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大发[2008]47号 关于印发《吉首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id="vsb_content">

 

 

 

 

 

吉首大学关于印发

《吉首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直属单位、校部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第36号),切实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的管理,经校务会研究通过,现将《吉首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吉首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确保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的稳健发展,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第36号)以及省财政厅、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我校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在法律上被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学校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一)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预付账款和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主要包括:

1、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

2、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

3、房屋及建筑物;

4、单位价值虽未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资料、乐器、服饰、艺术工具等以及家具、办公用具),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校名、校徽、校歌、校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网络域名及其他财产权利。

(四)对外投资: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企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五)其他资产:指学校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属财经管理范畴,是学校财务管理的延伸与补充;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所有、省财政厅综合管理、省教育厅监督和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其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四)规模与效益相结合。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从满足教学、科研基本需求出发,以盘活存量、严控增量、优化增量、合理配置为目的,有效控制办学成本支出性增长;从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入手,根据资产存量状况、效用情况,确定资产增量购建计划,建立学校统筹资产购建计划与财务预算安排的新机制;建设资产整合、共享、共用的平台;建立和健全各项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使资产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分析和评估资产的效用性,从传统的控制支出管理模式转变为以产出与成果为导向的管理新模式;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与监督;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对于利用事业性资产创收或进行经营活动的,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界定、登记、年检、变动和资产纠纷调解;资产增量的计划、购建;存量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向主管部门和学校报告资产情况;资产的规范化管理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模式,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的一级管理机构,代表学校对全校资产实行宏观管理,相关职能部门是二级管理单位,对所分管及占用的资产进行具体管理,二者共同保证学校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七条  为加强我校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全校资产的综合管理。

(一)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根据高校办学规律,结合我校实际,负责资产规模的宏观控制、资产结构的合理布局、资产增量的购建(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与行政设备、实验室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基础设施和基本建设、维修和服务项目等)预算的审核、重大项目(包括部省共建项目等)的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管理、存量资产的调剂、资源共享平台的建立等综合协调决策工作。

(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资产管理处,其主要职责是:

1、为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决策提供资产管理宏观调控方案,执行领导小组的决策、决议。

2、负责组织专家组对重大项目进行论证、评估,对已建项目进行效用评估。

3、负责综合平衡资产购建计划;负责组织重大项目的实施,协调存量资产调拨,组织资源共享共用平台的建设,组织清产核资。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一级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对国有资产实行统一归口管理。负责学校资产增量计划的审批、立项;负责管理与监督资产增量计划的实施;负责物资采购的管理与监督;负责资产验收、建账、建卡、建立数据库;负责资产处置的审批与报批及处置回收。其主要资产管理的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校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和各占有、使用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负责学校年度存量资产调拨计划的编制;负责学校年度资产增量添置计划的编制;会同财务统筹平衡资产购建经费方案。根据验收结果,在进入财务报账前,负责对资产增量计划执行情况的签批确认。

(三)负责学校各类实物型资产(各种仪器设备、办公用具、图书、基建材料、低值耐用品、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大宗物资等)购置项目的审批与集中采购管理;负责组织验收。

(四)负责办理资产保险工作;负责公用房产、公共设施及各类仪器设备维修、维护保养项目的审批和管理与监督。

(五)负责与学校校园环境、校容、校貌相关的或为师生学习、工作、生活提供服务的外来投资(包括独资、合作)并占用学校资源的建设项目的审批,并对其项目的设施按合同协议实行监督管理。

(六)负责资产购建项目、维修项目和服务项目的招标工作(包括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行政设备、后勤服务设备购置,基建配套设备及安装项目、非报建基建项目、以及代收费的购建项目等);组织并参与部省共建项目的招标工作。

(七)按规定权限审批学校资产处置、处理相关事项,包括资产的变更、调拨、调剂、报损、报废回收等工作,并做好仓储保管工作。

(八)负责学校房屋、土地等资产的租赁管理工作。负责审批办理学校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负责物资捐赠、受赠管理工作。负责学校无形资产的登记汇总、备案建档以及无形资产转让的审核。

(九)负责公有房屋、公用设施及土地资源(包括校内私人住宅的地产)的确权登记、建档工作;负责教职工校内住房建档管理;参与房屋及土地利用规划的论证、基建竣工验收;负责公有房产管理、分配、调整等日常管理工作。

(十)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建立学校固定资产总账、分类账,各单位分户账、固定资产卡,并定期进行账、卡、物的清查核对工作;建立固定资产数据库,完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协助财务处向上级部门报送学校资产报表和数据盘。

(十一)监督、指导二级归口部门及各占有、使用单位资产建账、建立数据库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资产管理队伍的培训。

