,自科项目2000元,省级以上项目按立项计划资助。
第十条 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实行研究生指导教师领导下的项目责任人负责制,以科研经费的方式进行管理。经费使用时,由导师签字,培养单位初审,研究生处复审签字后报销。项目经费主要开支范围:
1、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费,论文印刷费、出版经费补助;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检疫、包装运输费;
3、仪器设备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自制专用仪器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4、相关经费:除以上费用外,确因项目需要支出的经费。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在按期结题后拨付。管理费一次性提取,具体按照财政部文件规定的不超过5%执行,学校自行设置的科研创新项目不提取管理费。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研究时间为1年,一般不准延期,特殊情况最多允许延期6个月。在研究期限内没有完成的,取消项目研究经费。延期事先需书面申请经过研究生处批准。
第十三条 项目在规定执行期结束时应以适当形式结题或鉴定。项目负责人应在计划完成的期限之前应按项目来源部门的要求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1、校级项目结题时,由负责人提交《吉首大学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结题报告书》及成果材料各一份。研究生处按项目原定计划审查项目执行情况,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按原定计划完成各项指标者方可同意通过验收。要求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1篇专业学术论文。
2、省级以上项目结题时,研究生处协助项目负责人按项目来源部门的要求进行结题。硕士研究生项目要求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2篇专业学术论文,博士研究生项目要求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1篇或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3篇专业学术论文。
3、按时结题率高,研究生科研创新成果优秀的培养单位,在下一年申报项目时给予适当的项目奖励。按时结题率低的培养单位,在下一年申报项目时扣减立项项目。
第十四条 校级项目在成果发表时须标注“吉首大学研究科研创新项目资助”字样,其他级别的项目按照项目来源部门要求进行标注。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取得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制定的《吉首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吉大发〔2012〕57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吉首大学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吉首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2015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管理,提高研究水平和效益,更好地发挥教育科学研究对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促进作用,保证研究的顺利实施,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包括国家、省和学校立项的研究项目,校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在我校转型发展的特殊时期,根据上级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学校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加快新上硕士点专业建设,完成特定阶段出现的特殊任务而设立的专门性研究项目(以下简称委托项目),视为吉首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重点项目。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三条 申报条件
1、申报省级以上(含省级)研究项目的负责人应承担研究生的教学、培养和管理任务并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具体条件参照国家和湖南省当年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报通知)。申报校级研究项目的负责人须从事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或培养、管理工作。
2、对国家、湖南省或学校的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
3、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对深化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具有较强的促进作用。
4、能为教育行政和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和科学论证。
5、已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具备按计划完成立项任务的条件。
6、项目申请人在未完成所承担的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前,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第四条 申报程序
1、项目申请人根据项目指南选题,并按照申报具体要求填写《吉首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请书》。
2、申报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由所在学院(所、室)推荐并提出推荐意见,汇总后报研究生处。
3、研究生处组织校内外专家成立项目评审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改立项项目,并推荐省级以上(含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改研究项目。
4、委托项目为非常规性的重要建设和改革项目,由研究生处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根据建设与发展需要提出研究主题和任务,由专家组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委托书,根据研究内容和任务,在本单位或全校范围内组织力量完成项目研究。
第五条 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 已在国家、省部级立项的课题纳入重点项目的管理范围,不再在学校内重复立项。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负责人应把握好项目的总体水平和建设进度,统筹安排项目建设经费,对项目中期检查和鉴定验收全面负责,并按学校要求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八条 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
1、校级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按计划进行期间,须按要求填写《吉首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改研究项目中期报告书》,汇报项目研究进展情况。
2、省级以上(含省级)项目的中期检查按项目来源部门的要求进行。
3、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停拨建设经费,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申请续拨。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请求,报研究生处审批:
1、变更项目负责人。
2、改变研究方向。
3、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4、改变成果形式。
5、项目完成延期一年或多次延期。
6、因故中止项目。
第十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予以撤项处理:
1、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或能力的。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负责人或研究课题的。
4、延期一年仍未能完成研究任务者。
凡被撤销的项目,学校追回已拨经费,被撤销项目的负责人从当年起三年内不得申报任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第四章 项目经费
第十一条 校级重点项目8000元,一般项目3000元。省级以上项目按立项计划资助。校级项目经费在按期结题后拨付。省级以上(含省级)项目首期拨付上级下达经费的40%,结题验收后拨付余下的60%。省级以上(含省级)项目按期结题第二年按1:1配套。
第十二条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与项目无关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该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如下:
1、国内课题调研差旅费、中小型会议费等。
2、文献资料购置、复印、编印、翻译、邮寄费等。
3、教研教改必要的设备、材料费等。
4、教研教改论文、教材出版费等。
5、劳务酬金及咨询费(不超过总经费的15%)。
6、结题验收和成果鉴定费。
第十三条 管理费一次性提取,具体按照财政部文件规定的不超过5%执行,学校自行设置的教改项目不提取管理费。
第十四条 教改经费由研究生处管理、监督使用。使用教改经费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经研究生处主管领导审批后,到学校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研究时间为2年,一般不得延期,特殊情况最多延期一年。在研究期限内没有完成的,取消项目研究经费。延期事先需书面申请并经研究生处批准。
