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修订)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实践教学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实践教学经费的使用效益,保证实践教学环节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暂行办法。
一、实践教学专项经费支付项目及计算标准
1、课程见习
师生比:1︰30(师生比是指每个教师所指导的学生人数,下同);
经费标准:学生20元/人/门;教师50元/人/门。
2、综合认识实习、特殊专业专项实习(时间一周且市外)
师生比:1︰30(特殊专业专项实习师生比1︰20)。
经费标准:学生105元/人;教师560元/人。
3、艺术写生、生物野外实习、工科类综合实习(时间两周以上且市外)
师生比:1︰20
经费标准:学生210元/人;教师1000元/人。
4、毕业实习
师生比:集中实习1︰15,分散实习1︰30;
经费标准:本科生603元/人,土木工程专业1000元/人;专科生520元/人;
教师:指导本科生571元/人,指导专科生 473元/人。
5、医学生实习
师生比:1︰30;
经费标准:临床见习90元/人/年(包括所有费用);毕业实习学生1000元/人/年(包括所有费用);教师473元/人。
6、毕业论文(设计)
经费标准:文科类30元/人;理科类40元/人;工科类(含美术) 60元/人。
7、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打印费
经费标准:15元/人。
二、实践教学专项经费支付范围
实践教学专项经费在包干额度内的支付范围包括:
1、各学院实习安排联系、检查所需的差旅费用及指导教师费用;
2、上交实习单位管理费,实习交流业务费;
3、实习教学资料、办公用品及文印费;
4、学生实习期间住宿、水电费、交通(含行李费、市内交通费)以及伙食补贴费。
5、毕业论文(设计)、课程设计、学年论文经费用于打印费、材料费等。
三、实践教学专项经费管理
1、各教学单位按财务处申报经费预算时间要求将下一年度实践教学经费预算计划报送教务处实践教学科,教务处根据培养计划和实践教学大纲审核报送学校审批后,由学校划拨到各学院。各学院实践教学经费预算计划须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单位盖章,不得虚报。
2、实践教学经费实行“经费包干、专款专用”,按实践教学项目管理。在项目经费总额度内,各学院按本办法中第二条“实践教学专项经费支付范围”的规定按项目包干使用,其中项目经费总额的三分之一可由学院统一支配用于“实践教学专项经费支付范围”的前四项,其余三分之二用于经费支付范围中的第四项(学生开支)。
3、各教学单位在学生实践教学活动进行之前,凭所在学院分管实践教学的副院长审核,学院院长签字的“实践教学实施计划表”,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经费总额不得超过所开设项目经费总额。
4、实践教学活动结束后,按照专款专用原则,由所在学院分管实践教学的副院长审核,学院院长签字,遵照学校财务规定办理相关报账手续。
5、实践教学专项经费由学院在规定额度内、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凭有效票据报账;用于学生的经费开支(不少于每次已完成项目经费总额的三分之二)应在规定额度内、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凭有效票据报账,因特殊原因未能取得有效票据的,可由所在学院分管实践教学的副院长审核,学院院长签字,并盖所在学院公章学生签字造册登记发放。各项实践教学专项经费不得挪作它用。
6、指导教师除按经费标准支付实习指导费外,再按20元/人/天补助生活补贴,报销来回一趟车费,住宿费可在前述三分之一的包干经费控制额度内酌情解决,但以上三项费用总额应不超过前述三分之一的已完成项目包干经费控制额度。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