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文件
吉大发〔2015〕9号
吉首大学
关于印发《吉首大学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
变更、签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校部机关各单位:
《吉首大学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变更、签证管理暂行办法》经校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首大学
2015年4月29日
吉首大学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
变更、签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实施过程变更、签证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吉首大学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变更、签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项目变更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项目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项目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施工管理中必须坚持和强化开工前的施工方案(图纸)会审、招标答疑、施工交底工作,从源头上控制项目变更,最大限度地减少项目变更量,杜绝项目变更的随意性。
第三条 项目签证是对施工方案(图纸)规定事项及施工方案(图纸)以外项目变更涉及的新的施工事实的记录和核定,是项目结算的依据。
第四条 项目变更、签证坚持有利于项目在功能、质量、投资等方面最优化原则,必须严格程序,按规范进行。
第五条 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学校项目管理部门为每一个项目确定由项目负责人、项目现场管理员(甲方代表)、项目预决算员组成的项目管理小组进行管理。项目现场管理员(甲方代表)对项目进行现场全程管理。
第二章 项目变更的提出与审批
第六条 项目变更由使用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提出。对原施工方案(图纸)提出的设计变更、功能变更、材料变更或其它较大变更,由提出变更的部门提供本部门同意变更的会审会议纪要和学校的批准文本作为变更依据。项目管理部门亦据此文本进行变更设计或变更说明,负责督促和落实。
第七条 项目变更、签证经费原则上按以下标准进行控制: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所有项目变更、签证累计不超过该项目总造价的10%;100万元—500万元的项目,所有项目变更、签证累计不超过该项目总造价的8%;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所有项目变更、签证累计不超过该项目总造价的6%。
使用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等提出的方案(图纸)变更、功能变更、材料变更或其它较大变更,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一)单项变更增加造价在2万元(含2万元)以内的项目变更,经项目管理部门集体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报分管后勤工作和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二)单项变更增加造价在2-5万元(含5万元)的项目变更,经项目管理部门集体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并经分管后勤工作和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同意,报校长审批。
(三)单项变更增加造价在5-5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变更,经项目管理部门集体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报校务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四)单项变更增加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变更,经项目管理部门集体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报党委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五)所有变更书面材料项目管理部门和审计处均须备案。
第八条 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费用变更,由项目采购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共同参与谈判,确定设计补充协议(包括设计周期),并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审定变更设计费用。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变更资料按时到位,并征得项目现场管理人员(甲方代表)书面同意后,办理因设计变更需增加设计费的相关支付手续。
由于设计单位工作失误,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项目技术质量标准,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项目采购部门应会同项目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及时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引起的造价调整进行核算和必要的商务谈判,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与审批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条 对施工方案(图纸)设计缺陷、各专业施工工艺的调整、施工方案(图纸)与现场实际不符进行的调整、安装管线移位、材料规格替换、装饰材料及设备型号变化等引起的不可避免的变更,项目现场管理人员(甲方代表)应及时提出,其经费审批权限按本《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所有变更都必须有批准文本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口头提出的变更意见无效。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在职权范围内口头提出的变更意见,必须在事后10个工作日内补办变更手续。
第三章 项目变更的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发生变更时,项目现场管理员(甲方代表)应依照项目变更批准文件,及时以书面形式(项目暂停施工通知)通知项目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通知应明确项目暂停施工的内容、范围、期限。施工单位必须据此及时调整施工计划,包括劳动力计划和材料采购计划。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接到项目暂停施工通知后,应会同项目管理小组全体成员、监理单位及时对现场进度进行盘点,需要办理签证的,按项目签证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接到正式项目变更方案(图纸)后,项目暂停部分恢复施工,并依照项目变更方案(图纸),将该部分纳入正常施工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现场管理员(甲方代表)对项目变更的具体落实负责,并对项目变更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
第四章 项目签证的内容
第十六条 项目签证包括项目变更签证、主材签证、隐蔽工程签证、施工工期签证、特殊施工工艺签证以及其它施工合同约定的项目签证。除项目变更不能事先在施工方案中明确外,其它需要签证的内容,必须事先在施工方案中予以确定。施工签证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保证项目签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项目变更签证内容中必须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材料、工程量及工程造价。其它签证必须对是否达到项目要求予以准确记录。
第十七条 项目签证时,相关人员要认真研究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资料,明确项目签证发生的事实,做到签证项目工程量准确、原因表述清楚、计量单位与项目预算清单相符、书写规范、字迹清晰。
第五章 项目签证的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签证的审批程序为:
(一)由施工单位根据项目施工要求或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情况,将项目签证内容报项目现场管理员(甲方代表)进行核实;
(二)项目现场管理员(甲方代表)对项目签证内容逐一核实后签署意见报项目管理小组;
(三)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签证进行审核,符合相关程序和手续后签署意见。预算内的(含有暂定价的)项目签证由项目管理部门按合同规定签署;因变更超预算的项目签证,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由项目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共同审定项目签证金额、加盖项目管理部门公章后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项目现场管理员(甲方代表)必须对现场的实际情况作认真、详实的记录;在核实工程量、主材进场时要通知项目管理小组其他成员对现场进行核查、核实。工程量要实测实量,主材型号、质量、数量要对照合同进行验收。符合合同要求后才能签字认可,进行下步施工或材料进场。
第二十条 项目签证需在项目现场进行,签证必须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部门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现场管理员(甲方代表)、项目预决算员,以及审计、采购、财务等学校相关管理部门人员共同签署意见。
第二十一条 项目签证必须在相应项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隐蔽项目的项目签证必须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完成。项目签证结束后,项目现场管理员(甲方代表)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签证单原件报送项目管理部门存档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定额或清单不能确定单价或总价的项目签证,由项目管理部门主管施工负责人组织项目现场管理小组成员会同相关单位的相关人员,与施工单位进行商务谈判,明确签证内容及结算费用,形成会议纪要,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经项目管理部门处务会同意,报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责任、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负决策、组织、监督等全面责任;项目现场管理员(甲方代表)依据施工合同对项目质量、进度、工程量、造价、安全、环境、资料等负直接责任;项目预算员依据施工方案和合同对项目预决算负直接责任。
学校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相关人员在项目变更、现场签证工作中必须严格按制度和程序办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制度。对违规、违纪、违法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为工作失误,造成项目变更、签证累计超过该项目总造价的10%的,要追究项目管理部门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办理。
附件:工程量签证单
附件
工程量签证单
承建单位: 合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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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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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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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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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4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