(十二)组织专家研究建立学校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机制,并制订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加强效益分析,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组织学校资源整合、资产共享共用平台建设。负责对实验室建设及项目验收评估的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申报事项;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和保值增值考核,确保学校资产收益;负责经营性资产(含对外投资)的产权管理。

(十四)负责对利用事业性资产创收和后勤实体占用资产的有偿使用管理。

(十五)负责资产合同(协议)的审核及监督管理,审核后的合同(协议)送审计处审计。

1、负责资产增量购建合同(协议)的审核及监督管理。

2、负责利用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租赁、出借和担保等方式发生的一切经济合同(协议)的审核及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有资产的监管与监督

(一)财务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一级监管部门,负责对资产管理实施监管;负责审核由资产管理处审批提报的资产增量计划,对资产增量计划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审核资产管理处报送的资产报表、资产处置计划;健全资产财务账,监督、指导资产建账管理。负责学校货币资产的集中管理。

(二)审计处、监察室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一级监督部门。审计处负责对资产管理实施审计监督;监察室负责对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教务处、后勤服务与产业管理处为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相应业务范围内资产增量计划的审核;负责存量资产效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一)教务处为教学管理部门,其资产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1、制定学校实验室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确保实验教学的正常开展。根据学校教学工作需要,负责制订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负责实验室设置、调整、撤销的论证工作。

2、负责对学院申报的教学仪器设备计划的审核、平衡;提报实验室建设经费预算。负责对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处置、报损、报废进行初审后报资产管理处审批。

3、组织并监督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实施;参与教学及实验用房建设项目的论证;负责拟定学校教学、科研资源整合和共享共用平台建设的方案;负责部省共建项目的论证、评估并向学校采购领导小组申报;负责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方案的拟定并对获准方案组织实施。

4、负责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验收评估。负责实验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的申报。

5、负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实验室效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实验教学设备及其实验室情况的数据报盘。

6、负责对利用实验设备从事科研和对外服务进行成本核算管理,制定相关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后勤服务与产业管理处为后勤服务、产业管理部门,其资产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1、依据本办法制定后勤实体资产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后勤实体资产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后勤实体员工劳动保护用品的申报。

2、负责后勤实体资产增量计划的审核。负责对后勤各实体资产购置、处置、报损、报废进行初审后报资产管理处审批;负责学校对外投资的监督管理,负责学校对合作企业参股所占股份的管理、红利的理收,依法维护学校投资的合法权益。

3、组织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负责办理房产建设项目的报建;负责新建房保修期的维护。负责制订校内私有住房的物业管理方案。

4、负责学校米良农场的日常管理,确保土地、资源的完整。

第十一条  学校资产各二级归口管理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资产管理政策、法规和本办法,制定相应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本部门和隶属单位或归口管理单位的资产(含无形资产)的二级建账等日常管理;提报相应资产购置计划。

校长办公室、科技处、宣传部、图书馆、现代教育技术部为学校资产的二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

(一)校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徽、校歌、校誉的管理;负责车辆、档案馆、博物馆资产及藏品(含捐赠部分)的监督管理;负责无形资产的建档备案。加强对所管无形资产的保护。

(二)科技处:负责科研经费设备计划的初审;负责科研经费购置的专用设备的建账监管;负责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和成果转让的知识产权的管理、建档备案工作,并做好相关知识产权的申报确权与保护工作,确保学校无形资产的收益权不受侵害。负责全校使用科研、教学实验设备进行科研项目及其成果的登记备案管理。

(三)宣传部:负责创刊的审批;负责吉首大学校报、校刊的版权建档备案;负责电视台资产及学校已购建的有线电视设备与广播设备等资产的日常管理和建账管理;负责学校报刊版权的管理,加强对版权的保护。

(四)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珍版图书的日常管理工作,提报图书购置计划。建立健全关于图书资料、珍版图书、藏品(含字画)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相关档案资料;负责图书、文献、刊物(含纸质、电子)验收、入库、建账,确保账、物一致;负责图书资料人员(含院)劳动报保护用品的申报。

(五)现代教育技术部:负责电化教学(含多媒体教学系统)、校园网及其资产的日常管理和提报购置、维修计划,建立健全所管资产的各项管理制度;负责学校网络域名等无形资产的管理,确保校园网络安全。

第十二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及后勤实体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学校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负责贯彻执行学校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确保占有、使用资产的效用、安全、完整、不流失;一律实行资产管理二级建账,并办理本单位资产的增减变动手续,执行统一的数据库管理,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做到账、卡、物相符;申报年度购置计划项目;由本单位一名领导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定期由单位行政一把手与学校签订资产管理责任书,并设立一名资产管理干事(由各单位办公室人员或其他人员兼任)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日常工作,责任到人。

