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文件
吉大发〔2014〕48号
吉 首 大 学
关于印发《吉首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直属单位、校部机关各单位:
《吉首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已经校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首大学
2014年12月17日
吉首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科建设工作,提升学科建设的整体水平,构建和完善我校学科结构体系,根据湖南省教育厅有关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重点学科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目标是增强学科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能力,彰显学科特色,突出学科优势,使建设学科能持续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能解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具有承担、参与重大科研项目和国内外学术交流的能力,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方面取得显著成果。
第三条 省级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按照《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湘教发〔2012〕1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章 设置
第四条 学校设置校级重点学科和校级重点建设学科两个层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学科目录设置。一级学科设置以2011年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为依据,二级学科设置以1997年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为依据。
第五条 校级重点学科原则上从现有硕士点学科中择优确定,按照一级学科设置,申报校级重点学科应满足下列条件:
1、有三个以上稳定的研究方向,形成了鲜明的学科特色和优势,学科发展对区域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具有显著作用。
2、形成了一支学历、年龄和技术职务结构合理的学科队伍。学科带头人学术造诣深、治学严谨、组织能力强,在省内有较大学术影响;学科团队整体学术水平高,学风端正,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学术骨干中具有博士学位者达到较高比例。
3、学科整体水平在省内同类学科中处于先进水平,学科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有显著成果,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
4、学科仪器设备与图书资料配置较为齐全,工作基础较好,能较好地支撑本学科进行高水平的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有良好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关系,与社会相关行业、企业合作密切。
第六条 校级重点建设学科的设置,统筹考虑学科建设水平、学科发展前景和全校学科结构调整,申报校级重点建设学科应满足下列条件:
1、有三个以上稳定的研究方向,学科建设有一定特色和成效,在校内具有比较优势,对区域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
2、有稳定的学科梯队,学术团队整体水平较高,学科带头人应具有正高职称,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具有较强的学术组织能力;学术骨干中具有博士学位者达到一定比例。
3、学科建设整体水平较高,学科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较好成绩,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贡献。
4、仪器设备与图书资料的配置能较好地满足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需要。
第七条 校级重点学科和重点建设学科的设置由学校统一规划,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平竞争、择优设置、重在建设的原则,构建科学合理的重点学科建设体系。校级重点学科和重点建设学科按照学科申报、校学术委员会评审推荐、公示、校务会审核批准的程序确定。
第三章 建设
第八条 校级重点学科和重点建设学科的建设周期为三年。各重点学科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及学科发展趋势,科学制定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规划内容应包括设置意义、发展目标、主要研究方向、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队伍建设、基础设施条件建设、管理体制等方面。
第九条 学校与各被批准建设学科签订《吉首大学重点学科建设计划任务书》,作为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的指南和检查验收的主要依据。建设期间,各学科一般不应对建设计划任务做大的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需报告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条 校级重点学科应坚持特色发展、内涵发展、协调发展、创新发展。以国家战略需求、区域发展需求、学术前沿为导向,以凝炼学科方向、汇聚学科队伍、构筑学科基地为重点,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目的,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切实加大学科建设力度,突出学科优势特色,提升学科核心竞争力,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一条 凝炼学科方向是重点学科建设的基础。各重点学科要紧密结合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根据学科自身特色与优势,科学确定本学科研究方向。
第十二条 汇聚学科队伍是重点学科发展的关键。各重点学科要建立有利于优秀中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的竞争、激励与约束机制,培养一批学术领军人物,培育一批中青年学术骨干,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学科创新团队。