第十六条 项目在规定执行期结束时应以适当形式结题或鉴定。项目负责人应在计划完成的期限之前按项目来源部门的要求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1、校级项目结题时,由负责人提交《吉首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改研究项目结题报告书》及成果材料各一份,提交项目工作总结一份。研究生处按项目原定计划审查项目执行情况,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按原定计划完成各项指标者方可同意通过验收。重点项目要求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1篇或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2篇教改论文;一般项目要求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1篇教改论文。委托项目按照委托书要求进行结题。
2、省级以上(含省级)项目结题时,研究生处指导并协助项目负责人按项目来源部门的要求进行结题。重点项目要求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2篇教改论文;一般项目要求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1篇,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1篇教改论文。
3、按时结题或按时结题率高,研究生教育教研成果优秀的个人或培养单位,在下一年申报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或给予适当的项目奖励。
第十七条 校级研究项目在成果发表和鉴定时,必须标注“吉首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资助(编号※※)”,其他级别的项目按照项目来源部门要求进行标注。
第十八条 通过鉴定和实践的成果,可参加教学成果奖的评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实施,原制定的《吉首大学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吉大发〔2012〕 5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吉首大学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吉首大学研究生教材建设实施管理办法
(2015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教材建设管理,实现分类培养,完善与我校综合改革要求相适应的研究生教材体系,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材建设分一般项目及讲义类项目。一般项目指为研究生培养方案内设置的课程编写的教材并出版;讲义类项目指在研究生教学中已使用一届以上,教学效果良好,仅为校内出版供研究生使用的教材。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三条 申报条件
1、教材应在培养方案所列的主要课程范围内,有完整的自编讲义,并至少已授课三年以上(含三年)。
2、目前尚无同类教材,或比同类教材更具先进性。
3、能体现我校较高学术水平和优势特色。
4、通用性强,能够在一级学科内开设。
5、对学科建设提供较强支撑或属新兴学科范畴。
6、编写组人员结构合理、稳定,主编有较强的学术水平。
第四条 申报程序
1、由教材主编人申报并填写《吉首大学研究生教材建设项
目申报表》,报所在学院(室)进行评审推荐,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
2、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立教材建设项目。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建设要求
1、 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和研究生教学与学习方式多样性要求,符合研究生培养目标。
2、通过教材建设逐步形成一批高水平、高质量的研究生教材,建立教材选用制度,保证优质教材进课堂。
3、以促进学生综合能力培养为出发点,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课程教学的要求,深度适宜,富有启发性,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全面培养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
4、体现改革的精神,反映本学科国内外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的新知识、新成果、新成就、新技术。正确阐述本学科的科学理论,完整表达本课程应包含的知识,结构严谨,理论联系实际,既要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又要有较强的教学适用性。
5、满足不同学科、类型和规格的研究生培养的需要,遵循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教材建设项目期限为二年,研究生处组织对立项教材编写工作的中期检查、验收。
第七条 已立项但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的教材编写人,需
填写延期验收表,并在限期内完成验收,否则取消项目资格,取消项目的负责人从当年起5年内的不得申报教材建设项目。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一般项目类教材资助额度为2万元,英文讲义类项目资助额度为 1.5万元,中文讲义类项目资助额度为 1 万元。
第九条 立项教材建设经费由研究生处统一管理。经费使用范围:(1)打印费;(2)资料费;(3)出版费。
第十条 教材建设项目资助经费在教材正式出版或讲义印刷出版后拨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实施,原制定的《吉首大学研究生教材建设实施办法》(吉大发〔2012〕 57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吉首大学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吉首大学研究生业务费管理办法
(2015年5月修订)
为了改善研究生培养条件,更好地完成研究生教学任务,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研究生业务费的标准
(一)硕士研究生
工科、林科、医药、理科、体育专业每人每年1600元;
文史、财经、政法、艺术专业每人每年1300元。
(二)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2100元。
(三)博士和专业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每人一次性补贴500元。
二、研究生业务费的划拨
研究生业务费按学制年限计发,实行“包干使用,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使用办法。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在延长期限内不予发放业务费。
(一)研究生公共课属全校计划内安排的课程,由研究生处按每生每年100元标准从研究生业务费中划拨,作为公共课业务费,用于研究生公共课的建设和管理。
(二)研究生业务费扣除公共课业务费后,由研究生处按培养单位在籍人数将划拨到各培养单位,用于各培养单位研究生的
培养和管理。
(三)研究生专业实践补贴,由研究生处在培养单位组织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年度一次性划拨到培养管理单位。
三、研究生业务费开支范围
(一)研究生公共课业务费开支范围
1、公共课所需教学(包括试题、习题等)的印刷费、复印费。
2、用于购置公共课教学所需的参考书刊(其所有权归开课单位资料室)。
3、用于购置公共课教学所需的小型低值仪器设备(其所有权归开课单位)。
4、公共课教师参加有关公共课的教学活动、学术会议所需之费用。
5、与公共课教学管理和课程建设有关的其他开支。
(二)研究生业务费划拨到学院部分经费开支范围
1、研究生外出调研、实践费用
研究生专业实践的联系、安排和检查费用;外出调研、实践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开支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学生学习、实验所需费用
包括:材料费、试剂费、加工费、上机费、必须的专业参考书刊、资料和小型低值仪器设备。
3、论文评阅、答辩以及学术讲座费用
聘请专家评阅研究生毕业论文支付的评阅酬金;参加论文答
辩,答辩委员会成员的答辩酬金;请校外专家参加硕士论文答辩往返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开支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为研究生做学术讲座的相关费用。
4、图书资料费
各专业因培养研究生所必须购置、复制的专业图书资料,属学校财产,由所在培养单位资料室直接管理,经资料室验收签字后方能报销。
(三)研究生专业实践补贴开支范围
研究生专业实践补贴仅用于研究生专业实践期间的生活补贴。
四、研究生业务经费的管理
各培养单位应有专人管理,严格掌握业务费的使用范围与各项开支标准。
五、其他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制定的《吉首大学研究生业务费管理办法》(吉大发〔2012〕57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吉首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5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在吉首大学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全校各学院(室)及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为国家培养合格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的要求,坚持以教育为主,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导师教书育人的作用,调动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积极性,不断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研究生应当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遵守法纪校规,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勇于创新,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和各项社会实践活动,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凡我校按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研究生处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力等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被取消入学资格新生的户口和档案关系一律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或原单位。