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研究生处
研通〔2014〕16号
关于印发《吉首大学研究生就业经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直属单位、校部机关各单位: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就业工作,推进研究生就业工作的二级管理,确保研究生就业各项具体工作落到实处,同时保证就业经费专款专用,学校制定了《吉首大学研究生就业经费管理办法》,已经校务会正式通过,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吉首大学研究生就业经费管理办法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就业工作,推进研究生就业工作的二级管理,确保研究生就业各项具体工作落到实处,同时保证各项经费专款专用,切实提高我校研究生毕业生就业工作水平和毕业生就业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使用原则
就业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原则,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处、研究生处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执行。
二、经费使用范围
经费的使用限于开展就业工作,具体开支范围如下:
1、就业工作图书资料费、办公用品费;
2、因就业工作支出的交通费、差旅费、电话费;
3、就业指导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讲课费;
4、招待费(应控制在就业指导专项经费的30%以内);
5、财务处、研究生处确定的其他必要支出。
三、经费划拨
研究生处每年从学校财务综合预算的就业经费中,向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分配就业经费,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1、基本经费。根据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当年的毕业生人数,按人数下拨就业经费,其中研究生毕业人数达25人之内(含25人),按1500元划拨,超过25人,按照为60元/人•年的标准核拨。
2、就业率达标经费。参照省内同类高校的就业率总体情况,确定本年度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各专业的就业率达标标准,并向达标的培养单位,按照毕业人数核拨就业率达标经费。
毕业人数 |
20人以下 |
21—30人 |
31—40人 |
41—50人 |
50人以上 |
达标经费标准 |
2000元 |
3000元 |
4000元 |
5000元 |
6000元 |
3、专项就业活动补贴。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举办院级招聘会等专项就业活动后,可以向研究生处申请增加补贴就业经费。研究生处根据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已经举办的专项就业活动情况,对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后,划拨相应补贴。
四、经费管理与审核
1.下拨到各培养单位的研究生就业经费由培养单位党总支书记(所、室负责领导)负责账目管理和经费审批。
2. 下拨到各培养单位的研究生就业经费每笔支出必须有相关票据,由党总支书记(哲学所、林产化工重点实验室负责领导)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
3. 学校研究生就业经费由研究生处、财务处共同管理;学校监察、审计部门检查监督使用情况。
六、其他
1.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就业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不得挤占、挪用就业经费。
2.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研究生处办公室 2014年7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