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湖南省委、省政府科技体制改革和“放管服”改革部署,进一步优化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推进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7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湖南省科技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湘科发〔2021〕132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以有利于开展科研工作、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为目标,本着“充分放权、优化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明确权责边界,加强监督管理和项目整体绩效评价,防止科研经费被套取、挪用、浪费等行为出现,使改革红利真正用于优化科研环境。
第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湖南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等各级各类科研项目中明确规定实行“包干制”的项目,均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经费“包干制”项目,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学校、二级单位、项目负责人”三级责任制。
(一)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经费合同管理和类型审核;监督科研经费的使用及项目执行情况;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经费开支;开展科研经费绩效评价,按上级部门相关规定对外公开。
(二)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会计监督和核算;负责科研经费到校信息发布、经费查询的过程管理。
(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四)人事部门:负责科研人员年度考核与科研绩效相关工作,协助科研人员聘请科研秘书和财务助理等相关事宜。
(五)审计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提出审计意见或建议,督促审计发现问题及建议的整改落实;负责项目经费结题审签。
(六)科研项目负责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相关性、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无需编制项目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使用,学校实行预算总额控制。
第六条 经费使用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用、绩效支出以及其他合理支出。
第七条 间接经费的提取参照《吉首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间接费用管理暂行办法》与项目负责人协商确定。
第八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结余经费的使用按上级部门管理办法执行;未明确规定的,结余经费自结题之日起2年内由项目组继续使用;若2年后结余经费仍有剩余的,由学校统筹用于全校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项目主持人已调离的(组织调离的除外),结余经费由学校统筹。
第九条 项目未能完成结题、被终止或撤项的,结余经费按上级部门管理办法执行; 未明确规定的由学校统筹。
第四章 项目监管
第十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在签订项目任务书时,项目负责人需签署承诺书,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研发工作,对经费使用的相关性、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承担责任。该承诺书一式二份,分别由项目负责人、科研管理部门保存。
第十一条 建立“负面清单”,列入“负面清单”的经费开支项目禁止使用。“负面清单”之外的开支项目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八项规定,不得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等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对“包干制”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监督、审计或专项审计,并接受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和相关上级管理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结题时需要提交验收材料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经财务处和科研部门审核后,上报相关上级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上级主管部门授权学校验收组织管理的项目,由科研管理部门采用同行专家评议等多种方式自主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项目评审和验收专家、项目合作单位和企业等参与主体要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将科研信用和科研经费使用挂钩。
第十六条 对资金违规管理使用坚持零容忍,强化责任追究。对于违反负面清单、弄虚作假、恶意套取、违规使用经费行为或存在严重科研不端行为的,按照《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相关文件精神予以惩戒。对于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存在违反负面清单等违规违法行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并在项目研究期内按年度开展绩效自评。
第十八条 研究期限内,科研管理部门采用现场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式,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管理情况等进行抽查,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结题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结题验收时,科研管理部门按照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突出结果导向,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科技处、社科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
吉首大学科研项目“包干制”
经费使用承诺书
本人承担立项部门:项目名称:批准号:,在充分知悉项目经费包干使用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做如下承诺:
一、 遵守《吉首大学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办法》及其他科研经费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承担责任;
二、 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严谨求实,追求卓越,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和校内外的监督;
三、 遵守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规范,认真开展科学研究;
四、 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不截留、挪用、侵占项目经费;
五、 严格遵守经费“包干制”负面清单禁止使用规定,不踩红线;
六、 项目结题时,统一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经费决算和项目结题/成果报告,接受监督。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依法依规接受相关部门做出的各项处理决定。
项目负责人(签字):
项目依托单位(盖章):
日期:年月日
注:该承诺书一式三份,分别由项目负责人、科技处(社科处)和财务处保存
附件2
吉首大学科研项目“包干制”
经费使用“负面清单”
序号 |
内容 |
1 |
严禁列支基建费; |
2 |
严禁虚构经济业务、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
3 |
严禁通过合作、协作经费方式套取资金,项目外协经费不得拨付给不具备相关条件和资质的协作方、与项目组成员及其亲属等有直接关系或利益关系的委托方; |
4 |
严禁通过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伪造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和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
5 |
严禁故意规避内控制度和政府采购等程序; |
6 |
严禁以任何方式使用专项资金列支应由个人及家庭负担的消费支出; |
7 |
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以及与科研无关的赔偿费、滞纳金、违约金等; |
8 |
严禁支付娱乐、健身、旅游活动以及购买礼品礼券、消费卡券(含电子消费卡券)等; |
9 |
严禁设置“小金库”、账外账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