第十三条  学校资产各占有、使用单位(院、所、室、中心、馆、部以及林产化工重点实验室等单位)对利用实验设备进行科研的项目向科技处报告、登记备案,对外服务的项目向教务处报告、登记备案,学校对其科研项目和对外服务项目实行有偿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资产管理实行以条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在张家界校区设立资产管理办,为张家界校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所在校区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管理;经资产管理处授权,在所在校区范围内履行本办法第八条相应职权。

第三章  资产配置与使用

第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等根据各单位行政、教学、科研及其服务的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各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资产配置的基本程序是:学校各二级单位和后勤实体根据行政、教学、科研及其服务的需要(需要初审的需经过初审),在年底向资产管理处提报来年的资产增量计划,由学校资产管理处根据使用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对提报的资产增量计划进行审核、统筹、平衡,并与财务处协商,协商通过的资产增量购置计划获学校批准后列入年度财务预算,财务处设经费专项管理(每年九月底对资产增量计划调整一次);资产增量的购置按《吉首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各单位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行政、教学、科研及其服务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服务等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市场购买成本过高。

第十八条 各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资产的,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并报财务处审批。其中用科研经费购置资产的,首先报科技处初审,再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并报财务处审批。

第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规范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学校各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出租、出借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等必须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由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查,报学校审批。学校各二级单位(含二级归口单位)及后勤实体只有资产(含无形资产)的使用管理权,没有资产出租、出借权,更不能与他人(指校外单位、校内单位、个人)签订资产出租、出借使用协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学校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学校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及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对固定资产及存货的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入库、验收、借用、领用、保管、修缮、养护、使用情况检查以及损失赔偿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房屋及土地要及时办理房屋及土地确权手续,并按固定资产要求及时入账。

第二十六条  为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做到物尽其用,对积压、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配置的资产应及时调剂,优化配置使用。

对各单位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有权或建议学校批准作调剂处置,如占有、使用单位拒绝调剂处置的,学校将收回其单位的占有、使用权。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等文件精神执行;学校资产各占有、使用单位利用事业性资产创收的、学校后勤各实体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按照《吉首大学资产占用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实行管理。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归口资产管理处;各二级归口管理部门和占有、使用资产的各个单位没有资产处置权,对其资产的处置须向资产管理处报告,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三十条 学校各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5万元及其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学校审核后报教育厅和财政厅审批;处置总价值5万元以下资产的处置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并报学校审批,将审批结果定期报教育厅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学校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学校所有,所得收入上交财务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出售、报废房屋、建筑物、设备、仪器以及无形资产的,必须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资产出售、转让按规定进行评估,确认评估价值。

    对呆账、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处理,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核销。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资料:

    (一)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

    (二)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和有关证明;

    (三)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价值确认文件;

    (四)处置资产清单及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五)其它有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处置资产后应根据核批的文件及时调整相关资产账目。

第五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学校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向教育厅和财政厅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厅或者授权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八条 《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学校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学校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学校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依据《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四十条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学校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教育厅审核并报财政厅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四十一条  资产纠纷的调处由学校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次级管理部门负责。调处工作按国家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内部纠纷按学校有关规定裁定。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二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学校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省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学校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教育厅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厅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省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第四十七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学校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通过界定资产所有权,维护学校主体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防止发生侵占和变相侵占国有资产的现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确保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八条 学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依照国家和省资产管理部门出台的清查办法参照执行。

第七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学校资产的数据、信息应全面、及时、真实、准确,学校资产的账目应做到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第五十条  学校资产报告的报表格式、内容要求及报告时间,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学校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统一制订。

第五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资产占用、使用状况,是资产管理部门拟订与审核资产增量计划、财务管理部门编制和安排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各使用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五十二条  学校资产二级管理部门,负责汇编本部门所管理资产的有关报表及分析说明,向资产管理处报告,作为编制学校资产汇总报告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学校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报告,为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领导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监察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各级管理部门以及资产管理责任人,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致使资产严重丢失或损坏,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不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主张投资者权益,不收缴资产收益的。

(五)对所管辖资产损失情况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第五十七条  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坏、丢失,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擅自转让、处置资产或用于经营投资的;

(三)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五十八条  资产管理部门以及占有、使用资产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资产严重损坏和丢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对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及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积极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

(二)在国有资产管理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管理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三)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及损毁、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九章    

第六十条  依据本暂行办法,由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制定吉首大学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办法》《吉首大学资产占用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我校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吉大校发〔2001〕20号文件同时废止。

 

 

 

 

 

 

 

 

 

 

 

 

 

主题词:资产管理  吉首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通知

吉首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8年11月12日印发

                                          印数: 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