第十三条 构筑学科基地是重点学科提升创新能力的重要保障。各重点学科要切实加强条件建设,不断提高开放合作水平,大力开展科技攻关,培育一批具有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的标志性成果。
第十四条 培养创新人才是重点学科建设的重要任务。各重点学科要建设一批具有鲜明特色和比较优势的特色专业、精品课程、优秀教材,鼓励学生参与学科建设和创新实践,充分发挥重点学科在人才培养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五条 产学研结合是重点学科开展社会服务的重要途径。各重点学科要坚持需求导向,增强服务意识,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实现学科与产业、学科群与产业集群的密切对接,增强重点学科建设与区域经济发展的协同性。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六条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负责学科建设的日常管理、经费分配与审批等工作,协调解决学科建设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督促各学科按计划完成各项工作,检查学科发展及经费使用情况,组织实施校级重点学科的申报、评审、检查、评估等。
第十七条 校级重点学科所在的院(所、室)要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做好管理与协调工作,各学科应指定专门的学科秘书,负责学科建设与管理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八条 校级重点学科建设实行目标管理,遵循优胜劣汰的原则,滚动建设。适时择优增补符合相应条件的学科为重点学科,对建设不力、成效不明显的学科予以淘汰。各重点学科要有明确的学科建设目标,包括每年的阶段目标和三年建设的总体目标。各级重点学科被确定后,须填写《吉首大学重点学科建设计划任务书》,明确学科总体学术水平发展目标,并逐年列出建设目标计划、任务的量化指标。学科经费使用须与计划任务相一致。在年度考核时将对其中所列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下一年度经费划拨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校级重点学科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学科带头人要开拓创新,不断进取,带领学科成员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中取得标志性成果;要注意引进、选拔和培养新一代的高层次、高水平学科带头人及优秀中青年学术骨干,使学科学术队伍更加壮大,梯队结构更趋合理。在学科年度考核评估时将对学科带头人的学术水平和学术影响力进行量化评估,对于学科引领作用不显著的带头人督促其整改提升,效果仍不明显的更换学科带头人或取消对该学科的支持。发现并核实学科带头人有学术不端行为者取消其重点学科带头人资格,并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条 学校每年度以预算形式保证校级重点(建设)学科建设专项经费。
第二十一条 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条件建设:主要用于购置学科建设所必需的关键仪器设备、重点图书资料及信息化设备。
2、学科梯队建设:主要用于人才引进和培养青年学术骨干所需要的进修、培训经费。
3、科学研究:主要用于设立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进入学科进行高水平科学研究的开放经费;科学研究而进行的差旅费;也可适当用于学科主要成员出版重要专著或在重要刊物发表论文所需经费的补贴。
4、学术交流:主要用于学科人员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和举办重要的国际和全国性学术会议。
第二十二条 校级重点(建设)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教学和科研条件的改善、学术梯队建设、学术交流和资助本学科有特色、上水平、有创新的前沿研究等,不得用于非学术性出国考察、个人补贴和劳务费等开支,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等支出。
第二十三条 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按照“经费使用与建设任务相匹配”的原则由各学科的学科带头人支配,实行目标管理,严格按照预算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建设目标责任书执行,只有符合学科建设目标的项目才有资格使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相应学科带头人签字并报所在学院主要行政负责人审核,经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负责人审定签字方能报账。
第二十四条 校级重点学科经费应专款专用,开支范围必须符合建设计划任务书规定的范围,接受该学科所在学院、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财务处和审计处的监督,不得用于与学科建设无关的开支。如不按规定使用,除责成有关人员做出检查外,并追回违规使用的经费,缓拨或停拨下一年度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
第六章 检查评估
第二十五条 校级重点学科要进行经常性检查和定期评估,检查、评估的重点主要是校级重点学科点建设及其教学、科研工作。校级重点学科建设以三年为一期,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每三年进行一次终期验收评估。
第二十六条 校级重点学科须在年终按年初制定的年度建设计划任务书进行工作总结,并书面上报学校,作为检查、评估及下年度经费划拨的依据,其内容包括:科研项目、论文发表、成果获奖与转化、研究生培养、学术队伍建设、学术协作与交流、平台建设、经费使用等情况,以及主要经验、发展趋向、存在问题和为解决问题拟采取的措施等。
第二十七条 检查、验收的结果进行公布。对于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学科,给予警告或批评,并限期整改;对验收评估不合格且在一年整改期内仍未达到预期建设目标的校级重点学科实行淘汰制,取消其重点学科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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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12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