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体检复查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证明,认为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健康标准者,经本人申请,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的,可向研究生处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和研究生处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须持本人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室)办理注册手续,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没有注册者不具有本学期的学习资格,不承认其学习成绩。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向所在学院(室)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未办理注册手续而又无正当事由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应按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在导师指导下完成个人培养计划的制定。
研究生须参加个人培养计划确定的课程学习和各培养环节(以下统称课程),通过考核,考核成绩计入研究生学籍表,并归入本人档案。研究生因特殊情况需更改所选课程,须在该课程开出前一学期的第16—18周申请,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室)批准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条 课程学习考核方式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具体考核方式按照各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规定执行。
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两部分组成,期末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不得低于60%,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40%。平时成绩可根据研究生到课情况、完成课外作业等情况给予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 课程学习(含教学实践)实行学分制,取得学位的最低学分要求以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为准。学位课成绩达70分以上方可计算学分,其他课程60分以上方可计算学分。完成实践环节和学术报告规定的任务,考核合格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因病意外情况不能按期参加考核,须提出缓考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不参加考试;未经批准不参加所选课程的考试,视为旷考,成绩以0分计。旷考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三条 学位课考核不合格可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须重修。重修成绩注明“重修”字样。补考成绩合格后按70分计,重修成绩按期末成绩和平时成绩折算后计。
第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经批准中断某课程学习者,可在该课程考试两周前申请暂不跟班考试,随下年级重修该课程。
第十五条 缓考、重修申请需经任课教师、导师、所在学院(室)领导批准(公共课需经研究生处批准),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该课程考试或考核成绩无效,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研究生必须持考试证件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考试,严格遵守国家教育部和学校关于考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八条研究生入学后一年半左右,需参加学校组织的中期考核。中期考核的具体办法见《吉首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处理,情节严重的按《吉首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凡一门课程到课学时数不足三分之二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必须重修后考核。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应在本校完成就读专业的学业,如因特殊情况本专业不能继续培养的,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业在入学后一年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校内转专业,需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征得转出学院(室)和拟转入学院(室)导师及负责人同意,经研究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转专业的研究生,应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完成学业。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转学,需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和所在学院(室)负责人审查,报研究生处同意,主管校领导审核,校务委员会批准,征得拟转入培养单位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需要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因转专业和转学而导致的在校学习时间延长,学校将不负担延长期的培养费用,由研究生和导师自筹解决。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三)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四)已婚女研究生在读期间因生育原因不能在校坚持学习者;
(五)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期,经学校批准可持续休学。持
续休学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六条 休学研究生在申请休学前应缴清在学修读期间的学费,并在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医疗费按照《吉首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办理。休学研究生户口不变更。研究生应对其休学期间发生的一切行为负责。
第二十七条 复学与持续休学
(一)研究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的学期末一个月内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方可复学或持续休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校提交由二级甲等医院出示诊断其恢复健康的证明(外地研究生可寄交),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予以退学。
(四)休学研究生复学后均应降年级编入原专业。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二)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或学习期限已满,未经研究生处批准不参加答辩者;
(三)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或一门学位课程重修仍不合格者;
(四)培养单位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第二次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仍未能通过者;
(五)经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再继续学习者; (六)未请假连续两周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外出无故逾期两周且未事先向所在学院(室)申述理由者,因不可抗力等事由除外;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
由学生本人提出退学申请,经导师、学院(室)签署意见,并附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报研究生处审核,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本人的在校内公告,同时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凡经批准退学的研究生,必需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停止享受一切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吉首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 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临床医学与艺术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及博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年,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含休学时间)。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